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存款(Special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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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7日,央行再次开办特种存款,期限为3个月期和1年期,年利率分别为3.37%和3.99%。开办对象主要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以外的部分农信社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我国历史上,在1987年和1988年,央行曾两次向农村信用社和央行广东分行等机构开办各50亿元特种存款,以达到调整信贷结构的目的。
专家表示,封存20年的特种存款再度重启,目的是吸收目前银行体系过剩的流动性。同时,特种存款工具的再次使用,也彰显了央行贯彻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态度和决心。不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虽然央行目前还没有宣布本次的特种存款的总额,但预计不会超过1500亿,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影响还十分有限。
特种存款是中央银行直接控制方式之一,是指中央银行按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营运情况,根据银根松紧和资金调度的需要,以特定方式向这些金融机构集中一定数量的资金。
中央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商业银行存款,财政性存款和特种存款外,还有邮政储蓄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政府或外国金融机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是指邮政机的在办理函、电、汇、发等邮政业务的同时,办理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储蓄存款业务。邮政储蓄由邮电部门自办,然后转存中央银行中形成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的性质和范围内容基本相同,也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支付准备金两部分,只是在具体的操作和缴存比例上略有不同。外国政府或外国中央银行的存款,这些款项是属于外国政府的,他们持有这些债权构成本国的外汇,随时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和债务清偿。
中央银行吸收特种存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中央银行为特殊资金需要而吸收的存款。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都是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中央银行为调整信用规模和结构,为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或其他特殊资金需要,从金融机构的存款中集中的一部分资金。
2、特种存款来源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来说特种存款很少面向所有的金融机构,不像存款准备金是面向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而吸收的。
3、特殊存款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
4、特种存款利率完全由中央银行确定,具有特殊的规定性,金融机构只能按规定利率及时足额地完成存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