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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选择就业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也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就业方式。这是顺应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所进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
(1)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积极性,真做到优生优派,择优选人。
(2)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形成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的良好风气。
(3)推动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促使学校的教育培养与社会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最终让学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
(1)效益性原则。双方的选择都要以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和有利于满足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为根本目的。
(2)竞争性原则。毕业生在选择单位时要公开、平等地竞争,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要择优录用。
(3)主体性原则。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始终是双选的主体。必须充分尊重两个主体的意愿。各级主管部门只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指导、服务、检查、监督职能。
(4)真实性原则。双方必须持以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介绍情况、提供材料说明必须真实有效,实事求是才能相互信任。
(5)协议性原则。双选意向一致,必须签订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毕业生主管部门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