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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品

  	      	      	    	    	      	    

技术商品(Technology Products)

目录

什么是技术商品

  技术商品是指以交换为目的的技术产品

  技术商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具有使用价值价值的技术成果,这种技术成果通过交换实现由劳动产品向技术商品的转化,并且能在生产。

  技术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其内涵与普通商品有很大区别, 它是一种以知识形态为主的劳动产品, 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用于交换的技术成果。技术商品有多种形态, 它既可以用软件的形态表示, 也可以用硬件的形态表示, 还可以用咨询和培训等服务的形态出现, 对买方需要的某种战略思想预测分析、规划设计意见以及某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 都可以构成技术商品。同时, 技术产品商品化是有规律的, 也是有条件的。

技术商品的特点

  1、使用的不灭性

  普通商品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地消耗、磨损、毁坏及至消失。普通商品的生产者需求不断投入新的成本,才能制造出同类的商品。技术开发的投入却是1次性的,在使用过程则无损耗。1项技术1经研制成功,持有者可以多次重复转让,而不必投入新的开发成本。技术买方可以长时期地使用该项技术,既不用维修,也不会损耗。即使该技术公诸于世,成为公有技术,失去了商业价值,但是仍然可以续写使用,直到新的技术取代它,使之退出历史舞台。例如5笔字型软件,作为1种计算机程序,千百万用户成年累月地使用,它永无损耗。承载它的软盘是普通商品,时间久了会磨损和老化,但是软件并没有老化,可以转移到其它软盘上续写使用。

  2、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

  技术商品的生产不1样于普通商品生产。同1项技术没有必要『批量生产』;同1技术所采用的研制手段和研究条件不1样,开发成本也不1样;重复开发的技术,只有最先成功的得到社会承认和保护。此外还有智力投入和研制条件常常难以量化,使得技术价格形成的规律比较特殊。

  技术的转让对象通常只是1、2家、10几家、几10家,转让百次以上的技术极少。普通商品的产量,则数以千计、万计,其销售对象甚至可以是整个社会。技术商品由于投入大量复杂的劳动,转让次数少,而和所生产的产品相比,技术的价格就非常之高。例如,1台彩色电视机的价格为数千元人民币,而生产这种电视机的成套技术及生产线,可能价值数百万美元

  3、所有权的垄断性

  技术商品的所有权往往只属于1家所有。技术持有者通过法律(专利)或保密措施实现垄断目的。国外的1项研究表明,国际市场上1项类似技术的卖主平均不超过5家。垄断的程度越高,技术买方选择的余地以及讨价还价的可能越小。技术卖方为了保持垄断,在洽谈过程中保守技术秘密。既要转让,又要保密,这本身就是1个矛盾。技术买方不可能象购买普通商品那样试用、试穿、品尝。在谈判初期可能看不到样品、图纸,不能进厂、进车间,不能看设备、看操作。1句话,接触不到核心技术,搞不清楚还要购买,这又是1个矛盾。上述情况大大增加了技术贸易洽谈和成交的难度。

  4、开发和持有的风险性

  技术商品的开发是高风险投入。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高度竞争,技术开发的成本越来越高。研制1种新型号轿车要投入数亿美元,而1种新药平均开发成本是10亿美元,平均耗时10年以上。1旦开发失败即血本无归。即使在技术上获得成功,如果转让不出去,也得不到回报。我国的科技成果积压率高达80%。如果在开发、转让、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泄密,使技术商品失去固有价值。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把技术秘密公开,公开什么样的才能保护什么样的。但是公开之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技术侵权时有发生,对于技术持有者也是很大的风险。

  决定技术价格高低的不仅是研制成本,更重要的技术市场对该技术的承认程度。很多高投入的技术成果在市场上受冷落,收不回开发成本,这也是1种风险。

  5、技术的价值时效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的速度加快,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1项技术产生后,很快就有更先进的同类技术产生,技术的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大幅度下降。普通商品也有1定时效性,如保存期、保质期、保鲜期,属于商品自身变化所决定。如果把1辆汽车封存几年,启封后仍然可以使用,因而其具有价值。但是1项技术,若转让的不及时,就可能完全失去转让价值,在技术市场上变得1文不值。另外,技术买方获得技术后使用不及时,或者迟迟掌握消化不了,可能丧失商品市场机会;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内未能及时推出,过期后成为公知技术,其价值就失效了,等等。

  普通商品都具有直接的使用价值,买到之后可以立即为持有者服务。而技术的使用过程是知识的物化过程,只有把它物化之后,才能显示其效能。技术使用价值是间接的,其效果不仅仅取决于技术本身的水平,还取决于技术买方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水平,如买方的消化吸收能力强弱,物质条件好坏以及相应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同1技术转让给不1样的买方,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能相差悬殊。这就是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间接性。

