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交单结汇是指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后交单期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单据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内办理出口结汇,并按当日外汇买入价购入,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商。
为了提高单证质量,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我国银贸双方本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采用在运输单据签发之前先将其他已备齐的单据送交银行预审和在全部单据备齐后向银行交单。两种不同方式,视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地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后,该行在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主动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账户或交付给受益人。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议付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