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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是指投资者准备投资的证券品种,它是根据投资收益目标来确定的。
商业银行在选择时必须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另外任何一种证券都有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局限和不足,十全十美的证券是不存在的。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时应根据自己的经营方针和市场条件,去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一般来说,投资对象的选择包括两方面:
债券是一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属予固定收益证券,其收益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会变动,到期债券发行人有偿付本息的义务.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属于非固定收益证券,它的收益随发行公司的盈利增减而增减。若发行公司破产倒闭,股金也就损失掉了,而不会退还给股东。因此,债券的风险比股票小,但股票的不可预见收益比债券大,商业银行在选择时应根据两类证券的性质和特点,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政治经济环境对股市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来选择自己的投资对象。
在完成对债券和股票的选择后,商业银行还应对具体选择哪种债券或股票作出抉择。
债券的种类繁多,有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地方政府证券和公司债券等,它们还可被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等。另外,各种证券的发行人也各不相同。商业银行应根据前面我们分析的影响投资对象选择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去选择自己所喜好和需要的债券。
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普通股的收益随发行公司盈利的变化而变化,优先股的收益则是固定的,但它具有优先派息的权利。风险较普通股要小。商业银行应根据普通股与优先股各自的性质特点,以及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并结合银行自身的需要去选择自己的投资对象。
对于企业而言,其投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内部的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投资;另一种是对外部的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于有关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有所不同,这就为企业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除可以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作为税前项目扣除带来的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好处外,如果投资于国产设备并符合有关条件还能得到税收的优惠。
为鼓励企业对内投资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提高技术含量,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投资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5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则抵免年限内实现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设备投资额。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一税收鼓励政策。
纳税人在运用上述政策时应该注意: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3)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进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即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受子公司与分公司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异及资金控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差异。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所以其也可作为纳税主体。如果母公司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较高,那么在税率较低的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单独纳税就比母子公司合并纳税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不能成为纳税主体。分公司的所得必须与总公司合并一起纳税。这样就为纳税人筹划所得税提供了空间。如果总公司或分公司当年亏损,则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后可减少所得,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对总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税款,应该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总分公司适用高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
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这是因为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前者由于属于该国的居民,往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后者由于属于该国的非居民,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因此,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差别因素,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
第一,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由于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会影响母公司或总公司的税基。
第二,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第三,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盈亏互抵,这样子公司就可以采取加入某一集团的做法,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互相弥补,而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即便如此,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多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税前的盈亏弥补以降低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第四,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需要课税。如,我国对于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持有中国的B股和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在转让该股票时,其净收益免征所得税。从该角度讲,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支机构要获得一定的节税收益。
第五,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应该选择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这样在享受税收抵免的同时,还可以得到税收饶让的好处。 第六,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如果母公司希望得到来自分支机构的股息收入,最好在这方面给予优惠的东道国设立子公司。
第七,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