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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等,是指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物色的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与其他银行有广泛联系的、与借款人自身关系密切的大银行或大银行的分支机构。
例如,根据国际银行学《欧洲货币》杂志的年度调查,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充当牵头行的主要是国际知名大银行,如大通曼哈顿银行1998年全球范围内的银团贷款中占有大约25%的市场份额,其他的如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林公司等都是国际银团贷款中主要牵头银行。
在银团贷款的组织阶段,牵头行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由此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银团未组成之前,牵头行首先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诺书的形式承诺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基本条件,准备资料备忘录;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向潜在的贷款人发送资料备忘录和邀请函,应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介绍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并及时将各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转达借款人。
牵头行对银团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借款人的义务。根据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牵头行的承诺书的规定,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
第二,对贷款人的义务。主要是向贷款人如实披露借款人的全部事实真相。
国际银团贷款根据贷款金额的大小和组织银团的需要,可以有一个牵头银行,也可以有多个牵头银行。但是,不管一个还是多个牵头行,如果不兼任代理行,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就成为普通的贷款银行,和其他贷款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与借款人也仅仅是普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贷款的管理工作由代理行负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