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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权是指对体育产品的一种权利,亦即对体育产品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体育产品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主要包括体育企业(俱乐部)股权,体育赛事参赛权、承办权、推广权、电视转播权,队服广告及场地广告使用权,冠名权、冠杯权、标志特许使用权,体育商品销售代理权,体育器材和用品采购权等等。根据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的观点。体育产权的形成过程是体育产品由一种不稀缺的状态逐渐到稀缺状态魄过程,即体育产业化、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过程。
关于产权分类的原则,一般经济学文献中都是按产权的主体不同分为私人产权、集体产权、国有企业产权等,但是,考虑到体育产权的特殊性,本文如果也按照这一分类方法对体育产权进行划分的话,难以体现体育产权的特点,也很难对体育产权交易的特殊性进行研究。为了更好的对体育产权进行剖析,本文按客体的形态不同,将体育产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体育有形产权即体育实体产权,是指人们对体育实物形态物品的所有权。如体育场馆的所有权、运动训练基地的所有权、体育企业的股权等。这种类型的体育产权与其他行业的产权几乎完全相同,从产权交易的角度讲,没有什么特殊性。
(二)体育无形产权即对体育无形资产的产权,体育无形资产是一个复合概念,是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概念在体育领域的延伸和运用。无形资产作为一个科学概念,目前国内外尚无定论。我国较权威的解释是2001年中国财政部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表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这个解释,体育的无形产权则是不具备实物形态,能被体育活动的主办者、组织者、参与者所控制,对某类体育产业的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产权。如大型体育竞赛的冠名权、冠杯权、广告代理权及电视转播权,重大体育活动、知名体育组织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专有权和特许经营权等。体育无形产权相对于体育有形产权来说研究起来比较困难,有些产权的体育特征很明显,从产权交易的角度看,这类体育产权的交易非常复杂,而且能够代表体育产权交易的特点。
为了能够对体育无形产权进行全面阐述,本文将其分为权利型体育无形产权和知识型体育无形产权分别讨论,需要强调的是知识型体育无形产权并不等价于体育知识产权,而有些权利型体育无形产权也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1.权利型体育无形产权。
所谓权利型体育无形产权是指以各种特许权为主要内容的一类体育产权。主要包括对物产权和行为权利。对物产权是权利人设立在他人(包括国家)所有权的有形资产上的权利,如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经营权,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权利是国家特许或当事人约定可作某种经营行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如体育彩票的发行权、销售权,体育商标的特许使用权。体育赛事的举办权、电视转播权、冠名权以及利用体育相关标志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权等。下面对几个重要的权利型体育无形产权进行分析:
(1)赛事举办权。
体育赛事举办权是指某一国家或城市举办赛事的权利。对于国际性的体育赛事,赛事举办权的获得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际体育组织通过有针对性地征询,由被征询的城市提出申办或者直接由国际体育组织委托举办;第二种是购置赛事举办权。这种方式在商业性赛事中采用的较多,这类赛事的所有权属于该项目的国际体育组织,但赛事举办权被作为商品用于交易,有意向举办该项赛事的城市通过报价或竞价来购置赛事举办权。这其中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短期购置,如上海网球大师杯赛(2002年、2005—2008年)、Fl汽车大奖赛(2004—2010年)等;二是永久性购置,如上海“喜力网球公开赛”和北京“中国网球公开赛”等;第三种是通过竞争性申办获得赛事举办权,如奥运会、足球世界杯等。
(2)冠名权。
所谓冠名权是指“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继受取得原始主体具有的社会广泛认知性的所属物、商业或公益活动设定名称的权利。”冠名权的卖方一般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买方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扩大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由于体育赛事的特殊性质,使其必然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引起“注意力经济”,这就使与之有关的冠名权变得稀缺,成为经济物品。目前,围绕体育赛事产生的体育冠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联赛冠名权。联赛冠名权的卖方一般是职业联盟或相关组织,其收人是职业联盟和各俱乐部的主要收人来源之一。
第二,俱乐部或球队冠名权。冠名权收人是职业俱乐部的主要收人来源之一,根据职业化程度的不同,不同项目联赛俱乐部的冠名权收入差异也较大。