  这种间接性,又可以理解为技术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即有赖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市场需求,这种需求常常是在潜在的,有待发掘。

  当今世界进入科学技术高度融合的时代,通过改进、组合、移植,不断产生新的技术和新的应用领域,又使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扩大和延伸。

  6、交易的不彻底性

  技术的交易是1种信息的流动,知识产权的转移。技术买卖双方好像是师傅和徒弟的之间的联系。作为技术买方可以买断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技术卖方在交易之后仍然拥有该技术,在对技术的认识和掌握方面比买方占有很大优势,甚至可能对技术买方『留1 手』。『买方不可能完全获得,卖方不可能完全失去』,即交易的彻底性,是技术商品的1大特点。交易的不彻底性使得技术买方不可能通过买断而彻底实现独家垄断,而且对技术卖方在很长时间内有不1样程度的依赖。

  技术商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技术定价和交易的复杂性。

技术商品报价的依据和原则[1]

  (一)技术商品报价的依据

  科技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复杂劳动,它具有探索性、创造性、继承性等特征,因而技术商品不存在一个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评价的标准,而应当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理,结合科技劳动的特点,对其价值作分析与估量。

  国际技术贸易的经验和国内技术市场的实践表明,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以技术商品应用于生产后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和预计经济效益作为议价的主要依据。这种议价原则,实际上就是把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价格的基础。

  (二)技术合同报价的原则

  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报价时,首先考虑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我们还处在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力尚不宽裕,我们所在的单位在科研、教学、生活、福利等方面对开发工作提供了物质支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因此,在合同报价时,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自觉遵纪守法,开展合理的平等竞争,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树立商品经济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2.兼顾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互利有偿。

  技术交易双方确定技术商品价格考虑的依据各不相同,技术持有者的定价原则为:技术商品价格=技术成本+技术利润+税收;受让方确定价格依据主要有实施技术商品所需人、财、物投入和效益产出。因此,技术商品价格确定应是双方定价因素的综合统一,既要考虑技术持有方研究开发的成本和转让技术商品获得的利润,又要考虑技术受让方运用技术商品的费用和由此带来的新增效益。一般情况,受让方所付出的费用大约等于他们获利的20%,作为技术使用费支付给技术持有方。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技术价值偏低的局面也将逐渐改变,这个比例还可提高。

  3.有利于科技进步和技术市场的发展。

  技术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国家不允许技术持有方利用技术优势地位和缔结合同的权利,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同时也不允许技术受让方对能够广泛应用推广的技术出高价,要求独家转让或独家占有,限制技术持有方在局部地区推广,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

技术商品定价的策略[1]

  定价策略是把技术商品定价与市场营销的其它因素巧妙地结合起来,定出最有利的商品价格,以实现营销。定价策略的全部奥秘在于:把价格定得既能被消费者接受,更能给自身带来最大的收益。一般常用的定价策略有:

  1.取指定价策略,又称“高价策略”。

  采用这种定价策略的条件是:

  (1)该项技术商品在投入市场时具有不可替代的垄断地位;

  (2)该项技术为市场急需,且能为消费者很快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3) 该项技术实施一次性转让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4)购买者所能支付的极限能力,也就是说,高价的上限不得超过技术应用后所新增的经济效益。

  采取高价策略一定要有一定限度,并利用适当的时机。

  2.渗透定价策略,又称“低价策略”。

  这是在提高市场占有率目标的指导下,把产品进入市场初期的价格定得较低,以便在短期内渗入市场的一种定价策略。采用“低价策略”的一般条件是:

  (1)该项技术商品的技术难度不大,进入市场后易于被掌握和改进;

  (2)该项技术应用范围或适用地域比较广泛,可以实施多家转让;

  (3)市场上有相近的技术可以补充市场需求,或有多家可以提供相同的技术,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4)技术商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较短。

  采取低价策略的优点是容易为买方所接受,迅速占领市场,并使竞争者望而却步,即所谓的“微利多销价”。其弊端是营销工作量大、费用高,且低价低利,需要比较多的资金作后盾。

  3.区分需求定价策略,又称“差别定价策略”。

  是根据需求中的某些差别而使价格有相应差异的定价策略。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

  (1)同一技术商品,对不同的消费者确定不同的价格。这主要是考虑消费者应用该项技术的目的差异性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差异性。

  (2)同一技术商品对不同的地域的市场占有率和地域经济自然条件的差异性。

  (3)同一技术商品在不同的时间确定不同的价格。这一点是由技术商品的寿命周期所决定的。

  实际中,不管采用什么定价策略,都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公道性。

技术商品的支付方式[1]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出: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1. 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大多数采用这种付款方式,但是技术交易额较大、合同履行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很少采用此类方式。原因是,买方希望风险共担,并担心卖方获取全部报酬后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出现了分期支付。

