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Forest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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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1]
森林资源是包括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在内的一个生物生态系统,即陆地生态系统内以乔木为主体的森林植物群落,包括林中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群体。森林资源按其物质形态可分为:“森林生物资源、森林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环境资源。其中,森林生物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资源。森林土地资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地等。森林环境资源包括森林景观资源、森林生态资源。”
一、森林资源储备的实质
森林同时具有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含义。森林的生态学含义是指森林是一种典型的生态系统;森林的生态经济学含义是指森林是一种自然资本,资本的属性使其具备了可储备的性质。
森林资源的储备实质是森林资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动态的均衡配置过程。这种储备并不是完全静止地将森林“封存”起来,不允许任何利用,而是一种在时空尺度上森林数量和质量的动态变化过程。因此,森林资源储备的过程中,应该反对严格地把森林“封存”成一个固定不变的状态。森林储备不是严格地限制或禁止采伐,而应是在开采、保护、结构的改变、更新这一生态循环过程中实现数量的持续增加和质量的持续完善。但是,这种动态储备目标的实现,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对森林的采伐利用应该受到一个阈值的限制,这个阈值就是对森林自然资本服务存量的限制。即人们在一段时期内通过采伐对森林开发利用,导致森林自然资本的物质存量暂时下降,但其服务存量必须保证不减,这就是森林储备的最低阈值。
二、森林资源储备的内容
作为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森林资源的变化有很强的时间性。即使未加人为干预,森林的面积、蓄积、结构质量和分布也时刻处于变化中。同时,森林资源变化的空间性也比较明显。森林的类型、结构、形态和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规律性。因此,森林资源的储备不仅仅是数量(规模)的储备,还应包括质量的储备。
1.森林储备的数量维度分析
数量储备是指森林资源物质存量在时间上的不断增加(或者如果不增加,至少其物质存量也不减少)。这是森林资源数量储备的最小安全标准,也是森林可持续性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小安全标准。森林数量储备的实质是时间尺度上森林面积的增加。这包括两个方面,即传统意义上时间尺度的分析和生态经济学意义上时间尺度的分析。
(1)传统意义上时间尺度的分析。森林资源具有可储备的性质,首先体现在森林在长期生长过程中,活立木蓄积量的不断增加。森林具有“储量”和“产量”的稳态巨差性。林木生产的“产量”即生长量是在远比它大的“储量”即蓄积量的基础上生产的,“储量”和“产量”之间巨差不可能大幅度缩小,相对而言是稳态的。如果以材积为例,则二者的比值最少是17:1,最多是50:1,或略高一些。因此,从传统意义的时间尺度来看,为获得最大的森林产量,必须要有足够多的储备量。因此,从传统意义时间尺度来看,森林储备主要着眼于活立木蓄积量的储备。为此,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同时,要实施合理的生态采伐方式。
(2)生态经济学意义上时间尺度的分析。本研究认为,森林资源储备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要努力实现“前沿森林”状态。前沿森林的基本特征要求将森林储备的时间尺度从传统意义上的活立木生产周期调整为“生态周期”,即森林生态系统演化至具有稳定结构和功能的时期,或者资源被利用时,其结构、功能受破坏后能通过自组织功能恢复到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能力、结构和功能的时期,保持森林在时间上的动态演替平衡。为此,要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实施森林生态系统的利用、管理与保护等。
2.森林储备的质量维度分析
森林资源是质与量的统一体,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要体现在大面积与高质量相统一的森林上,森林数量储备的结果最终要落实到强化森林资源质量上。从空间尺度看,森林资源的储备实质是在时空间尺度上的优化配置,是森林资源在时间上的动态演替及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着眼点是从林分尺度扩展到森林景观尺度的完善,最后到整体森林生态经济系统的动态平衡,形成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森林生态服务存量最大。
这种储备包括优化林种、树种和林龄结构,平衡森林资源空间布局,保持森林动态平衡演替,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等。在适地适树的准则基础上,使所储备起来的森林和完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森林有相似的结构、功能,演替动态也能与这个生长环境下自然结构和过程类似。这样的森林应该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可以抗拒各种物理的或生物的危害,其生物多样性和其他生态、经济、社会效益都将达到一个较高的满意水平。
3.森林资源储备的类型
森林资源既具有经济资源的属性,又具有生态资源的属性。按照其主导功能的差异,我国森林被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类,生态公益林是为维护和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竹)材和提供其他林特产品,获得最大经济产出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经济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因此,森林储备可以大体上分为生态性森林资源的储备其目标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商品性森林资源的储备其目标是保障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国家的经济安全。
森林数量的储备既有经济性储备的性质,又有生态性储备的性质。从传统意义上的时间尺度来看,森林资源的储备属于经济性储备,而生态经济学意义上时间尺度的森林储备则属于生态性储备。而森林质量的储备则主要是一种生态性储备。
目前,中国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五大林区中,各林区的生态功能定位不同,所处地理自然条件不同,其森林储备的类型也不能相同。如东北林区应该以经济性储备为主,辅以生态性储备(其中大兴安岭由于定位为建设生态功能区,所以该区主要是进行森林的生态性储备)。而西南和西北林区,由于处于大江大河的上游,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所以这两个地区也应该进行生态性储备。而东南林区和热带林区则应该以经济性储备为主,生态性储备为辅,并且经济性储备过程中的利用,一定要在森林生态系统最大阈值控制内进行。
4.森林资源储备的目标
