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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变了过去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
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而原外企所得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
二是新法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该法第2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原外企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新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这说明新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内外资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统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内资居民企业享受到了税率降低的好处,不会再采用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外资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虽然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国家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仍然可以享受与以前大体均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并不会增加纳税负担。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有效抑制了居民企业的逃避税活动。一方面,该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范围,可能会使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管理地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受到影响。这些企业的注册地设在国外可能有避税的考虑,如中资企业在避税港注册,以前其海外收入几乎不需纳税,而现在则被看成是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将在中国被征税;而另一方面,该法设专章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进行规制,并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使那些正在采取这些方式避税的内外资居民企业受到影响,利用法律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愿望可能会落空,因此,以后因避税而采取的一些人为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可能会妥善调整其企业经营结构,因此,新法可能会很有效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最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范围,但居民企业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使自己面临双重征税的危险。因为新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并用的方法来消除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扩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款的范围。
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具体规定如抵免法的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CFC立法的相关细节问题等还有待出台新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居民企业应该未雨绸缪,认真研究相关规定,从而能够使该法得以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