  2.分期支付。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项目实施期间约束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风险共担。

  3.提成支付。

  是指买方(甲方)接受成果后从所获取收益中按约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支付卖方(乙方)。这种支付方式多用于新产品大批量生产后占领市场的项目。优点是:技术交易双方风险共担,有利于双方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避免一次支付大量的资金。但是我们多年经验教训证明,这种方式不可取:价款支付周期长,结算不方便,支付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4.入门费加提成支付

  在合同成立后,甲方向乙方先支付一笔费用,称为入门费,然后逐年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成。目前技术交易多采用此种方式,因其能较好地协调双方矛盾,既保证技术转让方转让技术商品时有一个基本收入,又不至于高到使技术受让方难以承受的程度,并通过利润分成把交易双方紧密联系在一起。

  入门费的作用:

  ①预付款支付给技术卖方,可作为该方实施技术转让前的业务费用;

  ②起定金作用,表示技术买方履行合同的决心,并适当保证了技术卖方的利益。

  最低提成法:规定最低限额,每年不得少于某一数额。

  滑动提成法:甲方在收益低时,按较高的提成率提成;甲方收益高时,提成率相对降低。这种方法鼓励甲方充分实施成果。我们多年经验证明,在采取这种方式时,注意掌握入门费的额度,一般标准:入门费与我们开发所需的成本费用相当或者略少一些,提成支付比率小一些,大约是销售额的3%~5%。如买方违约,卖方损失不至于太大。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5.投资提成。

  乙方技术入股,甲方出资金场地、试验条件。投资提成多适用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共同开发出成果批量生产后,合作各方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提成,此种方式注意三点:合作各方彼此之间非常了解、信任;恰当掌握技术投资入股的比例;提成方式以销售额作基数为好。

我国技术商品交易价格的问题[2]

  在我国技术商品交易价格形成上还突出存在着“一低、一高”的问题。

   “一低”是与国际技术交易相比,我国技术商品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我国现有技术开发成果中具有重大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较少。技术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由于可以形成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的技术垄断,可以为技术所有方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因而技术出让价格最高。我国技术商品的交易价格偏低,正是我国具有突破性的技术成果较少的重要反映。

  二是技术商品的有效供给不足。我国技术市场建立以来,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由1985年的2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334亿元,20年间增长了57倍。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总量不足,特别是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2004年的技术市场交易的合同中,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为89684项,只占合同总数的33%,其它大都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在2004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中,国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进入市场交易的仅占19%。这表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商品化的程度偏低。

  三是我国技术商品的利润率较低。据有关专家从机械、电气、轻工三个行业得到的数据测算,我国技术商品的利润提成率平均为11%。联合国工发组织曾经调查、统计、分析过世界许多合同的技术价格和实际利润,认为利润分成率一般在16%—27%之间,即20%上下比较合理,这也说明我国技术商品的价格是偏低的。

  技术商品价格偏低不利于鼓励自主创新,不利于激励企业从卖产品向卖技术的结构转换,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向科技领域聚集,这是下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市场建设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高”是指我国技术交易的成本过高。

  突出表现在:

  第一,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市场体制建设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增加了交易的风险。目前我国实际上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技术市场的法律规章,科技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技术市场监管职能,致使许多具体技术交易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假冒伪劣技术买卖得不到有效遏制,使技术交易人的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增加了技术交易的风险成本

  第二,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没有形成网络化的全国性大市场,技术交易成本过高。目前我国对技术市场建设投入不足,至今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增加了技术交易的人力物力消耗、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

  第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和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目前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专业化程度低,从事技术评价代理融资市场调查等机构缺乏。相当多的常设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手段落后,服务能力不强;一些科技中介机构由政府部门演变而来,管理体制、产权不合理,缺乏吸引高水平人才能力;服务水平偏低,缺乏竞争力

  第四,高素质技术经营人才稀缺。技术商品是一种知识密集、附加值高并具有一定风险特征的特殊形态的商品。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更需要能处理复杂技术事务的高素质经营人才。目前我国的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落后,专业人才缺乏。其中,从事初级、单一中介业务的比较多,参与系统深入业务的少,缺乏一批知识水平高、具有谈判技巧的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复合型高素质的技术市场经营人才。

  第五,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投入和资本介入不足。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到商品化是最关键和风险最大的阶段。发达国家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风险投资的方式解决这一阶段的资金投入问题,而我国成果转化的投入和风险实际上主要由企业承担,导致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成本过高、风险过大,影响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安海萍.技术商品的定价与价款的支付方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刘燕华.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促进技术要素价格合理形成.科学技术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