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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商事活动的附属实体。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具体办理程序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提交文件
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还包括该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计划书、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主管机关应当在的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要依法审查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
4、领取营业执照
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应当持有关证件到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二、其他涉及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属于金融业、保险业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的,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属于航空运输业的,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1)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律、法规设立;
(4)在中国境内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
(5)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6)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