第三,单项或综合性赛事冠名权。赛事冠名权收入是赛事主办方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其交易金额较大,有些赛事的冠名权收入几乎占到了赛事总收入的60%以上,因此,赛事冠名权的交易是赛事市场开发的重中之重。如2004年在常州举办的世界滑水赛,其赛事总收入为310万元,冠名权收入就达到200万元,占总收入的64.5%。此外,2005年江苏举办的第十届全运会在市场开发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赞助金额达到3.7亿人民币,远远超过了八运会和九运会。与前几届全运会相比,十运会的一个创新之处就是增加了单项赛事冠名权,作为对赞助商的回报。
第四,体育场馆冠名权。国处体育场馆的冠名行为已十分普遍,仅北美地区2003年就至少有5O家体育场馆是用啤酒公司、航空公司、石油公司等冠名,且一般大型体育场的冠名权市场值都在1亿美元以上(2O年冠名期)。我国拥有大量的体育场馆,根据第四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资料显示,我国现有体育场地设施615693个,其中体育系统内的为14410个。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赛事的逐渐增多,体育场馆的人流量、媒体的曝光率大幅增加,冠名体育场馆必将对企业产生一种催化的广告效应,因此。我国体育场馆冠名权的交易前景非常广阔。2003年9月,南京龙江体育馆成为了我国体育场馆冠名权交易中“第一个吃螃蟹者”,它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体育场馆5年的冠名权转让给广东步步高电器有限公司,现南京龙江体育馆已改名为南京步步高电器体育馆。
(3)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者对其所拥有的包括商标(或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资产综合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中经营模式的使用许可成为特许经营权的最显著特征。-8体育特许经营权种类很多,尤其是与体育赛事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如体育场馆的特许经营权、赛事举办期间商品、餐饮、纪念品销售等特许经营权等等。根据国外资料,赛事中的特许经营收入一般要占到总收入的10%左右,近年来,我国也加强了体育特许经营权的开发与交易,成功的案例也较多,如2004年中体产业通过招投标获得广东省佛山市岭南明珠体育馆3O年特许经营权。再如2005年江苏十运会上,通过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定向邀标和个案销售等形式,赛事特许经营权卖给了22家企业,实现收入1100余万元等等。
(4)电视转播权。
所谓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电视机构对比赛进行电视报道的权利,以及对于被授权进行电视报道的单位提出相应经济要求的权利。.9它是随着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今,如奥运会、足球世界杯、英超等国际重大赛事或职业联赛的电视转播费用不断攀升,且数额十分巨大。
2.知识型体育无形产权
(1)体育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界定,诸如体育著作、论文、教材以及体育教学训练及体育竞赛表演的录像带、录音带、光碟等电子出版物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不再赘述。但是除了这些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具有典型体育特征且应该属于体育著作权的无形产权,具体如:第一,体育赛事的计划、组织和编排。体育赛事尤其是奥运会、世界杯等重大赛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环保、交通等诸多方面,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而这些赛事的计划、组织和编排等资料是相关人员智慧的结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国际奥委会有关奥运会举办的计划、组织资料和方案等(国际奥委会将以往奥运会组委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价1200万美元卖给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并从北京奥运会收益的分成中扣除);第二,成套体育运动技术动作创新编排。这里所指的创新编排就是将单个技术动作按技术规则,用新的排列搭配组合连接方式进行编排形成新的整套动作,这在体操、武术、跳水等项目中较为普遍。如中国女子自由体操队专门聘请法国著名教练为我国体操运动员创编的自由体操动作等。
(2)体育专利权。
体育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体育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体育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体育专利权主要包括体育发明专利(如在体育器材、体育仪器以及体育服装生产中的发明)以及体育外观设计专利(如体育场馆、体育服装等外观设计)等。体育专利权具有鲜明的主体独占性、客体公开性、法定授权性和效力的局限性特征。
(3)体育商标权。
体育商标权是指体育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体育经营商号、体育产品标志、体育产品名称等。
(4)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
