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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产

  	      	      	    	    	      	    

目录

什么是国有房产[1]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国有房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2]

  我国社会主义国有房产是全民所有制的房产,是房产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的高级形式。

  我国国有房产在房产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同时又是不断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的源泉。依靠国有房产经济的作用,国家就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房产经济的职能,把房产经济纳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使房产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在不断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生活的需要

国有房产的特征[2]

  1.主体的惟一性和统一性

  主体的惟一性和统一性是国有房产特征的基础。主体的惟一性即国有房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除国家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国有房产的所有人,或分享国有房产的所有权。统一性,是指国有房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非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国有房产所有权。国家对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以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即国家授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管理,以实现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的目的。

  2.神圣不可侵犯性

  房产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房产是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国有房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房屋所有权;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权力大小,不论采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擅自占有,使用或处分国有房产的,都属于侵犯国家房产所有权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当国有房产被非法侵占时,国家具有无限追诉权和无证明义务。无限追诉权,即不论这种侵占的时间长短、数量多少或几经转手,现占用人是否知情,是否有过错,行使国有房产所有权的单位都有从现占用人手中追诉收回的权利。无证明义务,即当房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国家无需证明,而集体组织和个人则需要负有提供证明的义务。如集体组织和个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明,则推断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3.社会性

  国有房产是全民所有制的房产,由其性质决定,必须用于社会生产和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需要。这一特点与集体或私有房产的区别在于,后者主要是用于满足自身的需要。

  4.客体具有广泛性即国有房产的使用范围没有限制,任何用房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属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房产,则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作为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铁路、航运、电台和军事设施等用房,只能由国家拥有所有权,严格控制使用,才能发挥这类专业房屋的特殊职能作用。

国有房产的来源[3]

  国有房产的来源有三种。

  1)国有化

  国有化就是将他人房屋,通过接管、征收、没收等强制手段收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全国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没收了官僚资本家、战犯和敌伪人员的房产,征收了部分其他房产。这是解放初期房屋国有化的情况,是我国国家房屋所有权来源的重要途径。

  2)对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

  私房改造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第一种为公私合营。包括对私营房产公私合营,使其房产转归国有,还包括对一些大房产主的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二种为国家经租。私房改造绝大多数实行国家经租,其办法是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的20%—40%的定息。将房屋所有权逐步转归国家所有。

  3)建造

  新建房屋是国家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基本形式,包括国营企业建房,国家党政机关建房,文教单位建房,以及为解决住宅而盖建的公产房。

  此外,国家受赠、无主房产依法收归国有,也是国有房产来源的形式。

国有房产分类[4]

  (1)直管产:政府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主要为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这类房屋基本上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少部分免租拨用给单位。

  (2)自管产:也称单位自管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也有一部分是通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变为国有的房产。

  (3)军产:军产也是国有房屋的一部分。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国有房产管理[5]

国有房产管理的内容

  国有房产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房产产权界定、投资、建造、分配使用、合理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与约东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进行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维护国家权益,制止和打击一切侵蚀国有房产权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建造购置,以及用各种国有资产折价互换或参股取得的房产均属国有房产。此外,包括其他各种用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房产。为切实落实产权归属,在取得或变更产权时,应按一定程序到有关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科学编制房产开发计划,搞好国有房产管理的宏观调控。包括投资建造或购置计划,旧房改建、扩建计划,房产综合利用计划,房产经营计划等。总的要求是:投资方案应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投资规模应与财力相适应,分配使用应贯彻公平、节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原则,开发经营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重目标。

  (3)完善规章制度,搞好国有房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凡是占有国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国有房产的有关文件计划、图纸资料等,及时、完整地建档保管;有关数据、资料应及时准确地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上登记,并建立系统配套的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国有房产的调出、调进或报损、转让,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通过规定的会计科目反映。

国有房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房产所有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之一。在管理国有房产方面,其基本职责有下列4项:

  (1)负责国有房产的调查、清查、确认产权归属,建立完整系统的国有房产档案。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国民经济计划,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房产开发方案。

  (3)指导单位或个人合理使用与经营国有房产,并监督其活动遵纪守法。

  (4)配合司法部门处理国有房产纠纷,打击侵蚀国有房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邓扬威编著.房地产全程营销宝典.广东旅游出版社,2006.1.
  2. 2.0 2.1 王庚绪主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执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8.
  3. 周云编著.怎样取得房地产权证.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
  4.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金绍达主编.房地产权属登记之二.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5. 林永经,邱元拔.国有资产管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