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所得(Investment Yie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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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提供专利权、秘方、专有技术、版权等制造性无形资产以及商标权、商誉、经销权、特许经营权等市场性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租金所得是财产所有人向财产承租人收取的财产使用费。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管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属于劳务所得,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目前各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的来源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地。上述规定表明,凡因拥有中国境内公司、企业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都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是指中国的法人居民企业。当然,中国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有权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其一定征税。实际上,目前中国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税函发[1994]440号)。
美国的税法一般也是按派息公司的居住地来判定股息、红利来源地的,但美国税法中所谓的“透视规则”(look-throughrule),即如果一家美国的非居民公司(如外国公司)在分配股息年份的前三年中,其全球总所得中与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有实际关联的所得占到了25%或25%以上,则这家外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至少要有25%应被视为来源于美国的股息所得,具体数额应等于这家派息公司支付的股息乘以其与美国贸易或经营有实际关联的所得占全球总所得的比重。
各国判定利息所得来源地的规则也是多种多样:一是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来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大多数国家采用该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如阿根廷、巴西、法国、印度,墨西哥,秘鲁、土耳其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这一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地所在地确定,这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这一规定,一笔贷款资金在中国境内使用,但利息由境境外的企业或机构支付、负担(这里的负担是指税前列支),则利息应属于境外来源所得;这是,这笔利息不用负担中国10%的预提所得税,但与此同时,中国境内企业也不能将这笔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理,由于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的分公司或工程项目在当地借款支付的利息要由境内总公司负担,所以也要代扣代缴中国的预提所得税。二是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之来源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的来源地,如美国目前就采用这种标准。美国税法中利息的“透视规则”规定,如果支付利息的美国居民公司在支付期前三年其全球总利润中有80%或80%以上是外国经营所得(这类公司俗称80-20公司),则其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全部利息均被视为是外国来源所得,而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至少要有80%被视为外国来源所得。另外,美国税法还规定美国银行支付的利息一般不属于美国来源的所得,除作这笔利息所得与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关,该规定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美国银行吸收外国人的存款。三是以借款合同的签汀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就采用这种标准。四是以贷款的担保物(不动产或财产)所在地为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如奥地利、希腊等国就采用这种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几项标准:一是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与此不同,它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地所在地确定。也就是说,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但使用费由其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或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美国税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特许权使用费以被许可人使用或有权使用特许权的地点为来源地,而与支付者或取得者的居住地无关,也与这笔费用的支付地无关。二是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即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为为特许权使用地的来源地,如南非就采用这种标准。三是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如法国、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这种标准,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电影放映和计算机软件方面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有些国家被视为经营所得。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各国主要依据产生租金的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财产租赁合同签订或者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来判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中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将租金所得的来源地改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来确定。需要再次说明的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如果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来判定来源地,很容易被人们利用来规避有关国家的地域管辖权,所以为了防止有人滥用地域管辖权规则,有的国家(包括中国)将发生在境外但与本国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推定为本国来源的所得,并对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