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类型(Ideal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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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类型是马克斯•韦伯使用的一个术语,描述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家们所发展,并在经验分析活动中所使用的特别的概念和模型。这个概念也定义了韦伯认为是社会科学具有的有特色的方法。
社会生活无限复杂,永远无法彻底地描述或解释。为了能够理解它,社会科学家们使用了一些人为的纯概念,如“自然经济”,“手工业”,“资本主义”,这些从现实社会中高度抽象出来的词汇,他们包括了由局部观点(经济的、政治的等等)所看到的,从历史上不断重复的行动、关系和制度的模式中分离出来的最有代表性的诸元素,并且把它们并入一个内部一致,在本质上能理解的统一体之中。借助于这种词汇,社会科学家能够描述所研究的一个具体对象的特点,并且根据它符合有关概念或模型的规定的程度,使它的复杂性能够得到理解。
常常为了阐述清楚一个具体的复杂的社会需要这样的一些概念的结合,例如,一个给定社会的阶级结构,可以理解为财产所有权(“阶级”、“社会尊敬”、“地位”以及权势地位(“权力”),这些在分析上可以分得开的诸元素的结合。理想类型同理想役有关系(虽然可以有理想的理想类型,如“个人主义”),所以若把它称为(纯类型)可能会更清楚一些。
韦伯的合理模式方法的特点在德国政治经济学中的历史学派和理论学派之间有关“方法争论”的内容中讲得最清楚。他是在反驳他所着到的历史学派的某些成员对理论的理解时发展这个方法的。按照这些人的观点,经济理论应该包含根据对经济现象彻底的经验研究归纳出来的类似自然科学的普遍规律。他们认为历史学派的工作是发现这种规律的必要的第一步。与这概念相比,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和边际效用学派的理论上作则过于抽象,对人类天性的假设过于片面,最重要的是不够成熟。
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是对经济和社会理论的这种“自然科学的”理解的批判。他认为,社会科李家的兴趣集中在历史现象的具体方面而不是最普遍一般的方面:后者对解释的目的既是最陈腐的,也是最没用的。这个突出的社会科学抽象法涉及的不是普遍规律问题,而是一个把行动或社会关系的模式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东西分离出来的程序.并几使它作为内部一致的整体能以理解。一个给定社会制度的历史的前因和后果就是用这种抽象法阐明的韦伯认为这是经济理论家们,马克思主义者和边际主义者在实践中都采用的方法,尽管它们并不总是承认它的含义。前者的错误在于他们对资本主义竞争的典型后果的理论推演在任何实践经验承认之前,作为实际的历史趋势或规律处理,后者的错误是他们未能认识到对经济利益的严密计算和最大化的实际历史条件,这使他们的理论模型具有历史的特性,而不能应用于所有的时间和地点。
韦伯以这种方式对理想类型法的说明解决了历史学派和理论学派之间的争论。一方面,它甚至对最抽象的理论也表明了其历史的特性;另一方面,它揭示了历史学派经济学中使用的概念具有不能简化的理论特点,这个特点只不过是一种描述活动,这种活动的成功完成正是这个理论本身的构筑所依赖的。恰当的理解应该是理论和历史各自强调的重点是相辅相成的,是一种结合,这在韦伯自己的著作如《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韦伯,1904年)或《经济和社会》(韦伯,1921年)的更强的理论表述中,已详细阐明了。
后来关于理想类型方法的讨论,是在社会学和政治学界而不是在最初的学术渊源所在的经济学界进行的门大多数的社会科学家愿意承认类型构筑的必要性,但是不同意对它评价的态度和准则。韦伯方法的固有的主观性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意义上受到了批评。第一,他的文化知解法或理解方法对于评价理想类型一词的内在一致性是必要的,但它一直被认为是有不可避免的任意性。对这一点,可以这样简单地问答,对社会行为的理解标准是客观的,不是因人而异的,尽管有关于外来文化的明显困难。
第二,韦伯,追随海因里希,里克特(Heinrich Rickert)的新康德主义,认为在社会科学中研究对象以及使用的概念是根据它们的“价值关系”,也就是它们对我们的价值的意义决定的与里克特不同,他并不认为这些价值观点是能够客观地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有的论者,因此作出结论说,韦伯的一套概念的形成完全是主观的东西,是不能同研究者自身价值的主观性分得开的。这样的结论忽视了韦伯所强调的理想类型一词必须满足解释能力和意义的准则,而这“对所有寻求真理的人必须都是真实的”。对理想类型一词最后的检验必须是客观的,它的成果必须在于认定和解决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