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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类账户

  	      	      	    	    	      	    

目录

什么是利润类账户[1]

  利润类账户是指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的账户。主要包括投资收益账户、利得(营业外收入)账户、损失(营业外支出)账户等。

利润类账户的内容[2]

  利润类账户就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的账户。利润类账户可分为以下两类:

  (1)反映利润实际情况的账户,比如“本年利润”账户。

  (2)反映利润分配情况的账户,比如“利润分配”账户。

利润类账户的错弊形式[3]

  一、产品销售成本账户的错弊形式

  (1)企业对已销产品不作成本结转即只记收入不计成本,或者相反,对未销产品视为销售,多转成本。前者的常用做法是当产品已销售后,会计部门对其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数量不作记录,这种情况多见于月末集中结转成本的场合,到下期作产成品的盘亏处理。后者的一般做法是多记产成品明细账的出库量,到下期作产成品盘盈处理。

  (2)非销售发出产成品的成本计入了产品销售成本。企业的产成品发出数中,有一些是与销售业务无关的,如退回生产部门返修的产品等。这些产成品发出业务必须当即冲减库存产成品明细账,否则会虚增库存产成品成本,隐瞒已销产成品成本。

  (3)误列产品销售成本。企业将其他销售成本误列为产品销售成本,或将产品销售成本误列为其他成本

  (4)违反成本结转一致性的原则。即随意改变成本结转方法,以调节当期成本的高低。

  (5)成本计算不真实、不正确0即使产品销售成本结转方法前后一致,企业也可能通过成本计算来调节当期成本,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失真的形式各异:

  ①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结转已销售产品成本的企业,往往用这些方法计算确定的单位成本与实际应结转的单位成本相差甚远:

  ②采用计划成本计算销售成本的企业,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不在已销售产品与结存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或者以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全部或大部分由销售产品负担,或者全部或大部分由结存产成品负担:

  ③采用按定额成本计算销售成本的企业,对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不进行合理分配,或者以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其差额全部或大部分由销售产成品或结存产成品负担;

  ④采用售价定额核算的企业附属门市部等,常常故意少算或多算零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或者故意抬高和降低差价分摊率以调整当期销售成本。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的错弊形式

  (1)将应计入销售额的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

  (2)利用混合销售行为作弊。

  (3)自产自用的产品不按规定计税。

  (4)高税率按低税率计算。

  (5)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和销售量

  (6)小规模企业将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不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直接冲减应缴税金。

  (7)不及时足额缴税及有关财务处理错误等。

  三、其他业务收支账户的错弊形式

  (1)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划分不清,甚至人为地混淆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不如实入账,漏计、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计、虚计其他业务支出。

  (3)入账不及时,拖延或税前入账。

  (4)其他业务支出与主管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甚至人为地混淆各类成本和费用。

  (5)其他业务收支不配比,不及时进行财务处理等。

  四、营业外收支账户的错弊形式

  (1)将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2)将固定资产盘盈直接列入资产增加而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3)将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予处理。

  (4)固定资产处理费用中混入应由产品成本、固定资产承担的费用

  (5)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中列入应由产品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成本负担的费用。

  (6)将属于制造费用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混入营业外支出。

  (7)在非常损失中列入因自然灾害而停产一个月以上的未使用机器设备计提折旧费用和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8)在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中混有扩建校舍、购置固定资产及学生自理费用,虚列教职工人数及学生班级和人数。

  (9)将社会集资赞助、摊派性费用和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比例部分列入营业外支出。

  (10)将请客送礼、游览支出假拟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

  (11)被没收财产损失、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应由净利润负担的支出混同一般违反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等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投资收益账户的错弊形式

  (1)应收或已收的股利不计入投资收益,尤其是在“权益法”下的其他投资和股票投资,到年终不按规定进行调整,确认投资收益。

  (2)债券到期时,收回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投资收益”而作为他用。

  (3)出售股票债券,其售价与实际成本之差,未确认为投资收益。

  (4)长期债券投资,不按期及时确认投资收益,不按规定及时摊销债券溢价和折价等。

  六、所得税账户的错弊形式

  (1)不按照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纳税所得额。

  (2)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3)不及时将应缴纳的所得税缴纳入库。

  (4)对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没有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或者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将应递延计入以后各期的差异部分长期挂账

  (5)对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永久性差异,没有采用应付账款法进行处理。

  (6)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利润分配账户的错弊形式

  (1)不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顺序分配利润。

  (2)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未将利润弥补亏损,或者延续5年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用税前利润补亏。

  (3)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未扣除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或盈余公积占注册资金比例未达到50%而停止计提法定公积金

  (4)运用法定公积金补亏或派发股利后,其盈余公积占注册资金的比例达不到财务制度规定的25%的标准

  (5)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取法定公益金或将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以外的其他用途。

  (6)股份有限公司在计提法定公益金后先行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而未先付优先股股利

  (7)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而动用盈余公积派发股利的,没有按照制度规定首先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弥补亏损后按超过面值6%的比率分配股利

利润类账户的错弊查证方法[3]

  一、投资收益账户的错弊查证方法

  查证人员首先应通过审阅被查单位与接受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对正确的会计处理做到心中有数。

  (1)对于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用不正确的问题,查证人员可以通过审阅、核对、“长期投资”、“投资收益”账户下有关明细账与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内容,确定被查单位对某项投资的收入或损失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此基础上,核对查证被查单位有无按规定和要求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

