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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预审,又称新闻预审,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拥有独立采访权、编辑权的媒体从业者对其所报道的新闻事件的背景、当事人、成因、结果及影响进行质疑,通过进一步采访报道解答质疑,同时对由新闻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进行独立调查、统计,并对政府部门应对新闻事件所采取的策略及时报道、公开评论的活动。
媒介预审,类似于广义上的预审概念。在公开信息、揭露事实的阶段,媒介进行暗访调查、舆论统计,类似于法学上的“司法侦查程序”;在还原真相、给出结论的阶段,媒体进行综合评论报道,类似于法学上的“司法审查程序”。
1.媒介预审的对象是密度报道,而非深度报道我们熟悉的许多“密度报道”,都属于“媒介预审”的产品,如“华南虎”事件初期的报道、“5.12”大地震前期的描述性报道,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初期的报道、各媒体刊登的案件纪实等。这类文章虽常常混杂于深度报道的版面中,却不是深度报道,因为它们不具备深度报道所具有的“结论性”特点。这类俗称“密度报道”的新闻报道形式,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民众看到新闻报道后,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舆论便被分成两派甚至多派,开始是口头辩论,或在网络论坛里论战,然后上升为报纸或电视辩论。因此,媒介预审的对象和产品大都是“密度报道”,因为媒介预审期间不太可能得到真相,媒体不会对事件妄下结论,只有预审的末端才会出现真正的“深度报道”。
2.媒介预审的性质为“新闻本质真实”所谓“新闻本质真实”,概而言之,是指新闻报道要反映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新闻报道不但报道了事实,而且反映和揭示了事物的本质,给群众以启发、教育和积极引导。新闻报道不能仅仅反映所报道事物的表面的、现象的真实,而应当尽可能做到全面、深刻地反映事物的内在规律,即对所报道事物在整体上、宏观上和本质上的把握。
媒介预审对新闻报道的质疑和答疑过程,正是透过新闻现象看本质的体现;媒介预审关注公众舆论,也是为了反映民众对新闻现象的意见,在回答民众疑问的过程中对新闻现象进行解析,并通过调查报道还原新闻本质真实;媒介预审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策略做综合报道,也是为了挖掘政府出台政策和发布信息的深层原因,从而揭示信息背后的真相。
3.媒介预审的属性为“新闻客观性”所谓“客观报道”,是指新闻报道要忠实于客观事实,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道它,切忌将对客观事物的观点和意见与其混同。从表面上看,媒介预审的性质违背了新闻客观性原则,因为业界一直提倡新闻“只报道事实不报道意见”,媒介预审对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是对新闻客观性的公然否定。其实不然,媒介预审不仅不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恰恰是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首先,媒介预审“新闻本质真实”的性质符合客观报道原则“忠于客观事实”的要求。客观报道原则要求新闻提供的都是客观实在的事实本身,媒介预审的要求也是报道事实,还原真相。其次,媒介预审也要求媒介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报道它,追求真相,还原本来面目。再次,媒介预审也是将公众、专家、学者对新闻现象的观点、意见和新闻现象、客观事实严格区分,新闻预审关注的大都是难以下定论的客观事物和新闻事件,媒体不会轻易下结论,也不可能轻易将公众、专家和学者的意见作为媒体的立场,媒体只是作为各方意见的共存体,而且将意见、评论同新闻报道相区分。第四,媒介预审的终极目的是还原客观事实。在新闻预审活动中,新闻事实的还原或多或少地会打上新闻从业人员的主观烙印,但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新闻预审活动也不因主观因素的介入而改变目的,其还原客观事实的目的不变。
(1)媒体敏感。媒体敏感不同于新闻敏感,媒体敏感是媒体从业者对其报道的新闻事件的真相进行质疑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对新闻现象和细节的肯定、否定、确定、不确定、确信、怀疑,意在调查“新闻背后的新闻”,从而确认事实真相。媒介预审要求媒体从业者不仅能报道新闻,还要对新闻现象进行质疑,探究新闻现象是不是事实,若新闻报道严重偏离事实真相,新闻媒体将进行调查,最终解答质疑,还原真相。
(2)舆论敏感。舆论敏感是指媒体从业者不仅要关注新闻现象,还要关注公众对新闻现象的舆论反映。舆论敏感是媒体对公众话语权和公众知情权的重视,要求媒介对新闻报道产生的公众舆论进行密切关注,通过调查民意、统计数据,提取舆论证据。
(3)信息敏感。媒介预审要对政府部门的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对政府应对相关问题的策略和处理信誉危机的手段作综合报道,以期得到公众舆论的理性评定。
(4)评析敏感。大众媒体力邀专家学者成为特约评论员,让他们对政府策略进行分析评论,将评论与新闻相区分并予以刊载或者播出。
媒介预审活动与其他新闻活动一样,具有一套普遍适用的程序。从媒介预审的定义不难看出,媒介预审的一般程序为:媒体报道新闻现象——舆论反映(反馈)——媒体质疑自身新闻报道(记者采访调查、信息公开、媒体解答质疑)——还原事实真相。
