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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要素是指人力资源中从事各类劳动并获取报酬的那部分人口在经济、社会中的投入形成的劳动投入量。
1、动力性;
2、自我选择性;
3、个体差异性;
4、非经济性。
一、劳动力的商品化
关于劳动力市场交易对象--劳动要素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历来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观点:一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以劳动力来命名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并正式的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等,讨论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并明确地阐述了劳动力价格形成的机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人力资本,这个概念指出了劳动力与劳动者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着重关注劳动者在市场上使用其人力时的机制,强调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的培养教育过程对于劳动力质量的意义,关注劳动力在其使用过程中劳动能力的增长(即所谓的干中学),特别关注劳动力作为劳动者的一项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与实物资本的使用情况的讨论,得出在这一合作关系中应当理性地遵循劳动与资本边际产出相等原则。第三种观点以人力来定义,这其实是一个更为一般的概念,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指明人作为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动因,当然也蕴含了经济领域中人的行为是经济结果,特别是财富创造这一结果的基本原因的内涵。
劳动要素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我们必须关注其价格的形成机制,因为市场是以交易来定义的,而交易是以交易双方达成的均衡价格的存在为基本条件的,也就是说,市场、交易与价格是三位一体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能够更好地描述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也就成了一般的概念,当劳动力概念不能覆盖有关的内涵时,也用人力资本和人力概念加以代替,以弥补其不足。
在我国,劳动力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存在四种观点:一是劳动力不是商品,二是劳动力是准商品,三是部分劳动力是商品,四是劳动力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是商品。
二、劳动力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的发展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前提下,劳动这一生产要素是通过计划进行配置的,劳动力不是可供交易的对象,因为劳动者在进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同时便占有了生产资料,换言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消失了。这一格局的突破始于20世纪80 年代初期,原因一方面来自劳动力供给方面的转变,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体制外需求主体的增长。
最先出现转变的是劳动力的供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其实存在着大量的城镇和农村失业人口,但这种失业都是隐藏性的,由于计划经济在理论上不允许失业的存在,所以不可能有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供分析。农村中的隐性失业只能通过农业整体的、持续的低效率和就业不足来观察,而城镇中隐性失业的观察只能通过用城镇人口向农村地区的流动来实现,这是缓解城市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这种劳动要素大规模的逆向流动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新中国建立之初遣散军队和城镇失业人口,他们主要的流入地就是农村地区;第二次是六七十年代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种劳动力由生产效率较高的第二、三产业向生产效率较低的第一产业流动的现象并没有持续太久,“知青返城潮”就是对这种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失业问题解决方案的一种矫正。
城镇隐性失业显性化是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之一。如果说这些计划经济体制所不能覆盖的失业群体构成了中国劳动力市场最初的劳动要素供给主体,那么,几乎与此同时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则扮演了中国劳动力市场上最早的劳动要素需求主体的角色,这时市场尚未形成,劳动力供需双方的交易是散在的、零星的发生在非公有经济组织中,但却为劳动要素最终的市场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劳动市场供给主体的发展
1.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主体经历了由城镇就业人口为主要构成向城乡一体化演变的过程。
起初城镇方面劳动要素的供给主要来自“返城知青”和城镇中存量的“待业”青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要素的供给主要来自城镇发展与人口自然增长所带来的新增就业人口,还有就是城镇中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下岗职工。据有关方面测算,2005年农民工数量估计1.5亿人。农民工主要分布于建筑业、采矿业、第三产业和其他产业链低端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说明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要素供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意义的进步,它标志着劳动要素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由生产率相对低的农业部门向生产率相对高的非农产业部门的正向的转移,并且意味着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开始进入一体化发。
2.劳动力供给数量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数量上升的同时,劳动人口(14-65岁)所占比重也不断上升,由见表1可见,我国在人口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具有丰富的劳动要素资源。
3.劳动力供给质量的变化
中国政府一直注重发展教育事业,长期致力于劳动力供给质量的提高。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每十万人口中,专科以上人口仅为615人,高中和中专人口6779人,初中人口17892人,小学人口35237人,到2000年,每十万人中各类人数分别为3611,11146,33961与35701人。这些数据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中供给主体的质量也明显提升,表现为每十万人口中专科以上、高中和中专以及初中人口比例明显上升,与之相对应的是每万人口的文盲人数从1982年的22996下降到2000年的8507人。
(二)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劳动要素的需求主体可大致分为非国有经济主体、国有经济主体和其它社会单位三个部分。这三大主体在改革开放之前,都是在计划体制下运行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首先是非国有经济主体成了劳动要素的主要需求主体,因为它们无法从计划体制内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力。
1.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发展
