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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等的资金结算的行为。
如已与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客户,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客户不能直接连接国债簿记系统,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以在与银行完成代理回购或现券交易后,由于没有债券结算系统,可以通过向银行发送委托债券结算指令,由代理人帮助完成结算。同时,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交易不是十分活跃的话,也可以通过选择银行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节约连接国债系统等软硬件的成本投入。
对于客户来说,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
对银行来说,开展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可以通过对客户收取结算佣金和账户维持费而产生一笔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又为银行主动调整自身的投资组合结构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更重要的是,银行还可以借此吸引更多的客户尤其是有资金实力的大客户来银行开户。业内人士分析,这正是商业银行加速在债券市场掘金的真正动因。
自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以来,中央银行在不同市场发展阶段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法规规则,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积极实践,促进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1)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需要签定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在正式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之前,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指令的形式和代理费等,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算代理人或委托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双向选择,风险自担。
(2)债券结算代理人通过委托人的丙类账户进行操作: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涉及的市场成员包括甲类结算成员和丙类结算成员。甲类结算成员又称结算代理人,可开立两个账户:甲类自营户和丙类账户,甲类自营户是甲类结算成员办理自有的债券托管、债券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及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账户;丙类账户是甲类结算成员代理丙类结算成员办理债券托管、债券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及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账户。甲类结算成员对甲类账户和丙类账户都有操作和查询的权利,甲类结算成员通过使用丙类成员的IC卡实现对丙类成员账户的管理;丙类结算成员对丙类账户只能查询,不能操作。丙类成员不需要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联网,不用购买电脑、读卡器、IC卡等专门的设备,不需要参加债券托管结算业务培训班就可以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
(3)结算代理人为委托人办理开销户、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还本付息业务:一是开销户。丙类成员以委托的方式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开户和销户手续。在办理开销户手续时,丙类成员以委托的方式向债券结算代理人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代丙类结算成员办理开销户手续,中央结算公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书面通知债券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再通知丙类结算成员。二是债券交易结算业务。丙类结算成员中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而丙类结算成员中的金融机构法人可直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也可逐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三是还本付息业务。丙类账户持有人的债券本金兑付及利息支付由其代理人代为划付,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债券发行人拨付的兑付本金或支付利息款项后,将丙类账户持有人的本金或利息划往其代理人的资金账户,代理人收到款项后再划往其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4)委托人可通过转托管业务自由选择债券结算代理人:当丙类结算成员希望变换结算代理人时,可到原结算代理人处提出债券转托管申请,原结算代理人确认签章后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转托管指令,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收到确认后办理债券过户和账户注销手续,丙类成员另外再找一家结算代理人开立新的丙类账户办理债券结算业务,这种制度将竞争机制引人结算代理业务,促使各结算代理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业务分离和双重查询制度降低了结算代理人挪用委托人债券的风险:一是业务分离制度。结算代理人的自营业务人员与结算代理业务人员是分离的,即从事自营业务的人员不能同时从事代理业务,办理结算代理业务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保证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防止一个业务人员既能操作自营账户又能控制代理账户,以便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二是双重查询制度。委托人有两条途径查询自身账户情况: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内通过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直接查询自身账户的余额及交易发生额;委托结算代理人在营业时间内通过债券簿记系统查询自身账户的余额及账务情况。在债券发行分销期内,丙类成员先与承销人签定分销协议,确定分销价格和数量,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销人发送的分销过户指令办理分销过户手续,丙类成员可以通过其结算代理人从联网终端输出非交易过户单以了解债券分销情况,也可以打电话查询账户。双重查询制度形成了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运作的日常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结算代理人挪用委托人债券的行为。
(6)丙类成员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次性的账户开户费500元、结算过户服务费以及代理佣金。如果丙类成员交易的频率不高,交纳的结算过户服务费和代理费用也会较少。而乙类自营成员除开户费和结算过户服务费以外,每个月还需交纳1500元的账户维护费。因此,对于交易不频繁的丙类成员来说,开立丙类账户花费的业务成本是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