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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例外是一种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而制定的一种政策。“文化例外”这个词最早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法国人敏锐地意识到国家和民族文化独立的重要性,坚决而果断地提出反对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务贸易。
文化例外是法国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体现,通过这样的政策,也使得法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比如法国”新浪潮“电影运动,影响其许多国家,中国第五代导演就深受影响,香港的电影也深受影响。
如果说美国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代表了文化产业政策的一个极端,即极端强调文化产业的商业属性和市场对于文化发展的自动调节作用,那么,法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政策则代表了另一个极端——对于文化产业中“文化”属性的极端强调。法国官方发布的文化政策很少出现“文化产业”一词,无论当政的是左派政府还是保守党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放在法国文化政策的首位,其文化政策继承从王政时代以来对于文化艺术的扶持策略,尤为注重对内扶持高雅艺术,对外展示法兰西文化的辉煌。法国一向鄙视并激烈反对美国式的娱乐化的“文化”,包括好莱坞电影、肥皂剧和迪斯尼乐园等。它注重传统的、精英化的“文化”,每年有巨额的政府支出用于保护文化发展。这一用于保护、扶持文化发展的政府支出,不仅用于公共文化事业领域,还扩大到了文化产业领域。
20世纪80年代法国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批评了前左派政府对于文化的“过度扶持”政策,尤其是对文化产业补贴、干预过多。保守党政府推进了法国文化的产业化,以往由政府控制的电视台等文化机构也逐步向市场开放。但总的来说法国政府对于文化还是以保护为主,认为文化产业关涉到国民素质、民族传统和凝聚力、国家形象与国家安全等,因此是与其他产业有着巨大区别的特殊领域。在国内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法国政府不仅出台了系统的文化政策和规划,每年还有庞大的政府支出用于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发展。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法国是美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坚决反对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由,坚决反对文化市场的自由贸易,几乎为此退出整个GATT谈判。在WTO谈判中,法国进一步将“文化例外”演变为“文化多元化”原则,提出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指责美国低俗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商业倾向对于别国文化构成了毁灭性的威胁,全球的“美国化”趋势令人担忧。法国不遗余力地在欧盟内部推动“无国界电视”等,对于欧盟视听媒体中“欧洲内容”所占比例做了规定,以限制好莱坞和美国其他视听产品的入侵。
法国的“文化例外”模式将文化与一般商品生产区别开来,有力地阻止了文化的商业化、低俗化,并对于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文化发展缺乏活力等问题。同时,在文化领域巨额的政府支出也是令法国政府十分头疼的问题。而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通过WTO等国际组织,不断向法国施压。法国虽然依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多样性”旗帜下,联合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反对美国对本国文化市场的入侵,但由于缺乏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这种抵抗更多停留在理论上的批判与道义上的指责,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战中往往不敌美国的强大攻势。[1]
法国最新主张
法国文化部长奥雷利·菲利佩蒂女士于2013年6月14日在《世界报》发表题为《法国——直面自由市场坚持“文化例外”的先锋》的文章,阐明法国坚持“文化例外”的立场和主张。全文如下:
欧盟和美国期望达成的贸易与投资协定是一项充满希望的计划,有助于扩大双方的经济交流、促进增长和加强跨大西洋伙伴关系。法国支持这项行动,但必须在尊重“文化例外”的前提下进行。法国要求将文化和视听产业排除在贸易协定之外。
“文化例外”是法国深深怀有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原则信念。我们认为,文化产品非一般商品,文化产品因其特殊价值不能屈从于市场。一个国家具备在世界上展现自身特色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不能在盲目的市场法则中抛弃文化、迷失自己。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强大的经济调节手段,尽可能保证文化多样性发展。法国从二战结束起就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促进电影产业多样性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好效果。
文化的多样性显示了文化自身的价值。如同生态系统的繁盛体现在物种的多样性上,文化繁荣也有赖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在法国的倡导下,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化公约》,体现了126个签约国对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一致信念。
市场逻辑却背道而驰:大众文化对娱乐的追逐使得文化产品千篇一律、简单平庸。正如我们在互联网上见到的那样,网络巨头无视各国法律、占据网络垄断地位,将文化置于单一化的危险境地。
加拿大情况
在反对美国文化入侵、坚持“文化多样化”原则方面,加拿大是法国的坚定盟友。同处北美,同是移民国家,加拿大与美国在文化上的差异微乎其微。正因为如此,加拿大对于自己的文化独立性分外敏感,对于美国的文化入侵也分外警惕。加入“创造性欧洲”计划的加拿大,对于本国文化产业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多种扶持措施。对于视听媒体和期刊等,规定“加拿大内容”的比例。对于美国文化产品进入加拿大和美国对加拿大文化企业的投资,加拿大有保护性规定,为此贸易争端不断。
商业对决文化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资本主义因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话语的盛行而扩张到世界大部分区域,市场意识形态和以个人消费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商业文化在全球取得了空前的霸权地位。
另一方面,国际传播和文化政策领域对新自由主义政策的抵制和对传播与文化的不可全盘商业化原则的固守从未停止过。而这一抵制和固守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文化例外”原则90年代初在世贸组织自由贸易框架中的确立。
联合国《公约》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 》(148票赞成,美国和以色列反对、澳大利亚等四国弃权)。
《公约》在一开篇就“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 和“共同遗产”。作为对世贸谈判中“文化例外” 原则的承认和国际社会对商业逻辑与文化价值间张力的承认,《公约》“确信传递着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不应视为仅具商业价值。”
同时,《公约》还 “注意到信息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尤其是可能在富国与穷国之间造成种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