非国有企业的迅速成长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极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总体而言,改革前的非国有企业规模很小,基本上是计划体制的附属物。改革开放之后,以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才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真正登上经济活动的舞台。伴随着非国有经济主体的迅速壮大,非公有制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从不同经济成分就业结构看,1990-2003年,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减少为6876万人;城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增加了3596万人,为4267万人,已占同期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46.5%。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不仅打破了原来国有、集体部门垄断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格局,更重要的是为非国有部门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低成本的劳动要素资源。值得一提的是,1985年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情况开始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得到体现,当年数据表明共有6万人供职于外商投资单位,到2007年末这一数值已改写为903万人。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是促成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形成与发育的又一动力源泉,并日渐成为劳动要素的重要需求主体。
2.国有经济主体成为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
改革开放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制约,国有企业不能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购买劳动要素,这一现象直到1984年国有企业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才被打破,这标志着国有企业不再拘泥于计划配置劳动要素,而是转而开始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要素,并以此为契机,渐次成为了劳动要素市场的又一需求主体。改革开放初期,城镇所有劳动人口均由国家计划统筹,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人数为7451万人,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人数为2048万人。1984年出现了209万合同制职工,其中国有经济单位拥有174万人,但仅占总职工人数的2.0%;截止1996年全国合同制职工已达6096万人,而国有经济单位有4396万人,此时国有经济单位合同制职工人数已占总职工人数的40.1%,说明国有经济单位已切实成为劳动要素市场需求的主体,这一进程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也是基本吻合的。
3.其它社会单位成为劳动力需求主体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也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取劳动要素,特别是我国于1993年建立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与录用优秀人才,优化了公务员结构,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素质,并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总之,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倾向于通过市场交易选择所需要的劳动力。200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对121个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的分析数据显示,当年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劳动力市场招募并录用各类人员1465.8万人次,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人员累计达1524.2万人次,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日渐成为劳动要素交易的重要场所。
三、对劳动要素进行宏观管理机制的演变与劳动中介组织的出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既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也是生产要素的占有者,劳动要素不具备可交易的条件,其配置是由政府的计划统管实施的,这样,劳动要素的需求方--国有经济单位只是被动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而劳动要素的供给方--劳动者也无须承担工作搜寻的成本和风险。随着劳动要素交易市场的形成,政府通过计划配置劳动要素的角色与职能日益淡化,转而向市场的监管与服务主体演变,比如在劳动保障方面,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全国统一制度,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职能由市场统一进行管理,此外,还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向市场定期提供信息的规划、人才开发目录用等,体现了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理的监管与服务职能。
(一)微观市场运营主体的建立:劳动力市场中介(LMIs)的出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要素的配置职能不再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承担,这时供求的匹配问题催生了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LMIs),这是劳动力市场运营的主体,可以说,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供给 —需求—中介的三步走的过程,从而最终实现了劳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在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供给与需求之外所有的运营主体都可以被视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LMIs),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职业介绍、信息传递、人才搜寻、培训、咨询等服务为劳动要素的供求双方提供服务,并对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进程起到主导作用,其形态的演化经历了由综合到细分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力市场中介最核心的功能是促进劳动力的流动,表现为就业服务组织,最为典型的形式一是以政府建构的就业服务组织,二是个体职业介绍所。
(二)劳动中介市场分工深化
尽管劳动力市场中介的形态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促进劳动力流动仍然是其基础性的服务功能,其它功能则是附加的、衍生的服务功能,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又形成了更加细分的职业中介市场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在职业中介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市场上还出现了旨在促进劳动力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培训机构,以及旨在提供简化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人事代理机构,同时,为了解决企业用工的灵活性问题,还出现了一种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劳动派遣,这是通过中介机构解决劳动力要素灵活配置的机制;随着企业与劳动者对职业发展的深层需求的增加,具有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服务功能的机构也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主要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主要由以下几类就业机构构成:各级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中心、各类民办的人才交流中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所、各类民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劳动力供需交流会、社区劳动服务部门、专门的职业介绍网站等中介服务部门,以及培训、人才测评、人才派遣、职业生涯辅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职业鉴定、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衍生的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