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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

  	      	      	    	    	      	    

目录

什么是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是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报道、现场直播、转播、录像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规定

  电视转播权是体育组织和赛事组织者的一种无形资产,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是体育赛事表演市场的一种价值体现,并已成为目前各种大型体育比赛的主要经济来源,因而也是体育赛事营销的重点。围绕着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它不仅体现了公认的市场价值规律的法则,自觉遵守着全世界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同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也得到了相应法律的保护。《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的法律性文件,最新出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第1章第11条明确指出“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力,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或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美国的“版权法”、“反垄断法”、“反垄断豁免”等法律对于赛事拥有者营销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商业行为、电视转播市场的自由竞争、体育组织的集团利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业余体育法》鼓励支持了美国体育组织营销赛事转播权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如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归属于知识产权的版权(著作权)邻接权,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与其有偿转让最接近的条款是第4章第4节第1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的广播制作、电视节目,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即对体育比赛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培养运动员成材所付出的成本进行价值认定。

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存在的问题[1]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目前,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第四节第四十条与其较为接近,该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此外,没有其它法律法规,能够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问题进行法律保护和规范转让行为。然而从国际上来看,国际奥委会为了形势发展需要对《奥林匹克宪章关于电视转播权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加强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控制和保护。

  (二)本育赛事电视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目前,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具体的规定,因此,国内各电视台对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购买,都是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的,但是,在国内一些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特别是一些影响力较弱的,主办方想要电视台转播该项体育比赛,还需要向电视台交钱,电视转播权等知识产权荡然无存,买卖双方也出现了明显错位。最近几年,虽然国内一些赛事主办方和电视台大力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发展,但是收效甚微,除了足球、篮球两个比较热门的联赛,以及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等大型体育赛事可以通过转让电视转播权获得收入外,其他体育赛事只能通过免费转播,或者给电视台费用才能实现转播。

  (三)精品体育赛事营销的力度不够

  精品的体育赛事使整个电视转播市场活跃起来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我国体育资源的相对紧缺,精品体育赛事缺乏,不能对观众起到吸引左右,而国外的一些精品赛事,如欧洲国家的一些足球联赛,美国NBA篮球赛等,可以很容易被观众接受和认可。而我国目前电视台不愿购买体育赛事的原因就是国内缺乏精品的体育赛事,具有较高观赏性的赛事,如足球、篮球等运动水平有限,很难吸引到观众的关注。此外,赛事宣传策略和营销能力不足,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四)电视台与体育赛事主办方缺乏合作

  当前,我国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电视台可以看做是垄断行业,再加上体育赛事市场化也不完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体育赛事通过国家行政拨款举办的,因此,现在电视台和体育赛事主办方之间就转播权的问题争议很大,原因主要在于,赛事主办方认为按照国际惯例,自己拥有比赛的知识产权,电视台转播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而电视台则认为我国的体育比赛影响力不高,受众较少,花那么多费用不如买国外的体育赛事得到的收益高,特别是对CCTV来说,居于行政垄断地位的顶峰,在开放的市场中,其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可以说,CCTV的垄断地位对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五)企业赞助体育赛事的效果严重弱化

  企业赞助体育赛事主要是为了促进产品扩大销售、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引起大众媒介的广泛关注,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形象,显示企业的发展实力。然而,我国举办的体育赛事由于水平有限,观赏性不强,很难吸引观众,因而其对企业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的塑造方面,明显不如国外举办的体育赛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赞助体育赛事的冲动也被磨灭了。体育赛事的赞助,在市场具有较大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如果没有需求,就没有转播市场,只有巨大的体育需求才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从目前来看,没有一个稳定的体育迷(电视观众)群体,是电视转播市场的根本制约所在。

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问题的解决对策[1]

  (一)兼顾转播市场中双方权益

  媒介机构和体育部门应遵循国际惯例,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有步骤地进行相互之间的协商与配合,共同积极的进行体育传播市场的综合开发;充分发挥中国体育传播市场潜力,形成一个稳定、规范的游戏规则。从长远来看,这既利于媒介机构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腾飞,是一种双赢的发展之策。

  (二)建立转播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

  当前,为了推动大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使电视媒体之间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要充分考虑各地方电视台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市场化运作,来确定电视转播权的市场价格,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让各电视台无序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开发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良好局面。

  (三)提高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收益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价值最为直接的反映是价格。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价格主要受比赛水平和赛事影响力等因素的影响,直接也反映出电视台转播赛事的收视率。因此,制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增加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收益。

  (四)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产业的发展

  随着电视转播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于体育赛事转播,促进了电视转播产业化的发展。在计算机技术宽带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电视观众提供了高清晰度的电视节目,为付费收看体育电视转播打下了坚实基础,随着网络技术的13趋成熟将会给电视转播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不但可以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更好赛事转播和收看服务,还能有效提高转播体育赛事电视台的收视率,提升其赞助商广告收益。

参考文献

  1. 1.0 1.1 陈利军.浅析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市场博弈[J].中国电子商务.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