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budge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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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狭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作为预算管理基本法的《预算法》。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家预算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经预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形成预算法律关系。预算法律关系包括预算管理体制法律关系、预算程序法律关系和预算实体法律关系。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预算立法。
预算法是财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预算法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预算法律。我国也很重视预算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新的预算法规同时产生。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纳领》中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1951年国家颁布了《预算决算条例》,这个条例一直沿用了40年;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确定和协调各级预算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保证各级政府为完成国家政治、经济任务所必需的经济权力。预算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组成体系、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方式的确定等。
(2)预算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即预算管理活动的工作环节和过程,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等环节。
(3)预算监督方面的规定。规定预算监督机关、预算监督方式及违犯预算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