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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房产是指没有所有人的房产。
确认无主房产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过审查,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判决宣告该房产为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房产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主财产,才能按无主房产处理,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确认。
无主房产不同于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产,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产不能按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处理,而应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程序处理。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申请人不能证实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视为无主房产,实行代管。代管期满仍无人主张所有权的,代管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房产为无主房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认定房产无主,由发现无王房产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认定房产无王的申请后,首先要审查该房产是否确实无主;若无法查清,应发公告.公告期为1年;期满无人认识的,即判决认定该房产无主。
无主房产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主财产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收归公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房屋所有人重新出现,主张产权的,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归其所有,当时因特别原因没有见到或无法见到产权认领公告的,房产管理机关应发还其产权。如果房产管理机关拒绝发还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还房屋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超过20年的,无论何种原因,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问题2:怎样申请对长期代管的无主房产收归公有[3]
封建强囚犯罪长期潜逃,遗留3间房屋长期由房管部门代管,请问:怎样申请长期代管的无主房产收归公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清后,经小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入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对长期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无宅财产:,申请收归公有的具体程序是:
1.由房管机关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74条规定提出申请。
2.申请确定无主房产收归国有,应当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无主房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和制作判决。确认无主房产收归国有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