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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是指经济单位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会发生某种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自己预先提留一定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后备基金。
保险和自保都是对损失的补偿,但两者是不同的事物,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第一,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自保则是个别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保留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二,保险标的在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失时,不论损失大小,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这种补偿是充分、及时的;并受到法律保护。自保的有效性,则要视经济单位自留后备基金是否充足而定。
第三,投保人在缴付保险费后,不管约定的事故发生与否,均不能收回。而自保则不同,风险事故发生了,即从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补偿;若风险不发生,所留基金仍为经济单位所有。
(一)自保基金运用比较灵活。一是补偿作用明显。二是用于奖优罚劣。三是发挥救济功能。总之,从经营角度上看,企业通过对自保基金的灵活运用,为快速解决事故纠纷、尽快恢复企业正常营运、确保职员正常生活生产等提供了一定保证。
(二)自保基金综合成本较低。从经营成本角度分析,自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一是节省保费。二是管理成本低。另外,作为企业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企业的自保基金可以减少或者避免许多在传统商业保险市场上的花费,如佣金、保费的赋税以及利润附加等,从而为企业节约了大笔开支。
(一)存在假冒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
(二)企业形成逆选择,将高风险业务到保险公司投保。
(三)自保应付巨灾风险能力不足,风险管理专业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