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失(Accident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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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失是指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死亡和伤害带来的损失。
具体来讲,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损失
因事故而带给个人身体、经济和精神三重痛苦,进而会造成心理障碍。员工会更加关心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个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甚至会长期处于精神紧张状态,诱发其他问题的发生。伤亡员工虽然参加了企业的保险计划或个人事故险,但某种伤害可能导致不在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
2、企业的经济损失
企业的经济损失主要有:
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花在事故调查处理上的时间的工资费用;用于生产重组、生产恢复工作而花费的时间的工资费用。
生产损失费:为弥补减产而多负担的支出(加班等);因未完成合同而支付的延期费等费用;受伤害工人返岗后能力下降或转轻度工作造成的工资损失;新替换的工人能力不足造成的工资损失;减产造成的工资损失(群体);停产、减产造成的利润损失。
缺工期间企业支付的工资补偿:即使有工伤保险,很多企业还是给予受伤害者工资补偿,或者支付其他的补助费用。但这一条是非强制性的。
财产损失费用:建筑物、机械、装置、护具等的维修费用;建筑物、机械、装置、护具等不能再继续使用时的损失费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损失费用;动力、燃料等的损失;其他物质的损失。如有物质(即设备、房屋、车辆)保险,则计人相应费用。
非保险费用: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和其他费用。
其他有关费用:替换受伤害者的工人的雇佣费;替换受伤害者的工人的培训费;罚款;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清除环境污染的费用;其他因事故造成而由企业负担的费用。
3、无形损失
道德的影响;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顾客的抱怨、不满意;商业形象、企业信誉的损失。但这些要素不能用费用数额来定量。
(1)按损失与事故事件的关系,事故损失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类。美国安全专家海因里希(H·W·Heinrich)和我国的有关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都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但其分类的口径有所差异。在国外,伤害的赔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海因里希损失计算方法把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定义为直接经济损失,而把其他由企业承担的经济损失定义为间接经济损失。在我国,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被毁坏财产的价值规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的产值减少、资源的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规定为间接经济损失。海因里希在早期研究中通过对伤亡事故损失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为1∶4的结论。我国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包括一些在国外属于间接经济损失的内容,所以,我国的伤亡事故损失中直接经济损失所占的比例较国外的大。
(2)按损失的经济特征,事故损失分为经济损失(或价值损失)和非经济损失(或非价值损失)。
前者指可直接用货币测算的损失,后者不可直接用货币进行计量,只能通过间接的转换技术对其进行测算。
(3)按损失与事故的关系和经济的特征进行综合分类,事故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直接非经济损失和间接非经济损失四种。
这种分类方法把事故损失的口径作了严格的界定,有助于准确地对事故损失进行测算。
(4)按损失的承担者划分,分为个人损失、企业(集体)损失和国家损失三类。
(5)按损失的时间特性划分,分为当时损失、事后损失和未来损失三类。当时损失是指事件当时造成的损失;事后损失是指事件发生后随即伴随的损失,如事故处理、赔偿、停工和停产等损失;未来损失是指事故发生后相隔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的损失,如污染造成的危害、恢复生产和原有的技术功能所需的设备、设施改造及人员培训费用等。
在确定费用项目时,应当注意:
1、以不发生事故时的正常运转情况为参照,包括非保险费用在内的事故费用,实际上是事故发生情况下与正常情况下费用的差值。
2、事故可以造成连续损失,可以引起第二次事故;二次事故是指由外部事件或事故引发的事故。因此要在时间和空间上对考察的事故给以限定。
3、这里所说的事故费用是狭义的,不包括固定的预防费用或变动的预防费用。
4、一些费用的损失因事故出现而提出,但实际上是管理上的失误或预防措施的缺陷所引起的,要适当地划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