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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了解的是法规条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
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如果您要了解的是法规条文,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审计法属于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依法审计原则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依法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1.《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
2.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依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适用的条件,以及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3.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
1.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应当以相应法律规定或标准作为依据;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正确、适当。
4.对审计争议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
对审计争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和方式:
(1)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审计争议;
(3)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通过办理申诉事项解决审计争议。
在解决审计争议过程中,审计机关必须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独立审计原则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独立审计原则主要包括:
1.组织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2.人员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3.工作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4.经费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
5.对审计人员的保护。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到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应有保障外,《审计法》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并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审计人员对待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应不为自己的好恶所左右,做到客观公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公平、正当、实事求是,它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客观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保持客观的地位,特别是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审计意见书都应坚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2.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可避免嫌疑,确保审计执法的公正性。
(四)职业谨慎原则
职业谨慎是防范审计风险应持有的工作态度。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职业谨慎。要对审计事项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进行合理的判断,选派合格的审计人员,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并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审计规范,以提高审计意见的可靠性,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遗漏重要审计事项或造成审计结论错误。
(五)廉洁奉公原则
廉洁奉公原则是指审计人员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廉洁公正原则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