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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是伴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电子出版形式,中国政府对从事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实施许可制度,归口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
根据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2004年1月13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了首批50家互联网出版机构,其中图书出版单位23家,电子音像单位5家,图书发行单位1家,报纸单位6家,期刊单位3家,综合网站5家,电信机构2家,新闻单位4家。
其作品主要包括:
1、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2、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网络出版应当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Online-即必须满足在线,要求以互联网为载体,一对多地传播数字内容,与纸质出版相区别;
2、Publishing-即必须是出版行为,其中包含两方面的要求:出版者必须具有出版资格,与没有出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出版行为相区别。不过,西方大部分国家没有出版资格的认定,即人人享有自由出版的权利,因而在这些国家这一要件并不适用;出版行为必须以出售或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
1、在网页上公布信息,读者只能阅览但不能下载;
3、在网页上设置下载服务,读者可根据自己的喜好,从网页上将文章无偿或有偿的下载到个人的电脑或阅读器中。
根据网络出版的内容和媒体形式,网络出版可以分为:网络新闻出版、网络学术出版、网络教育出版、网络文学艺术出版、网络娱乐游戏出版。
1、价位低,由于网络出版是直接面向读者,缺少了一些中间环节的支出,使得同样的内容,在网上观看或通过网络购买所需的费用仅相当于购买同等纸质图书的30—70%;
2、检索方便,通过关键字词的查询,可迅速找到所需内容,这是网上图书相对于纸质图书最显著的优势;
3、阅读空间大,读者不必受限于时间和空间,无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无论想看多久以前的书,都可从网上下载或通过网络订购。可以说,网络出版使出版真正成为了不绝版的出版;
4、出版与发行同步进行,网络出版的同时其实已经实现了传统意义上的发行。因为无论是建立网页让别人浏览,还是制作文件发送给别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发行的环节,并使真正意义上的零库存成为现实;
5、节省资源,纸介读物消耗了大量森林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网上售书不过是网络出版一个环节上的一种模式,尚未脱离传统的实物载体,但未来的网络出版将完全摒弃传统模式,使图书完全实现在网上下载发行,使出版成为信息在虚拟世界中流通的一种模式。在这个角度上,网络出版将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产业。
网络出版业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担负着利用互联网传播文化、交流文化的历史使命。
从其商业前景看,由于网络出版手段先进,使出版成本大大降低,吸引了大量读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网络出版的成本还会下降。但由于读者中存在的旧有阅读倾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变,所以目前很多图书网站还是“赔钱赚吆喝”。
从技术发展角度看,目前的上网手段越来越先进并趋于多样化。高技术手段的涌现使人们与网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也为网络出版创造了更好的客观条件。应用于网上的电子书及网络阅读软件均已诞生,也就是说,即使是视觉存在障碍的读者同样可以在网上选读自己喜爱的书籍。其实,广义上的网络出版应该是通过包括互联网、移动电话和交互式电话在内的所有电子信息渠道进行的出版发行,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出版的前景是相当广阔而诱人的。不远的将来,现在的网络必将脱离传统意义上的有线网络体系,依靠近地轨道卫星系统实现互动式网络信息传递,从而使网络出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5W出版(即任何人Whoever,在任何地点Wherever,在任何时间Whenever,与任何人Whomever,采取任何方式Whatever的出版)。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