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森林资源不同储备类型的具体目标。而从战略高度和整体上看,森林资源储备的最终目标是要努力实现“前沿森林”状态,即实现大面积的、能保持原始生态的天然林。所谓“前沿”是指距离人类的前沿。前沿森林必须具备3个要素,即大面积、原始生态、天然林;7项标准,即①原始林;②面积足够大,能保证原生种群的存在;③面积足够大,能保证百年一遇的灾害发生时种群仍能存在;④允许适度的人为活动;⑤异龄林表现出异质性;⑥原生树种是主体;⑦林内是原生的动植物。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报告,中国是属于前沿森林基本丧失的国家,已经丧失了98%,所以森林资源储备的战略目标应该定位为努力实现前沿森林状态。
5.森林资源储备的主体
森林资源储备的不同目标,决定了森林资源储备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以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目标的储备,其储备活动的实施应该由政府主导来实施,企业和个人起辅助作用。因为这种储备具有一种公共产品的性质;以保障经济安全为目标的储备,其储备活动应由政府、企业及社会个人共同实施,并且企业和个人应该处于主导地位。因为这种储备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应该建立一种企业和个人义务储备制度。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调控,保障这种经济性储备既能持续地获得木材产量,满足经济需求,又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三、建立国家森林资源储备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1.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建立建全国家森林资源储备制度
该制度体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林业企业、林业职工(林农)、社会公众(或非政府组织)等多方主体组成。根据上述分析,对于生态性储备,形成政府主导,其他主体辅助的储备制度;而对于商品性储备,则应建立企业、个人的义务储备制度,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调控,并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等进行鼓励。
2.制定和完善国家森林储备制度的法律法规
应该由政府主导,各方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共同制定《国家森林资源储备法案》、《森林资源安全法》等。根据不同的森林资源储备类型,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储备的不同主体;形成政府主导型森林资源储备模式和企业主导型森林资源储备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同时,在法案中应制定一套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森林资源储备的优惠政策。设立森林资源储备的专项基金,对生态性资源储备和经济性资源储备,规定不同的投向比例,如生态性森林资源储备基金的投放应该要大于经济性资源储备的比例;设计经济性森林资源储备和生态性森林资源不同的储备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等。建立森林资源储备的监督管理机制,以保障森林资源储备制度的有效实施等。
森林产业就是以提供木材经营和以林业副产品为经营项目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对于森林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其中包括造林、林木抚育、采伐以及森林保护等一系列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管理,使森林管理区域规范化和科学化。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要改变管理方法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合理保护,尽量的减少人为破坏的程度,调节森林资源管理模式,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依靠科技发展林业
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与环境的再发展能力的保护。那么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证资源与环境的发展力,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改变传统的以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林业发展上,实施科技兴林,不断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优化林业经济结构
在对林业发展模式调整的过程中,需要对林业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调整。主要可以通过如下方法来实现:第一,加大对短周期林木的培育力度,加快速生林等可以在短时期内实现经济效益的林木培育为主,为林业的经济效益提供基础。第二,在科技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实现新品种的开发利用,对于以往低效率低产出的品种进行淘汰,实现资源重组。第三,对林业服务的产业链进行延伸,加强深加工和精加工的力度,大力发展林业旅游业,增加林业产品的附加值。对于林产品中不合理的结构进行调整,提高技术含量,加大竞争优势,提升林业的经济发展潜力。
3.注重林业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
林业的生态效益是指林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生态方面的正面影响。人们普遍认识到森林兼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等三种效益,其生态效益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林业的发展可以带来三种效益,在这三种效益中,经济效益往往最先受到关注,但我们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况下,生态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林业的生态效益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一、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及内容
森林资源保护(Conserv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指促进森林的数量增加、物种的繁衍或质量改善,及其他的对森林效益和功能提高有利的保护性的措施。在森林生态建设的工程中,森林资源的管理被分为了森林资源开发、经营及保护。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的改善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
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有三个,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森林范围存在的各种资源,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管理和保护。在相关国家政策支持下,经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有效提升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且进行森林资源发展的全程支持。达到权利、利益和责任的相互统一。
二、森林资源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重要性
1.森林资源对人类社会的作用
