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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是指向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发出公开通告,使所有准备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都具有公平参加采购活动的机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资格预审的内容。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资格预审机关,资格预审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三,政府采购目录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省及省以上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金额的限额标准。
第四,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投标语言,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其他必须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中标信息发布。招标结束以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首次公告日期、媒体名称,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地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六,违规通报与投诉处理信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针对不同情况的违规和投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规现象,要通报批评,发布批评或处罚信息。同时,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公布投诉处理信息。
第七,信息变更公告和信息更正公告。对于采购中发生的信息改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向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说明信息修正的内容及原因,通知新的事项。另一方面,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消息有错误,则必须发布更正信息。
首先,采购本身的需要。通过发布信息,可以使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供货,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
其次,调控经济的需要。各国政府为了促进竞争,并使有关小型企业、处于劣势的企业,以及劳动力过剩地区的公司在获得合同及分包合同方面得到帮助,其采购法规要求政府采购公开发布信息。
其三,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以及各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中,也提出了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要求。如《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应在该协议所规定的刊物上公布每一拟采购的通知,及早公布参加投标程序的条件,通知资格合格者名单等等。
政府采购机构为发布采购信息而制定的对外正式文件都属于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文件要求尽可能详细地介绍整个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条件、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完整的采购程序和各种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采购单位公开发出信息条件,实际上相当于买卖中提出缔结契约的公开要约,当另一方予以承诺时,契约便成立了。因此供应商如果接受邀请参加采购活动,就意味着同意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一旦获得该合同,就应受文件中规定条件的约束。从这个方面来看,文件是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参与采购竞争的依据,同时也是最后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
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的一般表现为公告的方式。公告可以采取刊登广告和发出通知两种办法。广告可以凭借报纸、广播等形式发布。通知的发送可以直接交送采购机构熟悉的卖方。
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布,除了有上述方式外,对于供应商或有关机构、个人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采购机构应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帮助,回答其咨询。如美国政府采购法中就有对公众和国会议员及有关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具体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中除了对公开发布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并要求采购方应对参加投标程序的供应者在关于提供有关资料的合理请求方面予以立即签复,只要这些资料不会使该供应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地位。
政府采购机构在广泛发布采购信息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保证高度的商业机密性,当需要从潜在供应商或政府外的机构或个人获取信息以进行政府估算时,采购机构人员必须确保不公布或不与潜在合同人讨论这些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一般包括:对私有或个人利益产生不适当或歧视性计划,从供应商处得到的应作为保密情况的信息,属于机构内部交流的材料,如技术评价、标底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透露的信息。
总之,政府采购一方面要求信息公开地发布出去,因而利用各种不同的方式交叉配合以达到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小心谨慎地保留某些机密信息,严禁商业机密透露出去。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紧迫。
1.是实行政务公开的基本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要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必须将服务方向、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公告于众,以便于公众判别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众参与或者应对的选择性。因此,国际上称公开政务活动的法律为阳光法案,我国至今没有此类的专门法律,但有政务公开的要求。采购不仅是机关单位买办公用品,更主要的是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例如修桥、筑路等。因而,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施政行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表现。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历来就存在,但透明度一直不高。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每天都在开展采购活动,由于我国的政府预算编制不细,而且预算不公开,社会公众无法掌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供应商根本无法了解采购信息,只能逐家上门了解情况。具体的采购活动情况只有当事人知悉,外界无从得知。这种状况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活动情况,给供应商带来了诸多不便,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与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制约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因此,随着政务活动公开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作为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信息,也必然要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
2.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
建立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不仅是要统一政府预算,调整支出结构,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和国库管理制度,关键是要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配置,增强透明度,提高公共资金配置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使财政管理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各项改革事业。公共财政的透明度,既包括资金分配情况的透明度,还包括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长期以来,由于在支出使用管理上存在缺位,对采购资金的分配、流向及使用效果缺乏相应的监管,削弱了预算刚性,经常出现挪用资金、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现象,造成极其有限资金的浪费和低效,甚至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因此,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自然就成为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将反映采购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公开,以规范采购行为的方式,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3.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虽然是政府施政行为,但主要是通过商业运作形式实现,潜在着钱权交易的风险,极容易滋生腐败。事实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一直较为普遍,尽管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腐败现象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透明度,使暗箱操作有机可乘。消除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需要多管齐下,但重在制度建设,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是其中的一项有效措施。即要求以采购信息公开方式促进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抑制腐败行为,加大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由此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成为国际和国内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通行做法。
4.是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必要准备。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单边、双边以及多边政府采购协议、协定的基本要求。如APEC于2000年底制定的“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中,第一项具体原则就是透明度原则,从政府采购的总体环境以及具体实践上,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及标准。WTO《政府采购协议》在序言中开宗明义,规定“应提高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目前,WTO各成员正在就《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开展多边磋商。按照现在磋商框架看,《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涉及12个基本要素,即政府采购的定义与范围、采购方式、国内立法和程序、采购机会与招投标、等标期、资格审查结果、定标情况、国内审查、采购文书保管等信息、向其他政府提供的信息、WTO争端解决程序、特殊及差别待遇等。
APEC及WTO有关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与我国关系十分密切。我国政府已向APEC成员作出单边承诺,在2020年前向各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目前,我国作为APEC成员之一,正在按照透明度原则要求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审议,向APE(2报告通过对照审议发现的差距,以及改进措施及时间表。从APEC组织看,我国将来要遵守APEC政府采购原则的规定,当前还要按照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从WTO看,我国已经成为其中一员,而且在入世时承诺在成为世贸成员后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目前还参加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多边磋商活动。按照WTO工作计划,《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将于2003年11月份提交第5次部长会议批准,各成员应于2005年1月份以前签署执行。
综上所述,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不仅是国内有关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有关国际承诺的具体行动。鉴于现在离签署《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期限已近,当前必须加大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力度,为在不久的将来与WTO接轨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在发布政府采购的各种信息时,各发布单位都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政府指定的媒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但是,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信息发布经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时监督和纠正。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信息发布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第二,不在指定媒体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第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第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中含有欺诈内容。
第六,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
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在信息发布方面经常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
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第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
第五,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各种现象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陷入信息危机。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与发布对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操作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没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实现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就没有可能。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常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