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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目录

什么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的日常监管[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这个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应当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虚拟市场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仍很不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建立现代化的医药虚拟市场,则是对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从这一点来讲,我国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必然是一个过程化的产物。同时,由于现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不足,一部分人已经成为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必然会抵制虚拟市场的推广,因此推广和完善虚拟市场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的动力,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和支持,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的参与。可见,它必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医药虚拟市场需要管理。首先,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因此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应该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来进行,并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创新和发展。其次,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物,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独立的,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同时,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同时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所以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并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机构合法资格的认定,并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

  在规范医药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活动过程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监管对象,即网络营运商、生产经营企业、处方。为此,应制订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①获准上网药品的界定归类制度。非处方药可以上网放开经营,但应有警示语,如应遵循医嘱或按说明书服用。而处方药销售必须凭有效处方进行,由执业药师售出的处方药必须由其签名。

  建立网络审核制度。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流通(无论是直接流通还是间接流通)的企业或网站,必须到政府监管部门指定办公场所申请注册登记,经批准后该药商、网站才可进入医药网络市场。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对企业的“两证一照”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审核是否有执业药师主持、GSP是否达标、有无违法犯纪行为、有无不当购销行为;对网络营运商则需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人数、信用、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药监部门则随时监督企业和网站的行为,具有处罚权、撤销权。合法药商、网络有统一的行业标识,并予以宣传,以便消费者识别、监督

  ②完善上网药品审核、广告审查制度。所有上网药品一律需经过批准,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说明书、产地、生产企业名称等必须齐全。所有上网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经过药监部门的审核、备案,并向药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详实资料、真实数据及其来源。

  制止网站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和严厉打击。杜绝网络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药品广告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展开研究,了解互联网违法药品广告的特点,探索监管规律,加大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的力度,有步骤地开展互联网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工作,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切断网站之间的文字内容链接,对一些没有经过审批、或者虽然经过审批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频次多的网站,采取关闭服务器等措施,逐步规范互联网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二是引导网站健康发展,让违法药品广告在互联网空间失去市场。要让网站经营者认识到单纯靠广告生存是不可能长久的,依靠违法药品广告来支撑网站生存更是不现实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健康知识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网站的发展应该从侧重广告转向依靠服务,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来解决生存危机,最后走向健康发展道路。

  ③建立药品信息公开制度。生产企业和网站必须如实公开其可公开的信息内容,如药品的来源、产地、规格、价格、通用名、成分、含量、作用机理、禁忌、毒副反应及适应证、生产日期、批号等,此外,还包括企业的生产情况,GMP是否达标,药品的质量检验达标情况,用药相关知识的科学性介绍和启示。因为消费者拥有两项最重要的权利,即知悉真情权和获得知识的权利。药监部也应及时通过特定网站向网民发布监管情况与信息公布不合格和合格的网站、药商名单,对公众开展购药知识、识别合法网站与非法网站的宣传。

  ④建立网络售药监督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倾听社会呼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监督企业、网站的行为;设立网络监察机构,严密监视网络动态;组建特别行政队伍专对付以下行为:销售未经批准的药物,销售假冒伪劣药物,销售过期药物,没有有效处方而故意销售处方药等,并对以上情况加以严厉处罚。做到专职监督,随时检查。

  ⑤实行行业自律消费者监督。行业自律的作用是自发清理门户以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发展。一般来说,行业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章程、职责、权限。行业机构有一定的权限,鼓励、支持表现出色的行业会员,批评、制裁违法乱纪的会员,而更多的是从名誉上加以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督作用。而由消费者自发组建的监督组织,进行无偿服务。消费者一旦发现非法网上销售站点或者合法网站违法行为,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参考文献

  1. 1.0 1.1 第九章 药品信息管理.药事管理学.河南大学精品课程
  2. 李宁,李殴,王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的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J].首都医药,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