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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理性是指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内在机制的建立,保证制度的连续和稳定。即通过制度安排,使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理性空间和理性色彩,既能够使制度与日俱进得到修正,也防止制度缺乏连续性。
制度理性是在集体理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早涉及制度理性的是莫里斯·古德里叶,是他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中的理性与非理性》一书中提出来的。张宇燕(1991)将制度理性又称之为适宜制度,指的是一种制度的均衡状态。寻求制度理性,十分类似于一个多种约束条件下的“极值”求解问题。张宇在研究人类理性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时也谈到:“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制度理性是一种社会理性,它是指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一种制度选择。制度理性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来加以概括,即人类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通过集体努力来选择一个符合社会利益的良好制度。”为此,制度理性可理解为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及调整,通过“纠偏”机制的作用,尽可能使得经济主体之间取得“共识”,逐渐“走向合理性”的过程。与此相反,“制度悖论”(或“制度非理性”)可能是当事者的最优行为,引致的却是最终于己不利的糟糕后果(张宇燕,1989)。“制度悖论”可具体地表现为:第一,在既定制度下可能一方面存在着许多增进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却又难以使之成为现实;第二,制度一方面达到了均衡,但另一方面其后果有可能是恶性的或称之为“低水平制度陷阱”(例如俄罗斯转型初期的状况)。由此说明,理性的技术性偏离了理性的价值,与经济秩序的要求格格不人,对于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来说是一场灾难。朗格(1997)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总是假定行为选择背景上的一致性(context representation),这使行为理性的出现有了可批判的“靶子”。人们在追求理性价值的过程中,总会面临着“软理性”(soft rationality constraint)约束,在行为选择上表现为要遵从规则,这就使得一系列的行为规则被不断地演化出来,上升到国家层面,转化为制度规则。这一过程是“软理性”转化为“制度理性”的循环往复的过程,表现为从“行动秩序”中生成、“沉淀”、“硬化”出“规则系统”,而“规则系统”又反过来维系和支撑着“行动秩序”。
制度理性具有扎实的实践理性与纯粹理性根据。
人类集体行为普遍体现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的辩证逻辑。人类为了认识客观世界与人类自身,需要强大的工具理性并且不断丰富发展了它,同时在价值理性的指导下在制度化的结构中不断地推进这种实践活动。在人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的理性实践莫不如此。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和谐发挥功能,无不是在制度理性的中介下实现的。
人类自文明伊始就开始了对制度的探索。新制度主义的制度作用观、制度变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意识形态理论等,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制度的理解,也使得制度设计在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意义上更加完善。制度的基本标准要素和制度设计的标准要素包涵了价值理性。它要求构建一组价值前提,以引导制度及其角色占有者。"因而,现代制度主义思想构成制度理性坚实的知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