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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指专门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的一种特别基金。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在征集范围。征集比率为列举要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5%。按季或按月向中央金库预交,年终后结算。
我国现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本法规。国务院1982年12月15日发布,198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16条、并附列《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征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历的利润,都应当依法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连设基金。《征集办法》明确征集的范围包括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并分别列举了具体的征集项目。规定均技各项资金确年收入的10%计征。征集的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财政。依据《征集办法》,财政部于1983年1月17日制定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4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同地方分成和制止地方加征这项基金的的通知》,对征集办法作了适当修改,规定从1983年下半年起;基金的让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从1985年起,对各地超收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在其他有关法规中,还村基金的征集和免丁征集范围、作了一些调整。例如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也增列为征集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各项目的当年收入×15%。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缴纳。分为集中缴纳与就地缴纳两种。乡镇集体企业就地缴纳。由税务机关确定是按月或按季缴纳,年终结算。对于缴纳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英;在税务机关俭奋时不如实提供情况,拒绝提供凭证、单据、账册、资料初有关情况,而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应缴纳的基金数额。风缴纳单他违反规定,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缴少缴的,税务机关除追补应缴的基金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缴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