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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贷协议是指确定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这种契约是借贷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信贷的顺利进行,相互作出的约定和保证。它的制订一般是由借贷双方经过谈判,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的法规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惯例进行的。
(一)贷款的提取
国际信贷协议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期限,有的契约还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以便贷款人做好资金的调度和安排。提取的期限一旦规定,借款人就必须按时提取,否则的话,借款人必须支付承担费,以补偿贷款人按时调拨和安排资金的损失。如果信贷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时间,借款人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履行在一定时间内提取款项的义务。关于提取贷款的地点,通常是贷款人的义务履行地,或者在贷款使用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提取,这对于借款人是比较方便的,但对于贷款人则可能是不利的,如果该货币发行国实施外汇管制,则贷款的提取汇出则可能受阻。在此情况下,贷款人就不能以该国政府实施外汇管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
(二)贷款的用途
在国际信贷中,很多信贷都与特定的项目相联系。如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大部分银团贷款的用途都是以特定项目为基础的。不掌握用途的国际信贷逐渐减少,这种国际信贷主要是国际银行贷款。
(三)贷款的偿还
对于贷款的偿还,国际信贷协议中大都有明确规定。—般都是采取在一定的宽限期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
(四)信贷协议中权利的转让信贷协议中权利的转让是指贷款人贷款权利和借款人提取贷款的权利转让。关于借款人提取贷款的权利,在借贷协议中,一般都明文禁止。至于贷款人贷款的权利转让,比较复杂,因为,在英美法系中,除信贷协议另有规定外,贷款人可以将此权利转让他人(除非这种转让会给借款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权利的转让,可能给借款人带来不便和增加负担,因此,借款人往往是不情愿的,但又由于对资金的需求,又必须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往往在信贷协议中要求订有如下规定,
(1)非经事先取得借款人的同意,贷款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2)此种权利的转让.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
(3)只能在贷款银行财团内部转让。
国际信贷因其跨国性及金额较大、还款期限长而情况复杂,为避免责任不清、纠纷难解,国际信贷协议一般都订有非常繁复、细密的条款。其结构大致有5部分:
①标题。一般标有《XXXX贷款协议》字样。
②前言。列明签字时间、借款人、贷款人、代理行、担保人、安排行及顾问等当事人的全称。
③目录。
④协议本文。一般按章论述,将双方约定事项、主要条款分类排列。以银团贷款协议为例,结构大致为第l章:定义,第2章:声明,A.借款人的声明、B.担保人和合资者的声明,第3章:承诺,第4章:条件,第5章:提款方式,第6章:贷款,第7章:费用,第8章:保证,第9章:借款人的抵押,第10章:担保,第11章:合资方的完工担保,第12章:从属条款,第13章:违约事件,第14章:对代理行的规定,第15章:其他。
⑤附件:列示对协议起保证作用的各类法律、技术文件,附列致保险人的通知和保险人的确认函格式、致承包人的通知和承包人的确认函格式等。
(1)是国际信贷关系确立的标志。国际信贷协议签字以前,借贷双方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或谈判后达成的意向协议都不是双方国际信贷关系的正式确立,而只是反映双方的意向。信贷协议一旦签订并满足一定条件,就在法律上确定双方的信贷关系,双方都要受其约束,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是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信贷协议的大部分文字是对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严密规定,是对借贷双方执行协议、实现协议规定目标的行为规范。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履约或废除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
(3)是处理借贷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国际信贷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借贷双方难免发生纠纷。在发生纠纷情况下,借贷双方无论自行协商、请求仲裁或诉诸法律,都必须以信贷协议为处理依据,因为按国际惯例,协议就是双方认可的法律原则。
(1)定义条款。由于各国的银行对某些专业术语难免理解不一,为了减少分歧,在国际信贷协议中首先要对协议所用专业术语加以明确定义。
①单一货币。即只确定以一种货币贷款。以贷款国本币(国际硬通货)为多,也有使用最易为借贷双方所接受的国际硬通货的,如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等。
②选择货币。即借款方在提款时可以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再选择另一种货币。这一方式对借款人较为有利,可减少其汇率风险。例如我国对日借款一般借到的是日元,而外汇收入大多是美元,在日元不断升值情况下,我国偿还日元外债的负担无形中加重。如果利用选择货币方式,借美元还美元,尤其是在美元疲软状况下,不仅较少汇率风险,而且可以减轻外债负担。
③综合货币单位。即不是把某国的法币作为贷款货币,而是将欧洲货币单位(ECU)、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贷款币种。此类货币单位是一揽子国际货币的综合体,汇率风险因而消化,对借、贷双方都较为有利。但此类币种贷款一般只是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采用,两国之间的双边贷款使用较少。
④多种货币。即贷款币种不局限于一种,而使用多种货币,这对借方也较为有利。
总之,借贷双方都希望选择的贷款币种对自己较为有利,而最终落实到贷款协议中的是哪一类条款,取决于协议谈判时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借贷双方的主观努力。不过,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即使贷款协议确定对自己不够有利的币种条款,或协议执行中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于自己不利的变化,还是可以采取远期外汇保值措施避免汇率风险。
(3)贷款期限条款。贷款期限指贷款合同生效日至合同规定的全部本息还清日的整个期间。贷款合同最基本条款之一。一般来说,贷款期限大致可分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3个阶段。提款期一般2—4年,在此期间全部贷款必须提完,逾期未提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不得提取;宽限期从提款期结束开始,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也有长达十几年的,在此期间借款人只在付款日偿付利息而不还本金,用意是给借款人以便利,使之能收回投资、筹措资金偿还贷款;还款期视贷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而定,一般为5—7年,可规定若干个付款日,本息分次偿还。从第一个提款日起即建立起6个月的利息期,每隔6个月的相应日期即为付款日,该日如为非银行营业日可顺延至下一营业日;该日如跨月属下个日历月,则付款日应为上一个银行营业日,即要提前一天。一个利息期的届满日日历月如无相应日期,如应为某月的31日而届满时该月只有30日,则付款日应为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
