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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共服务

  	      	      	    	    	      	    

目录

什么是价格公共服务

  在服务型政府理论视野下, 价格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一切政府价格工作都是价格公共服务。狭义上讲,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政府物价部门)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支撑,立足自身职能,通过一定的载体和灵活多样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为实现和维护与价格行政管理相关的公共利益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品的职能行为。

价格公共服务的内涵

  (一)价格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物价部门,但又不仅限于物价部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能提供涉及价格方面的公共服务品. 并且有的价格公共服务品, 物价部门也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配合其他部门提供。

  (二)价格公共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可以是范围广泛的不特定公众、社会其他组织等;也可以是特定范围的公众社会群体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等。因为政府公共服务的目的就是服务社会公众, 维护公共利益。至于物价部门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诸如价格监测、成本调查数据分析资料等,则属于党政内部之间的工作关系, 不宜划归价格公共服务范畴。

  (三)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公共服务品主要是行为。同为政府部门, 但各政府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品各有不同。如交通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品除了交通公共政策、交通公共服务行为外.更多的、最主要的理应是交通基础公共设施。而物价部门由于职能特定, 则不可能像交通部门提供交通基础公共服务设施。不可能像教育部门兴办公共义务教育学校, 不可能像卫生部门兴办公益性医院那样去提供公共服务品。物价部门职能特点,决定了价格公共服务更多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涉及公共价格权益的各种行为服务。

价格公共服务的方式

  一是价格政务公开。价格政务公开是价格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物价部门主动、无条件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布与价格工作相关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所有非涉密与价格行政管理有关文件的公示、宣传、咨询、解答、查询等方面。价格政务公开,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和掌握价格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与此同时.经营者和社会公众也可以充分运用价格法规政策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价格权益。价格政务公开可以通过公报、报刊、网络,建立信息索取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多种方式实现,价格政务公开,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最基本的价格公共服务。

  二是价格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协商、沟通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行为。价格行政调解是重要的价格公共服务运用方式。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层次化解。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杠杆,决定了价格工作必然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当前价格利益矛盾纠纷增多,容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把价格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信访、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进万家等工作结合起来,妥善调解物价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价格行政争议;妥善调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树立物价部门“公道人”、“热心肠”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物价部门运用价格行政调解远远不够, 目前还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物价部门做好这方面的服务,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以及树立物价部门良好形象, 扩大物价部门社会影响,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际上,价格调解服务,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价格监管理职能的延伸和扩展。

  三是价格引导。价格引导服务主要包括价格利益引导和价格信号引导。价格利益引导主要存在于在经济行政领域.是一种运用价格对利益的分配、调节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选择,达到政府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例如,物价部门可以发布相关价格意见书,制定价格规划,明确政府相关价格政策的价值取向. 引导生产经营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其重要性愈益凸现,价格利益引导的手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价格信号引导主要存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领域。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规律主要通过价格变动这一信号来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市场主体掌握的市场信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们的价格决定很可能是片面的或者是盲目的。而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行政资源优势,掌握大量比较全面的价格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变动趋势,为市场主体价格决策提供参考,正确引导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引导他们的价格决定和合理选择.间接维护不同社会群体的价格利益。价格引导是新形势下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服务职能, 做好这方面的服务,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市场价格和经济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价格自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各市场参与者按照法定的规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价格自律是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采用各种手法实施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价格垄断等不法价格行为难以避免. 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对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 不仅需要物价部门加强监管检查处罚力度以及发动广泛的社会监督等他律. 而且更需要市场主体的价格自律。物价部门可以通过价格专业指导服务,帮助、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的价格制定、成本核算、价格台帐、内部监督、投诉善后等一系列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形成生产经营者内部价格约束机制,广泛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单位建设和价格其他道德建设. 鼓励明码实价,通过价格提醒、告诫、谴责、调查等方式,预防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过发布价格警示、公布市场参考价等方式,促使生产经营者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自律作用,充分利用、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努力保持正常、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是价格行政合同。价格行政合同是物价部门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与价格相关的公共事务, 实现价格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一种弹性行政行为,它可以把政府一些无法或不便于以强制性价格措施达到的行政目的,通过协商、沟通后,以契约的形式固定化、法律化而得以实现。例如,物价部门可以与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承包经营者就出租车承包经营费有关事项协商达成协议。平衡和兼顾出租车公司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止出租车公司随意提高承包经营费引发社会不稳定; 在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除了对市场调节价商品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外,物价等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生产经营者协商签订价格行政合同,控制商品价格水平和供应量、供应渠道等;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结构调整、鼓励再生资源利用等需要价格政策支持时,物价部门可先与有关方面协商签订价格行政合同.明确政府价格支持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在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出台具体的价格支持政策措施。这是物价部门今后需要不断探索、拓展的价格公共服务内容和领域。

  六是价格行政救助。价格行政救助是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与价格相关的救助。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指引下,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发展更加重视民生民利,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更加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加重视社会不同阶层分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物价部门要更加重视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和关系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变动时. 在推进涉及民生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时, 在生猪等农副产品价格过度下跌等等情况下.主动牵头或配合民政、财政农业等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的价格公众救助建议、计划、政策、措施,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如实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挂钩机制。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价格补贴和扶持。在生猪价格过低时进行财政卒 贝占等等。

  七是价格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政府部门在其职责管辖范围内, 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基于相关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 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主动服务行为。当前,我国95% 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价部门直接管制价格的范围和手段越来越弱化, 而社会公众价格利益矛盾纠纷却呈多元、加剧的趋势,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秩序,维护社会公众价格权益的任务越来越重。灵活有效、外柔内刚、诱导式的“市场价格+价格行政指导”模式能够更为及时的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引导作用,并可避免法律纠纷和法律后果,行政成本低,将会是物价部门运用最多的价格公共服务方式。价格行政指导方式主要有(1)价格指导、辅导;(2)价格劝告、劝导、规劝;(3)价格告诫、劝诫、提醒、警告;(4)价格指导性建议、意见、主张、规划;(5)价格商讨、沟通、协调、斡旋;(6)对社会价格行为公开赞成、反对、表彰、提倡、鼓励、勉励、奖励;(7)价格示范、推广、宣传;(8)发布官方价格信息、价格备忘录和导向性价格政策。其运用范围非常广泛,是目前物价部门运用最多的价格公共服务方式。

价格公共服务的职能意义

  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凸显的重大意义,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能. 要求政府行政从观念和理念上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改革的深化,物价部门直接定价的任务还将进一步减少。这一现实状况首先直接影响到物价部门的价格管制职能。特别是市州和县级物价部门的定价职能。

  其次还会影响到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职能,并不是说政府定价少了,价格检查职能就削弱了、减少了。但是。这对价格检查职能带来的影响,就是以检查政府定价为主,要向以规范市场定价行为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主转变.相应方式、方法就要以查处惩戒为主,向预防、引导、告诫、劝导等“软性”手段为主。

  第三会影响到价格调控职能,由于政府直接定价的减少。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难度加大, 调控的方式也从行政控制手段转向以货币利率等经济和法律间接手段为主, 而物价部门在价格调控中。除了控制好少数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在紧急状态下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外,还必须辅之以对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引导、宣传,对公众价格心理和价格预期的引导等价格公共服务手段。

  可见,在物价部门定价职能减少后, 价格公共服务任务将大量增加。这就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从以行政调控、管制定价、检查惩处为主,向主要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价格公共服务上来,从“硬性管理”转到“软性服务”上来.使价格工作职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