一般而言,对一个新闻现象的报道完成后,舆论或多或少会有所反映,或赞成或反对,所以反馈程序一般都能顺利完成。媒介预审程序的完整性就主要取决于媒体自身了,作为客观事实的报道者,媒体自身的预审能力,直接决定着其预审程序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媒介预审与媒介失语、媒介审判
(1)媒介预审应杜绝媒介失语。媒介预审活动要求媒体在面对新闻现象时“有作为”,能根据新闻现象挖掘背后事实,充分反映舆论呼声,杜绝“媒介失语”。“媒介失语”会导致社会监督的严重缺位,而媒介预审则会显著提高监督水平。
在“非典”初期集体失语后,我国大众媒体广遭诟病,媒介自律被新闻界反复提及,新闻界越来越注重提升媒介素养、正确进行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媒介预警”的概念,即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媒体不应作壁上观,而应充分发挥预警作用,协助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化解公共危机。
(2)媒介预审应避免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与“媒介预审”只是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媒介预审的性质为“新闻本质真实”,即新闻报道不但报道事实,而且反映和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而媒介审判的性质为“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即媒介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两者的法律属性亦不同。媒介预审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媒介活动,而媒介审判则是凌驾干法律之上的不合法活动。
两者造成的结果不同。媒介预审活动能更火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保障公众知情权,扩火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力度,最终能增强媒介的公信力,在定程度上有助干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介审判则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误导受众,扭曲了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_E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成为司法公正的障碍,最终损害媒体的形象,使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1)媒介预审与隐私权保护。媒介预审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极易对公民个人隐私杈造成侵害。为了避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媒体自身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媒介预审、何种程度的媒介预审才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美国法律确定了一个新闻价值特权原则,即总的来说,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时听从媒介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此处的座右铭大概是,“如果媒介公布它,它肯定是新闻”。有了法院的尊重,媒介在公布所有声称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个人的实情以及在行使新闻判断时应当受到保护。美国的这些做法或许对我们Ⅱ三有启发意义。
《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第l57条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而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因此,如果媒介预审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记者及编辑任处理报道的过程中没有故意违反新闻职业者的基本伦理准则和正常工作程寄,媒介预审没有僭越法律权威,就是合法的媒介预审,就不对报道对象构成隐私权侵犯。
值得一提的是,公众人物虽然也是自然人,也享有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但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关系列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那么达种行为无论是多么的私密,也是一定要让人民知道和监督,否则可能会损害国家或公众的重火利益。
(2)媒介预审与名誉权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国际}:把毁损名誉权的行为统称为诽谤。作为有“深度报道”性质的媒介预审活动,极易对新闻报道对象构成名誉权侵害,综观国内外新闻媒介史,被提起诽谤诉讼的媒体和记者不胜枚举,即便像《纽约时报这样颇具“厚重感”的媒体,也在其发展历程中遭遇过多起诽谤罪起诉。因此,媒介预审活动应往意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切忌预审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