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七项,分别是:
1.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比汇票少了付款人一项。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汇票基本相同,为使用方便,其金额和收款人栏可空白,让他人补记,但在补记完毕前该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必要记载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此事项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应当记载,若不记载,票据仍有效。未记载事项按法律规定办。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