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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报告是指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是保险公估机构“生产”的产品。
1.保险公估报告具有权威性
保险公估报告的权威性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理赔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由于保险公估具备的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使得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是保险双方理赔结案时的依据,是协调双方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重要结论。因此,保险公估报告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材料,除文字说明外,还需有关各方的佐证材料或附件,具有数据可靠、推理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
第二,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而不像一般性书面凭证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上单位公章。同时,正式公估报告的出具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盖章)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这些都保证了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和其他一般性书面文献所不具备的权威性。
2.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牵制力
虽然公估报告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解决保险双方争议或诉讼过程中具有权威性。但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公估报告的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报告的结果,可以另行请公估行进行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它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公估报告属于商业范畴,而司法公证则属于法律范畴。
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会因案件的类型不同而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保单号、索赔编号、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投保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免赔额等。
2.保险公估事项简介
包括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以及周围情况(可附上照片),事故原因及经过,施救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
3.事故查勘、检验过程陈述
事故查勘、检验过程陈述是保险公估的核心部分,其查勘和检验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估结论的准确性。事故查勘、检验过程包括本次公估活动中所依据的原则、定义,事故查勘、检验的步骤、方法、手段等。在该陈述中,应列明查勘、检验的手段和计算方法,表述损失情况时应尽可能采用照片和图示。同时对于损失情况的描述应尽可能采用规范措辞,包括对部件名称的统一和对损失程度用词的统一。一些重大案件可能暂时难以确定准确的损失金额,在初步公估报告中,公估师应当根据经验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供保险人作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依据。
4.分析说明
在查勘和检验之后,应依据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查勘、检验的结果对本次公估事件的责任归属以及责任大小进行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保险公估的关键部分,也是检验《保险公估报告》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公估人要在遵循保险活动原则,如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就保险公估事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本次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等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准确的说明。要求证据和损失理算及追偿两部分。
(1)保险责任的认定
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之后,公估师应依据保险条款进行保险责任认定,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准确认定是体现公估师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公估师在出具公估报告时,应当从技术的角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照保险合同条款,判定保险责任归属。同时,公估师对事故的原因和保险责任做出的判定要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
(2)损失理算和追偿
保险公估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对事故损失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详细理算,做到准确无误,无逻辑问题,并在公估报告中列明计算公式和金额。具体来讲,损失理算包括损失的核定、全损的确定,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以及实际价值、残值的确定;在财产保险的损失核定时,若有多处受损标的,应就各项标的逐一核定理算,分别计算公式及依据;若存在施救费用,则需对施救费用进行核算;根据定损金额及保险单中的有关约定,计算免赔金额;列明总合损金额及建议赔付金额。最后,若事故损失存在有责任的第三方,公估师应就向责任方追偿的问题进行明确说明,包括追偿的依据和追偿的可能性。
5.其他必要说明事项
6.公估结论
这是对公估活动的总结。保险公估人应当对委托人提出委托要求,根据公估报告的结果给以明确的答复,如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损失金额和理算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还可提出具体的公估建议。
公估报告常包括的附件有:现场查勘报告、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草图、询问记录;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手续单证;估(定)损清单、理算书;其他必要单证。
公估报告的确认分为保险人确认和被保险人确认两个过程。当保险公估人完成了其调查并得出对损失金额的理算、分清责任之后,将向被保险人发出一份确认书,供其签署。待被保险人书面确认之后再交保险人书面确认。
在公估实务中,由于利益主体不一致,经常遇到对公估报告持有异议的情况,如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对损失项目或金额的确定等等。无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任何一方对公估报告持有异议,原则上均要求异议方提出书面质询。公估公司应当针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组织公估师认真分析和研究。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家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的结果重新交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确认。
保险公估报告在得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认可并收到书面确认之后,公估师即可出具正式公估报告。正式的公估报告应包括初步公估报告的基本内容。此外,还应注明保险公估费用和支出以及分摊的任何损余施救费用。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式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