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健康保险(Short Term 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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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1)期初固定保费。该方式在订立合同时确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固定数额的保险费,年末时无论保险人所收取保费是否足够交付赔款和营业费用,与投保人无关。不足部分由保险人动用准备金补足。
(2)期终分摊保费。此方式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不交纳保费,待到保险期限终了时,根据全部赔偿支出及其他支出确定保额,计算每个被保险人应分摊的保费。
(3)期初预交、期终结算保费。采用该方式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先按暂定费率标准交纳保费,待保单期限结束时,保险业务盈亏结算后按计算出来的保费多退少补。
短期健康保险的核算方法与财险基本相同,这里只作简单叙述。根据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业务特点,应分别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款支出”等科目。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投傈人购买短期健康保险也应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费。在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后,由业务部门汇编“××险保费日保单”,连同保费收据存根送交会计部门审核后办理人账。
(二)短期健康保险的给付核算
投保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有关单证和证明后,财险公司或寿险公司在办理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给付时,须经业务部门的理赔,责任确认无误后,填制“××险给付领取收据”,由投保人签章后,连同分户卡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此给付保险金。
短期健康保险的准备金提取与财险相同,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还分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与寿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都与人的身体和生命有关,但因它们的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国际上将其归属于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它们在会计核算上也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收支确认原则不同。短期健康保险的业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与财险的记账原则相同,即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作为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寿险业务的核算由于精算师参与的特点,在会计期间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在会计期末年终结算时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二)准备金的提取不同。短期健康保险各种准备金的提取与财险相同,而寿险准备金由于责任性和返还性的特点,其提取方式有所不同,尤其是寿险责任准备金需要根据有效保单的精算结果提取。
(三)退保费的核算不同。短期健康保险的退保费按规定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科目,而寿险则单设“退保金”科目专门核算。
(四)损益计算方法不同。短期健康保险分险种计算经营成果,寿险虽然也分险种计算,但由于寿险的长期性,分险种计算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反映其经营成果,只能通过计算“三差异”或“三差损”——即死差、利差、费差的“益”或“损”,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成果。
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同时具有短期性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属性,所以归属于第三领域保险。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风险特征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但作为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别,它们还存在着一些区别:
(1)保险责任不同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将意外伤害作为保险事故,但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死亡或残废;健康保险的责任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
(2)合同性质
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大多是定额给付,具有给付性合同性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给付。健康保险合同大多具有剖、偿性合同性质,其保险金的给付基础有:
①定额给付:类似于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②实际补偿: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但有最高限制。
③预付服务: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3)经营风险不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伤残程度容易鉴定,其保险金的赔付按照伤残程度和保额多少有一套格式化的标准,计算比较简便,保险人承保意外伤害保险风险容易控制,一般利润较高;而健康保险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广,特别是医疗费用保险,由于市场利益的复杂性,存在着很大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赔付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