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条款(fac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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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条款是指记载在提单正面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大多记载与货物和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有些是法定必须记载的,有些是承运人出于自身业务需要而记载的。
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出的承诺为内容的契约文旬列记于提单的正面。常见的有以下条款。
1.装船(或收货)条款。如:“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内容不知悉条款。如:“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3.承认接受条款。如:“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4.签署条款。如:“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物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1.承运人的名称、住所;
2.托运人的名称、住所;
3.收货人的名称、住所;
4.船名;
5.装货港、卸货港;
6.货物名称、性质、数量以及包装类型、数量和标志;
7.运费;
8.提单签发人,提单签发的日期,提单签发份数。
提单正面条款除了以上必要记载事项以外,还存在着任意记载事项。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这些内容的记载并不会影响提单的法律效力,但会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正面条款的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是在提单操作过程中为适应一些具体灵活的需要而记载的,所以任意记载事项往往是以打印或手写方式列明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为业务的开展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以及提单编号等;
2.为区分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是由何方来负责装箱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货物损坏情况,或数量争议的批注等。除此以外,一些经双方达成协议后的事项,也必须记载到提单上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双方约定的承运人交货日期,承运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