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标(the Income Differential Suitability Index)
目录 |
各种收入分配理论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都表明,收入差距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集中地体现在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是收入差距适度性研究的基准。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收入分配领域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效率属于生产力范畴,指在既定条件下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社会系统活动功能状况;与收入分配的效率相对应的公平即收益分配公平是收入分配活动的结果,是生产关系领域的范畴,指在生产资料占有公平与经济活动过程公平的前提下,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最大限度的提高。关于二者的关系,经济学界从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理解,并形成了不同的公平效率观。本文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思想方法来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认为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反映在收入分配领域,是收入分配机制作用的两个方面。一般来说,非极端化的收入差距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此带来的公众不公平感上升和社会承受力下降,则成为制约前者的最终界限。这对矛盾统一体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和冲突,但在不同的外部条件作用下,其矛盾的尖锐程度是不同的。
从公平和效率的作用机理看,当社会生产效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产生了剩余产品后才出现公平问题,效率提供了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的收入差距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全面促进劳动效率和社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同时,效率与公平间又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就可能出现收入差距过大,产生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导致劳动者和公众积极性严重挫伤,进而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片面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将不利于各种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持续提高,从而阻碍生产力的正常发展,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唯一途径,是现阶段判断收入差距适度与否的基准。
收入差距适度性是一个带有强烈主观价值判断色彩的范畴,因此收入差距的适度性指标也应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指标,但事实上现行的指标多是客观评价指标。用客观指标反映主观范畴,与价值有关的因素往往会被忽略,从而使研究结论偏离希望的目标,即使指标的选择、使用都非常科学,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也非常严谨和客观。
以基尼系数为例,假如有两个人A和B,收入分别为1500元和500元,计算可得基尼系数为0.25,根据基尼系数的国际评价标准,这样的收入差距处于适度状态。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在未对两人的其他情况进一步了解之前,是很难做出判断的。如果A、B两人属于同质劳动力,而A的收入水平是B的3倍,那么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或市场自由竞争规则,显然这样的收入差距是不适度的;但是,如果A是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训练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是复杂劳动,而B从未接受过技能训练,从事的是技术含量很小的简单劳动,由于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我们可能认为这种收入差距就是适度的,甚至还不够大。再比如,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结果,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超过0.4这个警戒线,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已经不适度了呢?从我国的实情来看,无论从效率还是公平的角度来判断,当时的收入差距显然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这一点得到了国内大多数研究结论的证实。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使基尼系数完全没有计算上的错误或任何误差,也只能客观地测算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均等程度,或者说只能测定居民收入的相对离散程度,而对收入差距是否适度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评判。正如阿特金森在对基尼系数进行评价时所指出的“基尼系数小,并不能说明该社会是否平等”。
在适度性研究中使用其他收入差距评价指标存在着大体相同的困惑,这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价值判断上的难题。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值标准,而对于这些规范经济学的问题仅靠不带价值判断色彩的客观标准是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规范经济学的研究角度出发,在设计包含有价值判断色彩的规范性指标或指标体系方面做出有益的尝试。
(二)一个可能的公式——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标的初步设计
1.两个重要函数
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和基尼系数是适度性指标设计过程中将使用到的两个重要工具。
(1)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式中,Y表示国民经济总产出,K、L、A分别表示资本要素、劳动要素和技术要素,α、β分别称为资本效率和财富效率,代表产量对资本量和劳动量变化的反应程度,且有0<α、β<l。在二者的关系上,若α+β>1,表示生产具有递增的规模报酬,若α+β<1,说明生产具有递减的规模报酬,若α+β=1,则说明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
(2)基尼系数的一般公式
式中,G、μ、μy分别代表基尼系数、样本数量和居民的平均收入,yi − yj表示任何一对样本的收入的差,居民收入为从低到高排列,并且有i≥j,所以有yi − yj≥O。
2.对居民收入的修正
根据分析,客观指标描述收收入差距适度性的根本缺陷在于指标及所使用的数据本身缺乏价值判断,因此首先运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居民收入进行修正。居民收入的差别源于收入来源的差别,从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看,财富的差别、劳动的差别以及教育与训练程度是引起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三大主要因素。下面,选取这三个因素作为价值标准,借鉴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基本思路,求出在财富、劳动和教育与训练共同作用下的居民个人“期望收入”。
可以推导出“个人的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y、a、k、l分别代表个人的总产出、所受教育和训练的程度、拥有的财富要素量以及提供的劳动数量,α、β分别代表资本效率和劳动效率,根据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假设,α+β=1,则(3)式可改写为:
个人所提供的劳动数量的多少取决于个人劳动能力与劳动积极性两方面的因素,如果分别以lc和p代表个人劳动能力和积极性,假设有关系式l=lc×p,(4)可以进一步改写为
对(5)式两边取自然对数并对时间变量t实施全微分可得:
其中,、、、、分别表示个人总产出、受教育和训练程度、财富存量、劳动能力以及工作积极性的变化率。
令,,,,,
则(6)式可改写为:
(7)式即为个人总产出的变化率方程。可以看到,个人总产出的变化率g是、、、和α共同作用的结果。g>0,表明在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个人总产出会不断增加,g<0说明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降低个人总产出,g=0时,个人总产出量达到最大。
回到(5)式,考虑到个人实现上述总产出时需要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个人总产出中将这部分扣除,其余部分就是社会应支付给个人的部分,这是正常条件下个人应得到的收入,称之为个人“合理收入”,分别用E、c表示个人的“合理收入”和个人消耗的社会资源,得到:
至此,就得到在正常条件下个人应当能从社会中得到的收人——合理收入,由(8)式容易得知,城镇居民个人“合理收入”的高低受个人拥有的财富、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积极性以及个人接受的教育和训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在变化方向上与以上各因素呈正相关关系。
3.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数的推导
考虑到基尼系数在描述收入分配均等程度上的优良统计意义,在获得了足够的个人“合理收入”的样本后,我们借用基尼系数的一般公式,以“合理收入”替代基尼系数公式中的实际收入,便可推导出“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数”:
式中,M表示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数,Ei − Ej表示任何一对样本的收入的差,同样地,由于居民收入
为从低到高排列,并且有i≥j,所以有Ei − Ej≥0。
这样就建立起一个新的规范性指数——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数。这个指数建立在对个人收入的合理性估计的基础上,包含了价值判断的成份,克服了基尼系数在描述收入差距时的内在不足;另外,指数在形式上借用了被大多数研究者所熟悉的基尼系数的“壳”,使指数在经济含义和数学形式上更加容易理解,计算起来也更容易掌握。
1.规范性
收人差距适度性指标是对收入差距的适度性进行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对收入差距的价值判断直接联系,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色彩,因此,适度性指标是一种规范性指标,而不同于一般的测定收入差距分布状况的客观指标。
2.动态性
收入差距适度性是一个相对的、不断动态发展变化的概念。因此,在收人差距适度性指标应具有良好的动态性,动态地反映和衡量收入差距及其变化对社会系统的作用及变化程度。
3.趋势性
收入差距的变化或是扩大或是缩小,总是沿着一定的方向进行,这种趋势性对适度性判断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相近的收人差距,若变化趋势不同则会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含义,甚至可能会影响收入差距的性质。科学的收入差距适度性指标国必须反映出这种变化的趋势性。
4.区间性
社会经济系统对收入差距的变化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能够允许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因此,收入差距的适度性不应是一个单一的数值,而应该是一个适度性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