森林的植物的分泌物能够杀死细菌;森林能够降低噪音污染;森林能够进行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及吸收各种的粉尘,净化环境;森林具有提高湿度及较低温度的功能;森林能够进行气候的调节,进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呼出氧气,保持空气中氧气含量和生态的平衡。
2.森林资源保护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保护能够进行生物的多样性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保护是国际的重要性课题,同时是人类生存物质的基础。森林中存在着丰富且大量的生物物种,因此,进行森林资源保护就是最有效直接的保护物种多样性的途径。
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对林业发展的保证,由林业的自身特点决定,林业包含森林畜牧、资源业及种植业等方面,林业的发展基础就是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在对环境的保护,森林起着调节空气及环境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保护森林的资源就是在进行环境的保护。
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在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保证。农业、科技及工业等各行业共同决定着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各行业的基础都是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提供着各行业所需的基础,且森林资源还为旅游资源提供保障,丰富的森林资源保障着社会的经济发展。
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设施陈旧
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监测设备和技术陈旧。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模式一直是传统的模式,没有建立科学的森林资源的管理相关信息系统,技术和设备的支持机制比较陈旧,森林资源的监测的效率较低,信息不能及时的反馈,没有完善的森林资源的保护监测网络。
2.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的政策落后
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的政策相对落后,在国内的资源占比较多,国家采用了专门的产权管理的方案,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充分的利用,但是,实际上因为管理的问题,森林资源的保护产权管理进行的并不顺利。森林资源的私有性,导致森林的发展受到个人的思想因素影响非常大,造成了严重浪费和管理的不协调等问题。森林资源的开采利用的程序,是由低到高,再依次由高到低进行管理,程序复杂,为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并且,国内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不到位,补偿的标准较低,没有有效的实践意义。
3.森林资源保护中的林业发展滞后
森林资源保护中的林业相关产业的基础和效益较低,缺乏专业的人员,科技和经营管理的水平较低,产业的结构也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林业的发展比较缓慢,产业没有形成合理的规模,没有展现出相应的经济优势。
4.森林资源保护中的防火和妨害意识淡薄
森林的防火的基础设施比较缺乏,野外火源的防控不重视,并且附近居民的科学的用火常识和防火意识较为缺乏,森林防火的问题需要重视。近年来,森林火灾发生的频率较高,森林的防火形势比较严峻。由于基层的经费不足,设施陈旧等问题,导致森林病害监测和防治的技术较低,对于较大的森林害虫的预防和解决,一直处理的非常困难。由于无法有效的解决,经常对林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影响了森林的生态系统的健康正常循环。
5.森林资源保护中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完善
为了保障森林资源保护中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的相关部门需要进行森林资源的实时监督,从而确保森林资源的不存在损失和浪费。但是,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对于林地的使用、审核及破坏等相关的监察并没有落实。并且,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的制度不完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够,由于森林资源的涵盖内容较大,相应的保护措施范围也同样很大,国家对于相关具体的针对性措施的提出,仍比较少,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仍不完善。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发展对策
1.加大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资金投入
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管理人员待遇,堤升林业的筹备资金,最大限度的保障森林资源保护所需的精神需求和基础设备。更新高科技的管理和监测设备,建立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建立高水准、高素质及高科技的监测体系,从而提高森林资源的监测效率、水平和质量。
2.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的相关保护政策
面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政策的落后,国内需要建立相应的科学合理的保护管理政策。首先进行合理的产权的优化,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类建立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合理的进行森林资源利用的程序简化,有效地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的效率,进行开发时,需要注意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并且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途径,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包括加大资金的投入,社会公众的补偿,进行生态补偿税的征收,林业部门进行补偿及进行森林生态补偿费的补偿。
3.进行森林资源保护中林业可持续发展
进行森林资源中林业产业的经济结构优化,从而达到林业可持续的发展。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的前提下,加快林业产业的改革和创新,加大国有林业的基建和资金的投入,明确基层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加强护林人员的素质水平的提高。高素质护林工作者,是森林资源保护的基础和前提,护林人员的责任到位保障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需要进行相应的定期培训,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从而,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中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防火和防虫意识