  (2)对于投资企业未及时足额地登记“投资收益”的问题,查证人员首先了解被查单位某项投资所应收取收益的金额及其具体时间:然后,通过审阅“投资收益”及有关会计账户中的明细账记录内容,并将其与对应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确定该项投资所实际收取的收益金额及收取时间;在此基础上,通过核对和进一步调查分析来查证问题。

  (3)对于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益的处理不正确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审阅“投资收益”账户中有关明细账与相关会计凭证记录内容得到查证落实。

  (4)对于“投资收益”账户未按规定转账问题,查证人员可以通过查找“投资收益”账户各期末有无余额来发现线索,然后再调阅相关的会计凭证,进行账证、证证核对来查证问题。

  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错弊查证方法

  查证人员在审阅“营业外收入”有关明细账时,一般能查找出有关线索。

  (1)对于虚设营业外收入问题,查证人员在审查“营业外收入”明细账时,应注意有无摘要栏说明不清楚、金额异常等情况;发现线索或疑点后,再调阅相关会计凭证,进行账证、证证核对来查证问题。

  (2)对于将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内容转记入负债账户的问题,查证人员在审阅有关负债账户的明细账时,应注意检查其贷方记录内容有无属于营业外收入的业务,检查其借方记录内容的摘要栏说明是否明确、合理,发现疑点后,再调阅会计凭证,进一步查清问题。

  (3)对于错列营业外收入问题,查证人员在审阅“营业外收入”有关明细账时,应注意审查列入其中的内容有无属于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检查其摘要说明是否清楚、明确;若有线索,应调阅有关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从而查证落实。

  三、代购代销的错弊查证方法

  (1)对于漏交税金及附加问题,查证人员在了解被查单位存在代购代销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审阅其“代购代销收入”与“应交税金”有关明细账记录内容,检查其是否计提并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于代购代销业务中有关费用处理不正确问题,查证人员应审阅有关会计资料,特别是有关费用明细账,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证其对代购代销商品业务的有关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3)对于将应收取的手续费记入负债性质账户的问题,查证人员在了解被查单位存在代购代销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审阅有关负债账户的明细账,看其是否有摘要说明不清楚的情况,并查阅有关凭证,落实问题。

  四、所得税账户的错弊查证方法

  1.收入的审查

  收入的审查,主要是查证销售收入是否符合税法关于销售实现标准的规定: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隐匿、虚增收入的问题。

  2.支出项目(扣除项目)的审查

  支出的审查,主要是查证支出是否合理、合规。审查时,将有关明细账户发生额与税法有关规定核对,看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问题。

  3.不得扣除项目列支的审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项目不得扣除。在查证时应注意这些项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资本性支出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有无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否按规定记入“无形资产”账户,有无计入收益性支出账户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企业有无违反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扣除,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按规定均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企业有无违反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查明以上支出有无违反规定而予以扣除的。

  (6)企业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按规定应从保险公司或其他方面得到赔偿,对有赔偿的部分有无违反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有无违反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8)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有无违反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拖欠、截留税款的审查

  对于税款缴库的审查,首先,应查明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其次,应结合审阅“应交税金”账户的记录,并通过“应交税金”账户与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确定企业有无拖延、欠缴、截留税金的现象。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审查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以后年度由税前利润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审查时,应注意:

  (1)企业发生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主要审查年度亏损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和所属税务机关审核:未经核实的亏损额,不得弥补。

  (2)企业发生亏损年度的准确时间。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的弥补中未全部补足,则第6年不得再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发生亏损年度的;隹确时间的确定,对核实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至关重要。可复核各年度的“本年利润”账户,并调阅有关凭证进行核实。

  6.减免税的审查

  对企业减、免税的审查,应查阅减、免税的批准文件,注意其减、免税的范围是否属实,减、免税的期限是否超过文件的规定。必要时,可与当地税务机关直接取得联系,进行询问,以确认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利润分配账户的错弊查证方法

  对利润分配业务中存在的错弊,其查证方法分别是:

  (1)对于利润分配顺序不正确的查证,查证人员首先应审阅核对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根据本年转入的净利润额,按正确分配顺序逐项计算核对,发现问题再找有关人员核实,确定问题的实质。

  (2)对利润分配标准不正确的查证,查证人员应审查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账簿所反映的分配标准,并将其与有关规定进行核对。比如,审查“盈余公积”账户,了解是否提取了盈余公积金:如果未提取,应计算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已超过了资本额的50%:如果已提取,应按规定分配顺序和标准计算提取额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后即核实确证,并进行调整。

  (3)对亏损弥补不正确的查证,查证人员在审阅被查企业分配利润的有关资料时,若发现有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应通过追踪审阅、检查被查企业以前利润实现及分配的会计资料,了解其对亏损弥补期限及有关情况。

  (4)对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不正确的问题,首先根据当年实现的利润,判断应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同时审阅实收资本明细账,以查明外部投资的真实性,或调阅投资协议,核实投资协议的合理性、有效性,了解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然后,根据有关协议与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相核对,确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真实与否,发现问题后向企业有关部门及外部有关投资者查询、确证。

参考文献

  1. 许家林主编.会计学原理.科学出版社,2010.07.
  2. 苏伟伦主编.新会计操作入门.中国纺织出版社,2011.07.
  3. 3.0 3.1 钱春萍 郑见主编.查帐.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