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C规则(Know your customer)也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KYC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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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C规则是指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原意是指金融机构如不能清晰识别客户身份,便更不愿贷款给客户。后来延伸到在营销领域,指销售人员在营销初期最重要的是了解客户,而不是急于介绍产品。
KYC法则要求金融机构实行账户实名制,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 同时要求对客户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00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KYC一体化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了KYC法则作为全球银行风险管理与反洗钱行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KYC一体化风险管理的要求,对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提出了较为详细的监管机制。
KYC是一个动态的流程,是一些列的相关操作,并且前后具有很强的逻辑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环节:
澳大利亚:2006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AML / CTF法)使KYC法律生效。《 2007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筹资规则文书》为适用该法的权力和要求提供指导。
印度:印度储蓄银行目前是印度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34年4月1日。其于2002年面向所有银行出台了KYC指导方针,并在2004年时发文规定,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银行必须确保服从KYC相关条款。
新西兰:新西兰于2009年颁布了有关KYC条款的最新法律文件,并于2010年生效。该国规定KYC在所有登记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强制执行。
南非:南非总统于2001年11月28日签署了有关金融情报中心的第38号法令,旨在建立金融情报中心,加强对于国内洗黑钱和恐怖主义金融活动的打击,同时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2007年出台的《反洗钱法规》是有关KYC监管的雏形,许多英国企业把欧洲联合反洗钱督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作为不成文的依据来执行。
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的立法目的是遏制使用秘密的外国银行账户,并通过要求受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和保存记录的方式来识别进出美国或存入金融机构的货币和金融工具的来源、数量及流通,从而为执法部门提供审计线索。根据2001年的《美国爱国者法案》,美国财政部长在2002年10月26日最终确定法规,KYC对所有美国银行都是强制性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