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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收入分配是指旅游营业收入在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部门、企业以及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同国民收入分配一样,旅游收入分配也是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实现的。
旅游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旅游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旅游部门和企业从业人员各自的利益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旅游业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水平。
在取得旅游收入后,旅游部门和企业首先应该在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部门和企业中进行分配。这些部门和企业包括饭店、餐馆、旅行社、交通部门、旅游景点、旅游购物店及旅游娱乐部门等。在一定时期内,旅游部门和企业付出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向旅游者提供了满足他们需要的旅游产品,从而获得营业收入。在这些收人中,首先必须扣除当期为生产旅游产品而消耗的生产资料部分,如旅游设备设施的折旧、原材料和物料的消耗、建筑物的折旧等。这部分不参与初次分配,参与分配的是营业收人中的净收入部分。旅游净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员工工资、政府税收和企业自留利润三大部分,这就使得国家、旅游部门和企业、旅游从业人员三方都得到了各自的初始收入。旅游收人的初次分配流向如图一所示。
另外,旅行社作为旅游企业,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其初次分配过程与前述分配过程不同。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组合型的产品。旅行社首先向住宿、餐饮、交通、游览、娱乐等部门和企业购买单项旅游产品,这些单项产品经过加工组合形成了内容、形式不同的包价旅游产品,即旅游线路,然后出售给旅游者,由此获得包价旅游收人。这种包价旅游收入表现为旅行社的营业收入。旅行社营业收入中的相当部分要支付给提供单项旅游产品的各类企业。在扣除了这些支付之后,旅行社还要扣除旅行社自身的经营费用和税金,最后才是旅行社应得的利润,因而,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即使旅游营业收入的来源,又决定可旅游营业收入的分配,具有双重职能
图一 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旅游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后还必须进行再分配。再分配在旅游企业的外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用以实现旅游收入的最终用途。旅游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如图二所示。
图二 旅游收入的再次分配
首先是旅游收入中上缴政府的各类税金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它通过政府预算支出的方式实现再分配。其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国家事务管理、公共事业、社会福利投资及国家储备基金等,其中一部分可能作为旅游基本建设或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基金又返回到旅游行业中来。
其次是支付给旅游从业人员的个人报酬部分参与的再分配。旅游从业人员获得的工资报酬要到市场上购买他们生活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料和劳务服务,以满足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个人收入的支出形成了社会经济中相关部门的营业收入。最后是企业自留利润部分参与的再分配。企业白留利润是旅游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企业要进行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就会将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购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要素及各项福利支出,这使企业的自留利润转化为其他部门的营业收入。
旅游收入再分配过程是一个不断重复和不断扩大的运动过程。旅游收入经过再分配之后使全社会的各相关部门都获得了应有的派生收入,这体现了旅游业对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整体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带动效应。
旅游收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形成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其中积累基金不仅可用于旅游业的扩大再生产,而且可用于与旅游业相关的部门和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从而为全社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前提条件。尤其是通过有计划地将资金再投入到旅游建设中,开发旅游产品和旅游市场,能够促进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其中消费基金部分投入消费以后,不仅为扩大劳动就业提供了良好条件,也为旅游业的发展输送了大量的劳动力,并促进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
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旅游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其用于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的比例会随着每一次分配循环而不断增加,最终形成乘数效应而使国民收入总量增加。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产业,通过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仅诱发对旅游业自身的投入及开发,还会带动交通运输业、贸易业、建筑业、工农业等相关行业,以及金融、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投入与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旅游收入分配还直接影响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变化。随着旅游收入的增加和分配,必然促使旅游供给能力不断增强,各种食、住、行、游、购、娱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点、旅游购物等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又必然拉动为旅游业提供配套设施设备的相关部门和企业供给的增加。于是,在旅游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必然影响整个社会投资结构,进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调控,促使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有利于旅游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