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贷款(Foreign Trade Loan)
目录 |
外贸贷款是指银行为支持外贸企业完成进出口贸易任务,解决其在组织商品流转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一)外贸企业经营的资金来源,除了由国家拨入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以外,大部分由国家银行发放贷款。
(二)外贸企业的非商品资金,原则上由自有资金解决。但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包装物料所需资金,银行可以给予贷款。这是因为出口商品包装要求的比较严格,包装费用占出口商品价格比重很大,外贸在完成出口任务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包装物料。因此,外贸企业的包装物料又具备了商品的性质。所以,银行对包装物料,在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未拨足以前,可以给予贷款。
(三)外贸部门的包装公司,为外贸各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而储备的包装用品,是属于商品性质的,银行要按照批准的贷款计划给予贷款。
(四)对外贸易信托公司、仓储企业银行不贷款。这是因为信托公司是代理信托业务为别人经销商品和物资的,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拨足,银行不给予贷款。仓储公司是为各进出口公司储备物资的,本身不经营出口业务,因此银行刁;能给予贷款。
对于外运公司由于集中购进零、备件形成的超定额资金需要,银行按计划逐笔核实贷放。
(五)外贸加工厂、修理厂、饲养场以及为外贸业务服务的有关独立的核算单位,其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加工厂和修理厂按人民银行工业贷款办法办理。饲养场,按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用外贸贷款指标。
(六)根据外贸部门经营出口商品的特点,对外贸企业加收利息的规定也和内贸不同。外贸贷款加收利息的范围:
1.外贸企业商品流转超定额贷款,到期或展期后不能按期归还的部分;
2.属于地方安排经营的收购出口业务,收汇归地方所有,其收购资金所需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部分;
3.库存中残损变质以及不符合出口规格的商品所占有的贷款;
4.库存商品中工业品超过一年销售量部分,农、土畜产品超过一年半销量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5.库存原材料中超过一年使用量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6.扶持生产物资中超过一年使用量部分,或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加收利息:
1.在全国或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由外贸统一经营的农、土、畜产品;
2.经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的某些特殊商品及少数贵重的工艺品,如古玩、字画、旧瓷、象牙雕刻等;
3.外贸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必须于亏损次月底前拨齐。到期未拨齐的,银行要积极督促。但是,由于外贸部门亏损的原因较复杂,因此,暂时不加收利息。
外贸贷款的对象是: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进出口业务为主,或者以进出口业务服务为主以及为华侨外商提供商品的,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用于商品流转合理的资金需要,都可以向当地中国银行申请外贸贷款。没有中国银行的地方,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代办。
外贸企业主要以经营进出口业务为主,在组织进出口商品的进、销、存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在白有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银行给予外贸贷款。其具体范围:
(一)外贸出口公司收购出口商品所形成的库存商品的资金需要。
(二)收购已经付过款的出口商品,在未运到或已运到,待点验的在途出口商品所需要的资金。
(三)收购的出口商品,需要经过加工、整理、打包,如白瓜子需要挑选,亚麻需要打包,蜂蜜需要加工等,这些加工中的出口商品所占用的资金。
(四)由于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和内销、调拨商品,以及从仓库发出的未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未开单结算的待运和发出商品所占用的资金。
(五)饲养场为生产出口商品而饲养的动物,如养貂、养鹿、养貉、养兔所需要的资金,以及为饲养这些动物所储备的饲料支付的生产费用所占用的资金。
(六)进口公司的进口物资,对国外已经付款,但货物尚未到达中国口岸的在途进口商品所占用的资金。
(七)已承付货款并支付了关税、工商税,运费、手续费等的进口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存放在库的部分商品所占用的资金。
(八)为国外代销的商品以及样品、展品所占用的资金。
(九)为生产出口商品所购进的国产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所占用的资金,
(十)经过外贸部或总公司批准,为组织和发展出口货源及包装材料,必须由外贸部门向供货部门提供的扶持生产物资(设备除外)所占用的资金。
(十一)对收购大型机器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按合同规定向生产单位预付款项和按合同规定预付国外的货款所占用的资金。
(十二)发往国内和国外的商品,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所形成的委托国内收款及应收国外帐款所占用的资金。
外贸贷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放外贸贷款,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商品收购,增加出口货源,为国家多创外汇,支持外贸企业积极慎重地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支持外贸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对外贸易多快好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