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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项目投资是指对为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项目进行的投资。[1]
概括来讲,公益性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所形成的资产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的投资项目,例如国防、行政、司法部门,以及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保、广播电视等等各项事业以及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2]
与基础性投资项目相比,公益性项目投资有以下几点特征:
1.投资的政府主体性
公益性项目投资的结果,是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共产品,而且大部分是纯公共产品,这一点决定了在提供公益性项目方面市场是“失灵”的,政府应该“有所为”,承担投资责任。当然,也不排除个人或企业以捐赠等形式投资的可能性。
2.投资领域的非生产经营性
尽管基础性项目的投资范围很广,不过,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在生产经营领域,所形成的资产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则不同,形成的资产大部分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具有较强的非盈利性。
3.资金来源和使用的无偿性
公益性项目投资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财政资金,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同时,与资金来源的特征相对应,大部分公益性项目的使用也是无偿的,免费向全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4.投资循环的间接性
公益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用来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条件,或者其本身就是公共产品,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所以项目本身很难产生收入流量;不过,该类项目的意义正在于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硬件设施,降低企业和居民的交易成本,通过扩大税基而增加未来财政能力的。所以,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循环具有间接性的特征。
可分为两类:
(1)一类免费供社会公众消费,如公共道路、城市美化等。
(2)一类有偿供社会公众消费,如公立学校、文化设施等。
(一)公益性项目是政府应该首先保证的领域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的分析,公益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大部分属于纯公共品范畴。从公益性项目包括的广泛的内容看,国防和政权设施投资是维护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财产所有权等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政府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大都与人力资源开发和知识经济发展紧密相关,与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密切相连,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因这些领域的外部效应的存在、市场又不能提供最佳的资源配置,所以,公益性项目投资应当是政府投资首选并优先保证的领域。
(二)公益性项目投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相对困难
如前所述,成本效益分析法虽然是一种确定投资项目的较好方法,不过它要求对项目的成本和未来收益能够较为准确的预测;对公益性项目来讲,尽管其成本可以较为准确地预算,但是它们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社会效益为主,大部分项目的效益很难测算,所以,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是比较困难的。在投资决策时比较理想的是最低成本选择法。
(三)公益性项目投资在结构上往往是不均衡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政府对某一公益性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取决于其短缺所引起的政治压力的大小。
2.如果对政府行使权力约束不够,政府投资往往只顾投入而不重视投资效果;政府会在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上花费过多,同时往往对某些领域的投资重视不够。如传统的观点是把教育、卫生等投资作为政府的消费性支出,而不是作为人力资本开发性投资。在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硬约束和教育等发展目标与其他政府目标发生冲突时,教育等投资往往成为软目标。即使政府充分认识到了教育等投资的重要性,因政府失灵的存在,行动上也很可能被置于次要目标选择而不被重视。
3.公益性项目明显地受 “选举周期”的影响,在短期内支付投资成本并取得明显投资效果的项目往往备受青睐。因为政府官员的任期是有限的,而且为新一轮“上岗”而进行的竞争往往是很激烈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决策上的“短视”现象。就像萨缪尔森所总结的:当方案能增进眼前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时,则很容易被通过并很快被付诸实施;而长期投资如基础教育、水土保持、环保等,尽管人人都清楚其重要性,但也不会被“轻易地通过”,即使被迟迟地通过,实施中也不会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公益性项目投资的支出管理方面,应该根据财政体制关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在投资立项、筹资、实施建设和拨款等环节上明确各自的责任,以确保资金供应和有效使用。
(一)立项管理
在立项环节,应根据项目受益范围的大小、投资额大小以及项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等因素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立项。一般地说,中央政府的投资项目,包括中央政权机关和国防设施、省际间外部效应明显的项目,如环保、重点高等院校、重点科研院所等具有全局性意义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其余项目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和分职治事的原则,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立项决策。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通过中央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解决。
(二)预算管理
在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方面,与立项管理相对应,中央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安排,地方项目由地方预算安排,资金来源原则上由税收作为收入来源的无偿拨款解决。不过,对于文教科卫、体育广播等各项事业性建设项目的筹资问题,则不一定拘泥于财政资金,可以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特点,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资金的参与,可以采用公办、公私合资、甚至私人独资等多种有效的形式,例如民办教育、民办医院等。
对项目涉及的预算资金,要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增强资金使用上的预算约束。
(三)建设管理。
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工程采购的要求,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供应商,签订工程采购合同,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效果。
(四)资金管理
在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上,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集中到国库单一账号中去,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是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全过程的资金监控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同于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将资金按预算级次层层下拨的方式,而由各级国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的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解决了由于资金分配交叉造成难以整体控制的问题,可使财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克服财政资金被部门挤占和挪用的问题,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
(五)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尽管使用的主要是财政资金,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忽视风险问题,所以必须从制度上完善约束机制,增强投资主体的风险意识,严格投资决策责任制,才能真正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
1.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3.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