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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控制是指保险人对投保风险作出合理的承保选择后,对承保标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合适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1]
承保控制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风险较大但保险人还是予以承保的保险标的,而为防止自己承担较大的风险,保险人必须控制自己的保险责任:另一类是随着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产生的新的风险: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对于前一种,保险人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加以化解,对于后一种风险,控制难度要大得多。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承保控制主要针对后一种风险。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以至于引起财产和人身的损失,如欺诈、纵火、投毒等。道德风险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丧失道德观念,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欲望。其中,欺诈欲望是产生道德风险因素的关键。在保险实务中,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是保险人承保控制的重点所在。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所产生的松懈心理,即不再小心防范所面临的风险。如,投保火灾保险后,对可能的火灾隐患不闻不问,对消防器材不认真保养等。道德风险因素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心理风险因素并不触及法律,属于一种未恪尽职责的疏忽大意行为,因此更容易发生,也是保险人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危险。
(一)对道德风险因素的控制
1.控制保险金额,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通过控制保险金额,使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付中获得额外收益,可以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
2.控制赔付金额。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以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水平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赔付而从中获利。通常保险人的处理手段有:对于定值保险,发生全损,以约定的保额赔付;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付。对于不定值保险,损失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此外,对于不足额保险,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进行赔偿;对于超额保险,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二)对心理风险因素的控制
1.规定免赔额。免赔额特别是绝对免赔额的规定,其实是保险人要求与被保险人一起共担风险的措施。通过规定免赔额的方法可以使被保险人重视风险事故的发生,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工作。
2.规定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对于那些容易产生心理风险因素或损失发生的概率比较高的险种,保险人通常把共保条款写入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因此抑制了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因素的可能,而且也减少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规定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于某些规定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在投保大型建筑物时,被要求安装烟雾感应器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在汽车保险中,被保险人要妥善维护汽车,使其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保证条款的规定,不但有助于限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对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因素也有抑制作用。
4.无赔款优待。对于没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保户,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在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上一年度没有发生赔款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5.其他措施。对于积极配合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各种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的单位,在投保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承保控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控制逆选择
所渭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二)控制保险责任范围
只有通过风险分析与评估,保险人才能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才能明确对所承担的风险应负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通过保险责任的控制,将使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与其预期损失额十分接近。
(三)控制人为风险
避免和防止逆选择和控制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控制承保风险的常用手段。但是有些风险,如道德风险、心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是保险人在承保时难以防范的,有必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从承保的观点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
在人寿保险的承保中,如果投保人为他人购买保险,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应注意保险金额的大小是否与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相一致。保险人在承保时亦应对投保人平时信誉,业务及财务情况,有无不良的保险方面的记录予以注意,以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保险人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各保险人之间应联系起来,建立可为各保险人查阅的资源共享的档案记录,互通有无,尽力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减少由于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
2.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控制手段有:第一,实行限额承保。即对于某些风险,采用低额或不足额的保险方式,规定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保险金额的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只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获得赔偿。第二,规定免赔额(率)。免赔额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前者是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者是指损失在免赔额以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仅要赔偿超过部分,而且还要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激励被保险人克服心理风险因素,主动防范损失的发生。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对于种种情况,法院往往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
(一)控制保险金额,避免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特别是在定值保险中更应注意,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保险加成一般不得超过发票价的10%。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规定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若超额投保,则超额部分无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对不验体的人身保险规定最高承保限额等。
(二)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受损当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使被保险人不可能从保险中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采用与被保险人“共保”的办法
这样,可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既可以降低保险费,又可使保险双方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如在农业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畜禽价值或预计收获量的5—7成,被保险人自保3—5成。
(四)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对一些正常的、必然的损失,如运输中的消耗,规定一定的比例,不予负责。
(五)实行差别费率
对防损设施好的或无赔款发生的保户,在费率上给予优待,以提高防灾防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