森林防火和妨害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大事。各级的相关部门都需要进行高度重视,对于肇事者严格进行从重处理。森林的防火需要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并且遵循全社会进行保护和防火,政府承担全责的原则,进行全面的预防和补救火灾能力的提高。森林害虫的预防及除治需要同时重视,为了有效的开展害虫的防治工作,需要重视虫害预防工作,做好检疫和幼林的培育,及时的清除果园和林地,并且有计划的进行封山育林工作。
5.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中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监督部门行使着管理监督工作,只有配合相关监督政策,合理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力,落实相关政策到具体的工作中,才能有效的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核查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且需要加大森林破坏案件督查力度,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部门需要重视森林采伐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持证采伐,且需要加大采伐督查力度,从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中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需要以环保第一为理念,有效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需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自然灾害的防治,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国家非常重视的课题,各地方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合作,制定严格保护监督和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林地林权保护管理,严防林地资源非法流失。林地是森林资源的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必须把林地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严加保护。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认真抓好林权登记发证特别是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切实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坚决杜绝征占用林地审批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抓紧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真正把发展林业的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一步完善林地保护法规,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有关破坏林地的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乱垦、滥占林地违法犯罪提供依据。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森林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强调生态保护,决不意味着全部管死t强调森林利用,也决不意味着不加限制、随意利用。要严格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把住采伐“源头”消耗关,对一些生态区位重要和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地区,要坚决将木材产量调减下来,确保森林资源休养生息,对商品林。特别是商品林中的人工林、速生丰产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等,要依法放活,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实现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要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体,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展监测内容,建立健全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实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各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步伐,摸清森林资源家底。要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林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供森林资源基础性平台,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监测成果的时效性。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管理的改革力度,不断增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活力。要积极推进家庭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坚持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对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要抓紧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着重抓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落实和保护管理,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完善公益林管理法规,真正把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一体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保证森林资源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必须建立健全以资源行政管理为主体,以资源综合监测和资源监督检查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努力保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稳定,并不断充实人员力量,同时,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稽查队、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优化执法环境,确保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是我们林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必须纳入日程,只有加强了森林资源管理,林业的发展才有希望。
一、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们对森林所发挥的生态功能经济价值的相关需求为依据的,从生态良性发展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及制度角度出发,细分政府主管部门与森林运营组织的责任,打造全新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以使林业的运营体制以较快的速度切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去,从而加快林业的良性发展。
