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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收入再分配是指在旅游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的原则,在旅游企业及旅游行业以外的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分配的过程。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旅游经济活动也是一个社会生产的不断重复和扩大的过程。因此,旅游收入再分配是旅游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其分配的内容和渠道主要有:首先,旅游部门和企业为扩大再生产,向有关行业的企业购买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从而使旅游部门和企业的盈利转换为相关行业部门的收入。其次,旅游部门和企业的职工,把所得工资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物质文化用品和劳务,使相关部门企业获得了收入。再次,旅游部门和企业把旅游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各种税金等,从而转化为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国家的经济建设、公共福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等。[1]
旅游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为了使旅游业能不断扩大再生产,满足其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使消耗掉的原材料和折旧的物质设备等能得到补偿。
(2)为了满足旅游业从业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以恢复和增强其体力和智力,继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3)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维护社会治安,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国家把集中的资金作为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建立国家社会各项储备基金和社会保证基金,以及国防建设费用等,同时还支付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原则,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旅游收入的最终用途。旅游收入再分配的流向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上缴政府的各类税金部分
政府通过各种财政支出的方式来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旅游收入中缴纳给政府的各类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构成了政府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这部分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投资及国家的储备金。其中一部分可能会作为旅游基础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又返回到旅游业中来。
(2)支付给旅游从业人员个人的报酬部分
旅游从业人员以工资、津贴、佣金等各种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后,其中大部分用于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劳务产品,以满足旅游从业人员自己和家庭成员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部分支出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相关的提供生活资料和提供劳务的行业的营业收入,这些部门在扣除了物质生产资料的耗费以后,将所得净收入又用于支付本部门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旅游从业人员个人收入消费之后所剩下的另一部分则存入银行、购买保险、购买国库券等,形成了国家金融建设资金和保险部门的收入等。
(3)企业利润部分
企业利润一般要用于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基本方面。公积金主要用于旅游部门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购买新的设备和设施,研制新产品,更新改造技术,开辟新的市场,以及弥补企业亏损等方面。公益金主要用于旅游部门和企业职工与集体的福利,作为职工住房、医疗、教育、文体等活动的投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支出又构成了直接或间接为旅游部门、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相关部门的营业收入,这些部门或企业在获得营业收入后,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
(4)流向其他部门的部分
旅游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流向其他部门,主要包括:支付贷款利息而构成金融部门的收入,支付保险金而构成保险部门的收入,支付房租或购买住宅而形成房地产部门的收入,租赁设施设备而形成租赁单位的收入等。
旅游收入经过再分配之后,使全社会的各相关部门获得了应有的派生收入,体现了旅游对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整体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带动效应。旅游收入再分配的过程与流向如图所示。
从图可以看出,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是旅游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旅游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同样也是一个不断重复和扩大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产品再生产所消耗掉的劳动力与物质资料在价值上要不断得到补偿,在实物上要不断得到替换。即,一方面表现为旅游产品再生产的不间断进行,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旅游收入的不断再分配。通过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把旅游业收入的大部分集中在国蒙手中,有计划地投放在国家重点项目和亟待开发的地区,加速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以保证与其他经济、社会部门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