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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客体是指流通中的商品,亦即处在流通领域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流通的客体作为商品,一般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属性。
商品作为流通的对象与客体,可以分为广义的商品与狭义的商品概念。广义的商品范围包括有形的商品、无形的商品(服务)与生产要素的流通,狭义商品专指有形商品与服务商品,且以实物型商品为主。根据商品处在流通活动中的基本特性,可以将商品作如下分类。参见图。
有形商品流通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物形态的商品的流通,也是最常见的流通形式。按照商品的来源和用途不同,有形商品流通又可以分为初级商品流通、中间商品流通和最终商品流通。
(1)初级商品。初级商品是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资源。初级商品的流通不仅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尤其是那些稀缺的、唯一的最初商品,其所有权通常掌握在国家手里。为使稀缺资源的使用体现公平与效率要求,最初商品流通通常受到制度的约束,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的市场拍卖形成,其流通可能是不完全的流通。
(2)最终商品。最终商品是指进入非生产性最终消费领域的商品。最终商品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消费,它关系到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安全,这部分商品的流通要求给予制度上的规制和保证;另一类是竞争性消费产品,其流通活动一般由市场竞争自发完成,流通价格也由竞争决定。
(3)中间商品。中间商品是介于最初商品与最终商品之间的商品。中间商品绝大部分的供给与需求都具有很大的弹性,因此,其流通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它的流通可以是完全的商品流通。现代经济中,社会分工的深化使得中间商品迅速增加,商品流通也加倍扩展,社会经济内部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更高,风险也更大。中间商品流通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程度。
无形商品主要指服务商品,餐饮、旅店等是最主要的无形商品。一般认为,服务主要是指不可捉摸的、在生产的同时被消费的劳动产物。这一定义强调了服务的无形性,使之与有形商品区别开来。但服务与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也是商品,也存在商品交换和流通。与有形商品相比,服务商品的流通环节比较少,这是因为服务必须即时消费,无法转卖。服务的无形性和不能储存性使得服务流通常常表现为供小于求,因为没有服务的需求,就不会有服务的供给。服务的供大于求只能说明能力的闲置,而不说明服务商品的过剩。
生产要素是指物质生产所必备的元素。资本、劳动力、土地等是物质资料生产必不可少的元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不能无偿获得,也要进行交换,因此也是商品,并形成要素的流通。但是要素流通有其特殊性,要素流通的目的不能构成最终的消费,而必须与载体结合才能产生作用,所以它又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流通。
(1)资本。资本流通与一般商品流通的区别在于:一是其无限循环性,其在流通过程中会发生量的改变,但却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它始终停留在流通领域,不会像商品流通那样会最终进入消费领域;二是资本流通所采取的形式不是商品,而是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资本流通的表现方式是资金供求双方买卖各种信用工具,进行货币资金的收集、发放、转换等活动。资本流通可以实现社会闲散资金向生产经营性资金的转化,提高资金和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2)劳动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通过市场流通实现其合理配置和形成合理的价格。劳动力价格的构成由再生产劳动力的费用组成,不仅包括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一般生产消费,还包括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提高。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供求双方的契约关系,以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获取报酬,工资的实质是劳动者按劳分配个人消费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劳动力在不同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工种之间的流通涉及因素众多,跨国家、地区之间的流通还涉及人口的迁徙,因此会受到许多限制,劳动力流通的难度通常较大。
(3)土地。土地是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依赖和利用的经济资源,比之于其他经济资源,其自然特征主要是它的位置不动性和持久性。土地最大的特点是只能固定在一个地点,本身是不能作为商品流通向外地销售,可以流通的只是土地的所有权证书,所以土地流通实质上是一种观念上的流通。
土地流通有两种形式,一是所有权的转移,它改变了土地的所有者,土地所有权益发生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它不改变所有者,出让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目前的土地流通存在城市土地流通和农村土地流通两种不同的形式。城市土地流通,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两个级别的流通市场,其中出让市场是由国家的地产机构垄断经营的市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在被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入城市土地转让市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就是国家将国有的城市土地包括国家有偿征用的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市场。
