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Renewing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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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是一个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续保方式有三种:
①另订新的保险契约;
②按原条件订立“续保证明书”;
③将收取续保费的“续保收据”作为续保的凭证,一切条件按原保单办事。
1、对保险人而言:
1) 稳定业务量;
2) 减少展业工作量和费用
2、对投保人而言:
1 ) 得到连续不断的保险;
2) 得到公司的优惠
(1)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
(2)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做出相应调整。
(3)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4)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续保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在法律性质上与复效有着本质的区别:
(1)续保是因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而在复效中原合同的期限并未终止,即原合同并未消灭,只是暂时失效而已,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继续合同的履行。
(2)续保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只不过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内容上却无太大的变动,本质上续保合同与原合同构成两个合同;而复效是并未延长原合同期限,不同之处是对于暂时失效期间效力的恢复。
(3)续保合同对投保人需要履行与订立原合同时相同的义务,比如如实告知的义务等;而复效合同只要当事人未约定,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相关费用,就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了。
(4)续保后相关条款的期间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等;而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所以这些条款的期间并未随着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间的计算仍在延续。下文笔者根据具体实践归纳成五个方面探讨复效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