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贷款(Syndicated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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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贷款是由两家或数家银行一起对某一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联合贷款的金额一般小于银团贷款,组织形式比银团贷款简单,没有主牵头行和牵头行之分。一般只有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负责同其他银行的联系,并对贷款进行管理。联合贷款也不采用公开发函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而只是几家银行事先经过商讨,分别承担贷款金额,即能组成联合贷款。由于参加的银行少,联合贷款的管理费等费用小于银团贷款,使借款人减少了借款成本。
联合贷款适用对象为商业银行
联合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联合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等由合作行承担。
联合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与承办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宽限期,可有短期、可有长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与承办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期限。
联合贷款的起源可溯自1960年代,当时由于欧洲美元(Eurodollar)的诞生,以及国际银行间市场开始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开始有机会在共同的条款及利率基础下,参与联合贷款。最被普遍采用的利率基础便是LIBOR(伦敦银行间拆款利率),在这个基础下,对信用品质不同的借款人,共同建立起一套市场游戏规则,也就是藉由加码来反映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可在市场上以LIBOR拆入资金,参与联合贷款,赚取其中的差价。
7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对借贷资金的需求猛增,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远远满足不了它们的需要。当时虽然商业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有所增加,但还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③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可能直接进入国际货币市场借取商业贷款。联合贷款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矛盾。
联合贷款自70年代初出现以来,发展很快。80年代初的国际债务危机之后,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为了缓和债务危机,鼓励商业银行向发展中国家贷款,世界银行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参加联合贷款,并且开始实行更加有利于商业银行的新的联合贷款方法。新的《联合贷款试验方案》于1983年1月由世界银行执行理事会通过,并于1984年开始实行。其主要特点是:世界银行在联合贷款中,除提供自己部分的贷款外,还参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新的联合贷款方法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又可延长商业贷款的期限,对商业银行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利。但这种联合贷款方法使联合贷款技术和程序变得更加复杂,世界银行与商业银行以及它们与借款者之间很难达成协议。
贷款方各与借款方签订独立贷款协议的联合贷款和所有贷款方共同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协议的联合贷款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贷款方各与借款方签定独立贷款协议中,各贷款方之间的关系,一般由有关协调联合贷款方行动及管理贷款使用的管理协议来调整。这种协议大都在各独立贷款协议达成之前签订。管理协议的基本内容有:项目评估,贷款协议的效力及执行‘贷款条件、各贷款的利率、偿还期限的协调统一:情报资料交流及通知;贷款使用的管理。贷款方共同与借款方签订协议的联合贷款属国际银团贷款的一种形式,最典型的是世界银行在1983年决定提供的B类贷款,即世界银行和国际民间银行联合提供的贷款。B类贷款有三种方式,其中两种是提供贷款,一种是提供保证。
①直接参与,指世界银行直接参加商业银行的贷款。世界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一般占商业贷款总额的10—25%,贷款期限要比商业银行的长。
②应急参与,也称偶发贷款方式。世界银行不参加商业贷款,但在联合贷款协议中对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附有承诺条款。在这种联合贷款方式下,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是按照预期的市场利率来确定不同阶段的还本和付息水平,因此它是一种固定程序的浮动利率贷款。如果将来市场利率高于协议中规定的利率,按照承购条款的具体规定,世界银行要对商业银行的利差损失给予资金融通,或收购商业银行的债权。
③担保。世界银行不参加商业贷款,但对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即超过商业银行本身所能接受的贷款期限)。给予担保。商业银行支付的担保费,视其贷款期限和贷款数额而定。
联合贷款的形式多样,大致分为三类:
①平行贷款(parallelloans),指几个贷款来源向同一项目的不同部分或几个相关的项目提供各自独立的贷款。贷款的使用与项目的特定部分或特定项目相联系。各联合贷款方独立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协议。
②混合贷款(pintlores),指几个贷款来源同时向一个项目提供贷款。贷款的使用不与项目特定部分相联系,可以混用。各联合贷款方既可与借款方独立签订贷款协议,也可以一起与借款方签订一个贷款协议。
③参与(participations),指国际金融机构先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以转让的方式让其他贷款方参与。
联合贷款的各方面和借款者通过联合贷款得到的好处有:
①多双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和区域性开发银行)可以缓和其资金不足问题,加速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步伐,并有利于引导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②双边金融机构(包括政府援助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参加联合放款,可解决其本身无力单独承担对发展中国家大型开发项目援助和贷款的矛盾,并可以从世界银行等多边机构获得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情报。此外,还有利于促进其本国资本货物和劳务的出口。
③商业银行由于有世界银行承担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监督管理,可以减少贷款成本,并能从世界银行等多边机构学到项目贷款的丰富经验,贷款风险也比它们独立开发项目贷款的风险小。
④发展中国家大型开发项目可将联合贷款作为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
项目 | 银团贷款 | 联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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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关系 | 结成统一体,通过牵头行和代理行与借款人联系 | 各行相互独立,分别与借款人联系 |
贷款评审 | 各银行以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为依据进行贷款决策 | 各行分别收集资料,多次评审 |
贷款合同 | 统一合同 | 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
贷款条件(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 | 统一的条件 | 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分别谈判,贷款条件可能不同 |
贷款发放 | 通过代理行、按照约定的比例统一划款 | 分别放款,派生存款分别留在各行 |
贷款管理 | 由代理行负责 | 各行分别管理自己的贷款部份 |
贷款本息回收 | 代理行负责按合同收本收息,并按放款比例划到各行指定账户 | 各行按照自己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分别收本收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