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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证券

  	      	      	    	    	      	    

目录

什么是受益证券

  受益证券是指证券信托投资公司为筹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受益人)发行的证券。它以记名或不记名方式发行。基金的收益为各种债券利息收入股票利息等,基金本金不得参与分配

受益证券的发行[1]

  发行许可

  在特定目的信托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质是信托受益凭证。根据信托法信托业法,将金融资产不动产资产信托信托机构属于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无需获得特别许可。但信托机构向社会公众发行受益证券,属于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发行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经主管机关许可。例如,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受托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在我国,受托人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需要经人民银行审批。

  受益证券类型

  以信托作为通道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化发起人将其资产信托给受托人,转换为受益权,其后受托人根据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将受益权加以分割,发行表彰受益权的受益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因此资产证券化直接体现为受益权的证券化,通过将受益权进行小额化、标准化的分割,促进受益权的转让,达到吸引资金的目的。对受益权的分割,可以是量的分割,也可以是质的分割。所谓量的分割,是指受益权的内容不变,按照比例将受益权分割为标准化的单位份额。至于质的分割,则是指将同一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受益权,分割为具有不同权利内容的受益权。通常的权利类型有:按受偿顺位分割为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权,按权利内容分割为本金受益权(本金持分)和收益受益权(收益持分),还可按不同的利率和期限进行分割,等等。每一类型的受益权又可按照量的分割方式进行细化。不同类型的受益权意味着不同的收益和风险,从而能够迎合各类不同投资者的偏好,使得受益证券更具吸引力。例如,根据日本《资产流动化法》第169条的规定,依受益权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权益型受益权和债券型受益权,其中取得债券型受益权的受益人只能按照特定目的信托合同的规定,就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的一定金额享有信托利益,而不能主张配发信托财产的本金。对于受益权的分割方式,应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和自由创新空间,不宜由法律强制限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法律要做的就是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交易的公平、裁判的公正。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即规定,受托人可以依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发行各种种类及期间之受益证券,但应当采取记名式。山在对受益权进行质的分割中,有一个特殊类型,即剩余受益权或残值受益权。剩余受益权属于劣后受益权,即在其他受益权获得清偿后,如有剩余,则归剩余受益人享有。按中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规定,残值受益权不表彰为受益证券。一般来讲,剩余受益权由证券化发起人持有。除剩余受益权外,其他受益权均可采取受益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受益证券应编号、载明相关事项及由受托人的代表人签名、盖章。现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纸质证券,而是由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对证券进行托管

  发行方式

  对于受益证券的发行,证券化发起人和受托人可以综合考虑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发行成本以及其他因素,选择采取公募(公开发行)或私募(定向发行)的方式。就公募而言,受托人依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向非特定人公开发行受益证券时,受托人应依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认购人提供招募说明书,并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备案生效。就私募而言,受托人向特定人定向发行受益证券时,受托人应依法向认购人提供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受益证券上以明显文字注明,以及在提供给认购人的相关书面文件中载明。这里的特定人一般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特定人如果出售所持有的受益证券,并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的,则应准用有关公募的规定。在我国,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此外,对于公开募集,为了保护缺乏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受益证券实行强制信用评级制度,即受益证券应当经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证券信用等级。而对于非公开募集的受益证券,则可由受托人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信用评级。受益证券发行后,由于属于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因此其转让、设质等事项,均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参考文献

  1. 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