对森林进行分类经营的原则首先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统一。林业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林业发展必须是一个林业生态体系构建与林业产业体系构建相协调的过程,对生态建设加大关注力度的同时也不能小视产业的向前发展,在提高林业生产力的同时提高整体的产出能力。其次采取“全员参与”的策略,推出相关政策使有管理能力的农业人员、城镇中的居民、相关科研从业者以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甚至境外的投资者等参与到农业管理工作中来;再次以林业的可持续两性发展为核心,冷静看待近期与远期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协调统一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在获得林业综合效益的同时,提高培育、保护和开发森林资源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实践
对林业资源进行分类经营管理是以一种林种及效益为核心,同时兼顾其他相关林种效益的经营体制和模式。它是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原则的同时,依据人们对林业肩负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需求并按照各种利用价值的差异以及森林在体现两种功能时所产出的附加值及附加值的属性的不同,从而把森林分成两种:公益林、商品林。同时根据两种森林的功能特点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运营机制和模式。
根据功能不同将林业进行分类经营管理,这个观念在十八世纪就提出过,并在森林管理的相关理论中有着关于分类管理的实践总结,譬如:以地域为依据,把空间比较接近,并且经营方向比较相似的林区规划形成森林经营区。同时将地域空间相隔较远但是经营方向上比较相似的规划成经营类型像商业用材、防护功能、水源涵养等类型合并建立起统一的运营体系,甚至以此区域直接作为一个经营类型,这被直接定义成分类经营。但是以往的这种分类经营有着比较明显的缺点,例如只突出木材没有重视其他效益产出;只重视经营的林业的种植技术而不重视社会经济功能和林业的行政管理;也没有将林业与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有机统一结合。
林业是一个有着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双重功能的特殊产业,这两大功能的体现有着大相径庭的经济属陛。要想既能发挥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又能很好地克服市场机制的失灵,林业的分类管理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
三、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的具体方法
1.加大管理和宣传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组,专门负责全区森林分类管理的行政工作。同时加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观念的宣传力度,深化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意识,让不同林型的运营管理者能明白相应的管理政策及辖区内的分布发展状况。
2.完善投入机制。公益林的管护、建设由国家投入为主,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一般)公益林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商品林的管护、建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采伐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由森林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实现经营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3.明晰产权,确权发证。对权属清楚并已颁发林权证的,凡林主自愿申请更换的,可及时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颁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或林权证记载的四至界线与面积不符的,要抓紧解决、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
首先,正确处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的确权。对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较好的股份制林场、联办林场等,可以继续保持稳定,并完善收益分配协议;尚未落实林权的,可采取山林均摊或折股址化等方式明晰山林权属,林权到户,集中管护;对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其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集体林地确权到户后要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且验收合格的,及时依法核发林权证,由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保持林权相对稳定。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应保持权属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有继承人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再次,明确林权发证程序。林权证的颁(换)发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即由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初审—勘验定界—公告—核准登记—填写林权证—登记机关盖章—发证。
最后,明确林权证内容。新颁(换)发的林权证要注明森林经营类型,对一户涉及到两个以上森林类别的,要在林权证上分别注明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一般)公益林、商品林的面积和所处的位置。
4.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后,在坚持采伐限额全额管理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管死”与“放活”的关系。“管死”主要针对公益林,凡是划定的公益林,其性质、位置、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放活”主要针对商品林,包括形式上,内容上、管理上都要“活”,增加商品林经营者的处置自由度,但“放活”并不等于完全放开,要有限制性的“放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同时还要坚持生态底线,最大限度的调动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5.严格规范执法。推行分类管理制度后,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升林业的执法水平,严控相关执法行为,对乱伐和不合法营运要严惩,从实际行动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逐步使林权改革制度走向规范,严厉打击冒森林资源流转之名拆细林权证,更要严防一些单位借机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