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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目录

什么是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指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主体标识代码制度,包括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为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主题标识代码,并以其为载体采集、查询、共享、比对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通知规定了2014年将完成的28项任务,包括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等。

  2014年,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下文简称《纲要》)已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意义

  1、这是一项旨在营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顶层设计”,有望形成一个覆盖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平台。这预示着中国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将实现统一共享,以加强政务诚信,力促社会诚信。

  2、实行“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意味着每位公民和每家机构,今后都将有自己的信用代码;包括财产在内有关信用的信息都将得到整合,某个人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住房的现象将很难“潜水”。

  3、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将是信用信息主体唯一的、不变的代码,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所依托的桥梁

  4、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可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阻止腐败分子利用假名、匿名账户隐瞒、转移腐败所得,增加腐败的成本风险,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也有人士担忧这些制度的建立并实施,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等。专家认为,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方案通过后,具体的操作还需进一步细化。

组织机构代码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作用[1]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不变性是实现对组织身份认定的重要保证

  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通用做法。它的实质是由质监部门代表国家对每一个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植入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作为单位的身份识别代号,不论该组织的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以及重组改制等如何变化,代码号保持不变。此外,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成为大势所趋。如果部门间信息口径不一、标准迥异、自我编码,必将加剧部门间信息的条块分割和壁垒重重,无法实现公共信息的大集中、大共享,阻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目标

  组织机构代码唯一不变的特性和严密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应用成果,完全能够满足和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实名制为基础赋予唯一不变的代码号,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实现国家、社会对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和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了解各类组织机构的沿革变化信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监督社会的基础和新手段,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取信的便捷渠道。国外的经验同样如此,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识别特征,满足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兼容性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具体体现

  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广泛的应用基础和发展成果,已为全国所有组织机构赋予了代码号,建成了覆盖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和其他机构的数据库,并实现了数据动态化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在银行、税务、海关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公安、法院统计住房公积金等近40个部门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现行的组织机构编码规则,为国际通用无含义码。它的最大优点是不因组织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经济行业、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而不适应,造成代码所表达的意思与组织的实际不符合的现象(有含义码的不足是当组织的信息发生改变时,代码反映出的信息与实际相违背)。组织机构代码是兼容和开放的,当需要表达特定含义时,只需在代码前或后加上相应的信息字段即可。例如,我国税务登记证号码,就是在该组织机构代码号前加上行政区划号码构成,既满足了对企业身份的认定,又体现了该企业所属的地域。各个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组织机构的代码号的前后任意加注信息。

  此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了信息公开,需求者可以十分方便地查询、核准、验证组织机构的有关信息,为社会管理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三、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竞争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社会诚信体系(包括司法诚信、政务诚信、商业诚信、企业诚信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国家在部署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明确要求使用代码号作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认定唯一依据,以此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信息的检索、查询、比对、核准服务。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制度,要求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记载,即需由各个部门在其职责内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权威的记录,形成以部门为单位的信用信息子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大集中和全方位记录同一主体的信用信息的目标。继而不断健全失信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监管水平,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各个部门在记录同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时,只有以其代码号作为唯一的标识,方能保证数据集中后的检索查询,以及被记录对象的确定性。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对于促进组织机构在守信方面的自律,实现社会的诚信及和谐,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