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客户应尽努力、客户审查、客户合理审慎、客户应有审慎、客户实地调查、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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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尽职调查是一个西方的商务术语,取自英文Customer Due Diligence,意为在与一个陌生的客户签署商务协议前例行的客户背景调查程序,以对即将开展的业务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台湾将其翻译为“客户实地调查" ,取其为尽审慎义务实地考察之意。
从字面上解释,CDD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二是为获取足够信息应当主动付出各种勤勉努力,而不应有所懈怠取巧。虽然CDD目前在我国商务领域还存在不同的对应中文表述,但在反洗钱监管领域,我国有关部门已将其统一规范表述为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程序,在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范中,都被放在了首要地位。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文件《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认为,采取有效的KYC措施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银行CDD的基本要素都应从银行的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程序出发,归纳起来包括四个部分:
从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表述来看,CDD并不是单一静态的环节,而是一个贯穿于银行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持续不断、随时根据风险程度变化加以调整的动态过程,即“银行不仅仅应当对客户身份加以认定,而且应当监控账户动态,以判定这些账户的交易是否与客户或账户类别所应有的正常或预期的行为一致”。同时为了提高效率,在基本要素规定之外的KYC程序的强度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加以裁剪调整。
FATF2008年版的评估方法手册中,对40+9项建议中与CDD相关内容的评估方法做了详细描述。对于金融机构何时必须采取CDD措施,列举了5种场合:
对于必备的CDD措施,评估方法做出了5条详细阐释,总的原则是必须对客户做全面的调查措施,但也允许各国在合理条件下,根据风险敏感的程度调整CDD的强度。值得注意的是,FATF40项建议及其注释和评估标准中,特别强调了对代理人(on behalf of the customer)、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托管人(trustee)等人员身份、授权、真实受益者以及控制结构等信息的确认。
FATF要求对高风险范畴的客户采取强化CDD措施,而对低风险客户可采取简化的要求。至于高风险与低风险的范畴,评估方法以示例的形式做了说明,例如非常住居民、PEPs、私人银行、有信托、代理等关系的法人、协议等应纳入高风险范畴,而那些被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公众公司政府机关、寿险、养老基金等可视为低风险范畴。对于CDD程序遇到阻碍或无法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FATF提出的要求一是终止交易或业务关系,二是应考虑出具可疑交易报告。
从2005年开始,美国联邦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应对各界对银行保密法检查、执法与处罚过程提出的大量批评意见,连续三年每年一次地颁布经过修订完善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以向监管对象明确监管部门检查的要求与流程。在厚达400多页的检查手册中,CDD部分特别强调了对客户的风险分级、对高风险客户实施强化的CDD措施。2006年版CDD检查评估流程描述如下:
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2007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英国洗钱监管规定》,非常清晰简洁地表述了CDD的三个基本要素。应包括: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我国逐步融入国际反洗钱体系,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也在不断地演变、健全。以2006年《反洗钱法》的颁布和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新40项建议》为分界线,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账户实名制”时期(2006年以前)。这一时期,为便利支付结算、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目的,人民银行出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这些制度并未使用“客户尽职调查”或“客户身份识别”字眼,但是提出了账户真实性审核要求,并禁止开立假名、匿名账户,相当于对客户开展了初步的尽职调查。
二是形式合规时期(2007~2012年)。受我国加入FATF的推动,为充分发挥反洗钱对维护金融秩序的作用,我国颁布了《反洗钱法》,并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标志着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正式确立。
三是“风险为本”时期(2012年以后)。2012年FATF发布了新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与此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陆续获得支付业务许可,随后又不断出现各类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为符合国际标准并满足国内实践,2012年以来,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多项制度,包括《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新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增加受益所有人识别、客户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高风险领域客户尽职调查等要求。随着各项制度的陆续出台,我国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基本成型。与此同时,2018年以来,我国在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方面实现突破,人民银行或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贵金属、房地产、会计师等行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