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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知识产权是指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经营者和赞助者依法享有的体育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标志、信誉的权力。
现代社会已进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劳动、智力劳动成果已经成为主要劳动和经济形式。智力劳动创造的社会和经济价值远远大于简单的体力劳动,甚至某一项科技发明就使社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如蒸汽机、发电机、核能的发明。智力劳动者所占的比例在发达国家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体力劳动者,知识产权成为现代知识经济社会劳动者的主要权益。
传统体育知识含量低。它是人们将生活、生产中的一些动作或技能提炼出来,重复练习以达到熟练,增强某种体能并获得一定乐趣的活动。体育竞赛只是民间中少数人参与的一种娱乐。参赛者仅仅靠天生的身体素质和简单的技术或技能,不需要长期专门化训练。那时体育没有商业利益,也没有以此为生的专业运动员和教练员。
体育开始从社会生产生活中单独分离出来,逐渐专业化是近代,主要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出现了以教学、训练、竞赛、表演为职业的体育教师和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使运动技术水平快速提高,体育事业得到很大发展。
由于现代体育运动的社会化,使体育不再是运动员个人行为,而成为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传媒人员和观众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的高度社会化活动。为了在体育竞赛中获得胜利,实现人生价值、理想和获取精神及物质利益,人们把大量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运用到体育中,出现了运用自己知识和技能并专门进行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研究的专职教师、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体育的专业化、科技化,使运动竞赛水平迅速提高,竞争更加激烈,参赛者仅仅依靠天生的体能及简易技能是不可能获取胜利的,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系统的专门化训练,挖掘和发挥有运动天赋的运动员最大人体运动生理潜能。体育竞赛已经成为以教练员为主导,运动员参赛为表现形式,有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参与的以知识和智慧为主的群体竞争。这种体育科技化、专业化使体育知识产权成为体育工作者的主要权益。
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和调动广大体育劳动者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人类体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维护体育劳动者智力劳动成果合法权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体育开始正规的公平竞赛就有了未公开信息权;体育的专业化、商业化产生了体育竞赛表演权;体育知识化就有了体育著作权;体育科技化有了体育专利发明权、非专利发明权;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有了体育商标权、广告权;有了体育竞赛的广播电视实况转播,就有了体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实现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体育合法权益。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和体育经营管理者、新闻媒体及赞助商等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是其现代社会合法权益中的主要权益,依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促进体育运动科技创新。保护体育知识产权就是调动和保护体育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这种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体育事业的快速和健康的发展将起极大的推动作用。
(3)拯救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运动一度曾因所需资金巨大和经营不善出现巨额亏损而陷入危机。自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进行商业化操作后奥林匹克运动才开始扭亏为盈。美国人尤伯罗斯最大贡献就是开发利用奥林匹克运动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和奥林匹克标志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巨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使奥林匹克运动柳暗花明,重新唤发勃勃生机。现在奥林匹克运动的无形资产正迅速稳定增长,成为国际奥委会巨大的、永久的、无风险、快速增值的财富,是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4)保障体育运动健康顺利发展。体育知识产权可以使体育科技创新不断涌现并迅速推广应用,有效地防止滥用和随意歪曲篡改,体育无形资产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使体育运动的发展得到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