(4)技术商品。技术是人类在实践基础上通过经验总结、科学研究和实验等方式创造和发明出来的可以直接地改进生产或改善生活的知识和技能。技术一般以知识形态存在,在生产上,技术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在使用和消费上具有持续性,并能在使用和消费中得到改进。技术具有使用价值,也是人类劳动的成果,如果投入市场交换,自然就表现为商品。技术商品通常也需要有一定的载体,例如专利、版权、商标,以及一些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技术商品的流通表现为技术贸易,具体形式有很多,其中最典型的形式是技术转让。技术商品与普通商品不同的是,它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自然垄断性、可共享性等特征,且技术商品的交易流通具有延续性和重复性。上述特性使技术商品的流通显得十分复杂,交易难度很大,流通中通常需要有更严格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其正常进行。对流通客体的研究,我们通常以有形商品与商品化的生产要素两大类商品的流通研究为主。
流通活动中的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作为流通客体的商品,首先必须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即价值与使用价值。根据马克思的商品二要素学说,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体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表现为商品的有用性,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根本属性。
由于消费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产品有大小、型号等不同的规格,以满足多样化需求;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空间位置的分离,以及流通促销的需要,又对产品包装提出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包装甚至成为商品创新的重要内容。
随着流通客体的日益丰富,进入买方市场后,商品质量安全、绿色、环保、无公害等消费观念深入人心,要求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具备更高层次的价值特性。
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规范、合法的商标(品牌)以及出厂日期、保质期等基本指标。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得到广泛的运用,条型码技术在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中得到普及,进人流通领域的商品普遍需要具备规范的条形码识别标志。
商品进人流通环节后,应该符合一定的运行方向高效率地运行,这就是流通客体的运行目标。流通客体的运行目标有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两类。
总体目标:由流通主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要求,将商品从生产领域尽快转移到消费领域,以满足社会成员与国民经济的消费需求。
具体目标:①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②最大限度地保存使用价值;③最大限度地缩短商品运行时间;④合理的商品流向;⑤在时间既定的条件下尽量采用适度的运行环节。
流通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商品所有权或经营权之间的转移来实现的,这种转移首先离不开流通运行的载体,亦即商品流通运行需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一环境或运行的载体就是市场。流通运行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和运行规律。
什么是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流通主体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市场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的场所,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市场中交易的商品种类成千上万,市场的形式也就千差万别。
商品交易市场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换功能。这是商品交易市场最原始的和最基本的功能。
(2)价格功能。商品交易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能反映价格的现状及变化。
(3)信息功能。商品交易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能反映出经济运行的各种变动信息,并预示今后的经济运行方向。
(4)聚散功能。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将商品从产地聚集和向销地发散的功能。
(5)展示功能。商品交易市场能展销商品,是最佳的商品展销中心。
(6)城市宣传功能。著名的商品交易市场能成为城市经济繁荣的名片,是城市形象的有力展示平台。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就是义乌市向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展示城市形象的代言载体。随着商品交易活动的成熟和完善,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流通主体的经营活动存在买断制与代理制两种形式,相应地,流通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主要有二种:一是买断制下的所有权转移;二是代理制下的经营权转移。买断制下流通主客体问的关系纽带主要通过流通价格来衔接;代理制下的流通主客体间关系纽带主要是代理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的高低受价值、币值、供求与政府经济政策的共同影响。
(1)价值与币值对商品价格高低的内在决定作用。在币值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与商品的价值成正比,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价值下降,商品价格下降,反之亦反;在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与币值成反比,币值下降则价格上升,反之亦反。这一关系用公式表示:
价格=单位商品包含的价值/单位货币代表的价值
(2)市场供求关系对商品价格高低的直接决定作用。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价格直接受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表现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
(3)政府相关经济政策对价格变化的外部影响作用。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措施,会通过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反映到价值、币值与供求关系中,进而对价格起影响。突出表现在政府紧缩的财政与货币政策能对价格上涨起抑制作用,宽松的财政与货币政策能对价格上涨起刺激作用。