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指那些未能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体育专有技术。从可交易的角度看,其主要包括:一是体育运动测试方法及手段。就是将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新原理、新技术或新方法移植运用到体育领域中的测量统计与评价上。包括运动成绩的测定、训练水平的测定、心理素质的测评、运动机能的测试等。如激光测速仪器、投掷项目的激光测距、运动心率检测系统、运动心理测试仪等;二是饮食营养药物配方。即不影响运动员身心健康,符合国际体育组织规定不属于违禁药物和方法,又能有效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机能水平的新型饮食、饮料、营养品等的配方;三是运动医疗技术与手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运动劳损、创伤的预防和治疗的技术和手段,另一方面是用体育的手段和方法达到治疗和恢复的技术(又称康复体育)。如推拿放松技术、穴位按摩技术、运动减肥技术、运动功能恢复技术、基因注射技术等。
3.体育人力资本产权
所谓“人力资本产权”就是人力资本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存在于人体之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及健康水平等所有权。体育人力资本产权主要是指教练员、运动员及体育管理人员等体育工作者的产权,尤其是运动员的产权。
根据现代经济法则,人力资本产权是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或某种形式的交换)来获得,即人力资本产权应归人力资本投资者所有。因此,对由体育局培养的专业运动员来说,如姚明,田亮等,其人力资本产权应归投资者主体——国家(体育局作为代表)和运动员自身所有;而对于由私人投资培养的运动员,如丁俊晖等,其人力资本产权应归私人投资者和运动员自身所有。但是问题是,在由体育局培养的专业运动员产权问题上,国家与运动员自身对这一产权所占的比例以及运动员自身的商业权限等还不很明确。因此,近年来,由于这一问题所引起的争端非常之多,典型的有田亮除名事件、王治郅不归事件等。所以,从长期而言,我们一定要明晰运动员产权的最终归属问题,把对包括使用权、收入的分配权和转让权在内的运动员的产权界定清楚,只有这样,运动员的产权交易才能畅通。
只要有市场就会有交易,而有交易就会有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体育产权交易的发展是随着体育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而发展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我国体育产权交易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体育产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我国体育产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受统计资料的制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体育产权交易规模做出准确描述的权威资料。但是,我们可以从体育产业发展速度、体育经纪的业务量、体育赛事的数量与级别等侧面看出这一明显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增加值每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体育经纪业务快速增加,国内体育经纪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国外著名的体育经纪公司也纷纷抢滩中国;体育赛事数量大幅增加,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所属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计划举办的全国性赛事625项次,国际性赛事256项次,共计881项次,而且这些还不含部分已签订了长期协议的赛事;赛事级别明显提高,包括F。汽车大奖赛、网球大师杯赛、中国网球公开赛等高级别纷纷进人中国,据统计,仅2005年网球大师杯赛的体育产权交易额至少为1.5亿元人民币。
2.体育产权交易品种增多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种体育资源纷纷进入市场配置,这就必然致使体育产权交易品种的增多。目前,我国体育产权交易的品种主要有体育赛事举办权、冠名权、广告权、电视转播权,特许经营权,体育场馆冠名权、运动员肖像权、体育商标权、体育专利权、体育非专有技术等等。
3.体育产权交易主体逐渐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体育管理体制的变革,我国体育的投入主体已经从完全由政府投资向政府、社会、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的格局演变,这一投资主体的变化直接导致了体育产权交易主体的变化。目前,虽然政府还在我国体育产权交易中扮演主角,但是交易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呈现,如上海网球大师杯赛、F1汽车大奖赛等商业性赛事的相关体育产权的交易主体就是企业。
4.体育产权交易方式不断出新
随着我国体育产权交易的逐渐增多,体育产权的交易方式也不断出新,尽管目前体育产权的交易方式还是以“一对一”的对手交易为主,但招投标、拍卖等交易方式也相继出现。目前这些交易方式已相继引人到体育赛事的承办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体育场馆的冠名权等体育产权交易中。如各运动项目中心对其计划内赛事的举办权进行招投标,云南围棋队、南京龙江体育馆拍卖冠名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