(4)贷款利率条款。国际贷款利率一般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固定利率指借贷双方签约时确定的一个固定不变的适用于整个贷款期的利率,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采用较多,对贷款人风险较大。浮动利率随着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对借贷双方都较公平,因而为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贷款所采用。国际上浮动利率一般以一个参照利率加上一定的附加利率确定。利率参照系主要是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亚太地区则多以香港或新加坡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SIBOR)为基准。一般以6个月的浮动利率为基础利率。基础利率之上的利差的确定是关键而复杂的。筹资成本高低往往取决于利差的高低,利差因而成为贷款谈判中借贷双方争论的焦点。
确定利差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贷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以及担保人的资信、贷款风险因素等等。国际惯例是,利差可以固定为一个数如0.375%、0.5%、1%等,也可以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分段确定。贷款利息=贷款利率X实际用款天数X贷款本金÷约定年日数。约定年日数指约定用以计算利息的一年历日数。通常有3种利息计算方法:
①365/365法,每年以365天计,算出日利率,即利率除以365,再据此算出一定期限一定贷款额的利息总数;
②360/360法,每年以360天计,每个月为30天,各月利息相同,年利率除以12得出月利率,再除以30得出日利率;
③365/360法,年利率除以360天得出日利率,但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采用哪一种方法计算利息,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国际贷款协议还须规定逾期利息,即借款人因到期没有归还贷款而支付的贷款到期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这是一种惩罚性的收息,因而其利率比正常利率高。一般有两种方式:
①适用年利率,加约定比率,通常是1%;
②以国际金融市场一定期间的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数,加上一定的百分比。
(5)贷款用途条款。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及时偿还,减少风险,贷款人常对贷款的用途加以严格的限定,即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贷款指定项目以外的任何开支。为了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贷款人往往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
(6)费用条款。国际贷款中,借款人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承担一定费用。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承诺费。即借款人对未按规定及时支用的款项应承担的费用,一般按一定期限内应使用信用限额中的未用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通常为年利率的0.125%-0.25%。借款人在某一期限内的用款超过限额,也要支付同样利率的额外费用。
②管理费。相当于手续费,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率一般在0.25%-0.59%之间。
③代理费。借款人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作为对代理行工作的补偿。只适用于银团贷款。金额一般视代理工作量大小而定,费率在0.25%-0.5%之间。
④其他费用。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用于组织贷款方面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谈判费、签字费等等,只适用于银团贷款。一种办法是定一个费率,通常按0.0625%计付;一种是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逐笔支付,并递交报销单据。
(7)提前偿还条款。为保护借款人利益而设立,包括提前偿还权的设立和限制两个部分,规定一定条件下借款人在贷款期满之前可以归还贷款。
(8)违约条款。为约束借款人、保护贷款人利益,协议均设专章或专款,对违约的各种情况以及补救措施加以明确规定。国际信贷业务中大致有两种违约可能,一种是违约事实,如到期不支付本息、不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到期不提款、违反在协议中的保证、无力清偿、清理、解散等;另一种是违约预期,即违约行为虽然尚未发生,但已出现违约的先兆,借款人财务恶化可能影响还本付息等。在上述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保护自己利益的措施,例如一方面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另一方面将借款人在本行的存款与借款人所借到期未偿贷款相互抵消。
(9)法律适用条款。一般包括3个内容:
①确定准据法。为防止出现纠纷后无法可依、相互扯皮,国际信贷协议要明确规定以哪国法律作为该贷款协议的必遵法律。为避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对一方当事人的偏向,一般选择国际惯用的法律体系,如国际银团贷款常用的法律为“英国法”、“美国纽约州法”、“香港法”(与英国法相似)。但双边贷款中也有以贷款人所在国法律为准据法的。例如中国银行1984年8月29日与瑞士银团的贷款协议中规定:“本银行协议应受瑞士法律管制,对于本法律选择条款之效力所作的任何决定,也应受瑞士法律管辖”。
②规定审判地点。一般以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审判地点就在哪国,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审判地点的反对权和改变审判地点的要求权。
③指定诉讼代理。指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审判地点的诉讼代理,以便发生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起诉时有真实和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应诉。
(10)争端解决条款。解决争端的方法通常有3种:
①协商;
②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端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裁决;
③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一般来说,国际信贷业务中的争端双方都希望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才会进一步采取行动,或是要求仲裁,或是诉诸法律。根据国际法律实践的惯例,仲裁是终局性裁决;除非其本身有错误,法律不干预仲裁。这样,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在仲裁与法律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争端,因为其比法律灵活、简便,既易于解决纠纷又不易伤害双方感情。因此国际信贷合同往往对仲裁加以详细规定,把友好协商与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
(11)税收条款。国际贷款合同一般规定,所有因贷款而课征的税收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