流通环节的价格一般由进价、流通费用、经营者利润和经营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四部分组成。进价高低取决于流通企业的进货渠道;流通费用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运输费、包装费、保管费、宣传广告费、销售人员工资等;经营者盈利是流通企业因从事商品流通售卖活动而获得的收益;流通环节应缴纳的税金由流通经营者根据国家与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依法缴纳。
流通环节的价格体系由差价体系与比价体系共同组成。一是差价体系。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会存在停顿、等待,为顺利完成销售往往需形成多环节的集散,同种商品流通活动中既会形成周转中的价格环节差别,也会出现因季节、质量等原因形成的价格在时间、品质上的差别,从而形成流通差价体系。
流通环节的商品差价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种:
(1)购销差价。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问、同一市场上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2)地区差价。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因购销地区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地区差价之所以会形成,主要是因为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由产地运往销地过程中会发生各种费用,也需取得利润、缴纳税金。(3)批零差价。同种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涉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企业、消费者等相互之间的关系。
(4)季节差价。同种商品在同一市场上,因季节不同而形成的进价或售价之间的差额。进价的季节差价一般就是生产性季节差价,是由于生产季节不同导致生产成本的高低不同,从而形成进价的差别;售价的季节性差价有生产性的,也有储存性的,后者主要是由于季节性生产、常年消费,或者是常年生产、季节性消费,导致价格发生变化。
(5)质量差价。同种商品在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上因为质量差异而形成价格的差别。例如品质、等级、款式、型号、规格、牌誉等差别。
二是比价体系。流通环节的比价是不同商品处在同一流通环节的价格水平之间的对比。比价的目的通常是政府判断某一时期我国重要产品价格结构与价格水平的合理性,是为了宏观经济稳定发展与保护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的需要。我国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体系是以粮食价格为核心,其余各种农产品都通过与粮食价格对比来判断其价格水平的合理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环节的价格由流通企业自行制定,从理论上说,流通企业也会按利润最大化制订价格,但在现实的定价实践中,定价主体通常按照现实成本加成定价。
(1)流通企业理论定价法。从理论上分析,流通企业通常按照利润最大化定价。“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基本假设。以TR(Q)表示总收益,TC(Q)表示总成本,它们都是产销量Q的函数。则利润π为:
π=TR(Q)-TC(Q)
要使利润丌最大,可对产销量Q求导,并令该导数为零,即而
则有:MR=MC,即: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是利润最大化的定价原则。见图所示。
图中,P1即为利润最大化价格,企业通过把产量调整到边际收益MR一边际成本MC的水平,通过控制产量(QL),确定价格PL,以获取最大利润。
(2)流通企业实际价格的确定。由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多元化,理论定价思路往往难以成功,与上述边际成本定价法、利润最大化定价法相比,以经验数据为基础的平均成本加成定价更为简洁、实用,更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协调。大量调查表明,在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企业所采用最普遍的定价方法是以平均成本为基础的“成本加成定价”。
“成本加成定价”是指企业以平均成本(AC)为基础,追加一个利润加成率确定价格。在成本加成定价中,作为成本基础的平均成本既包括了平均可变成本(AVC),也包括了每件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AFC),属于“完全成本”,因此,这一定价方法也称为“完全成本定价”。成本加成定价法的标准公式有两个,一是:
p = AC(1 + s)
其中,S为成本加成率,它的含义是为生产产品所耗费的每1元成本应附加的利润。另一个成本加成公式是:
其中d为销售利润率,即:
则有:
如某一产品的单位成本是20元,如果成本加成率s是10%,则销售价格=20×(1+lO%)-22元;
如果销售利润率d是10%,则销售价格=20/(1-10%)=22.22元
成本加成定价法在实际制定价格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演化出完全成本加成、加工成本加成、损益平衡定价法、目标收益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等多种具体方法。
商业代理制,通常是指生产企业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把产品销售权交给流通企业,从而形成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流通环节的代理制,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将这种关系长期化、制度化。
代理关系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契约关系,从本质上讲也属于交易关系,而且是一种长期交易关系。代理制中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购销合同,它是一种长期的关系合同,也可以是一系列可调整的、连续的短期合同。在代理销售关系中,商品价格一般主要由生产企业决定。代理商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临时性的代销关系,不存在所有权归属关系,代理商从商品销售中获取一定的代理费。代理费是代理商代理销售商品而从生产者手中获得的相对稳定的报酬,由双方通过契约条款事先确定,一般主要用于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及代理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