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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新闻侵权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1]
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新闻媒体,非法成立的新闻媒体所造成的侵权只能作为一般侵权行为。
2、新闻侵权的内容。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或从事新闻工作的个人、组织在进行新闻活动的过程当中实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新闻侵权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工具实施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新闻以对他人的人格权实施侵害,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对损害的行为。
1、存在新闻违法行为。存在新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这是认定新闻侵权的必要因素。法律上来说,新闻作品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已经刊播,是认定新闻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要求。
2、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性的后果。新闻侵权中的作品必须已经公开发表并且发表的内容对他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这是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的基础,这种损害一般指财产损失、人身及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新闻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地说就是指新闻作品公开发表导致了受害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减损。本文认为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应当强调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问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将无法确定新闻侵权的后果导致过分夸大的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